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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标准员培训•熟悉国家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权重0.07)•(一)《建筑法》•1.从业资格的有关规定•2.建筑工程承包的有关规定•3.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二)《安全生产法》•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有关规定•2.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的有关规定•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4.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的规定•(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施工单位安全责任的有关规定•2.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有关规定•(四)《劳动法》、《劳动合同法》•1.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2.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五)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4、《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5、《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管理规定》《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建设法规•(一)建设法规概述建设法规•一、建设法规•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它体现了国家对城市建设、乡村建设、市政及社会公用事业等各项建设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协调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建设法规体系由以下五个层次组成•1.建设法律•2.建设行政法规•3.建设部门规章•4.地方性建设法规•5.地方建设规章五个层次组成•1.建设法律•建设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发布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建设法律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五个层次组成•2.建设行政法规•建设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经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由国务院总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建设行政法规的名称常以条例、办法、规定、规章等名称出现,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建设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建设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五个层次组成•3.建设部门规章•建设部门规章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依法制定并颁布的各项规章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规章。•如《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五个层次组成•4.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性建设法规是指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颁布发行的或经其批准颁布发行的由下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只能在本行政区域有效的建设方面的法规。五个层次组成•5.地方建设规章•地方建设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颁布的,只在本行政区域有效的建设方面的规章。五个层次的关系•在建设法规的上述五个层次中,其法律效力从高到低依次为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法律效力高的称为上位法,法律地位低的称为下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否则其相应规定将被视为无效。建筑法••(二)建筑法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1997年11月1日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大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建筑法•《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建筑法》共8章85条,分别从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建筑法•1.从业资格的有关规定•建筑业企业的资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称为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建筑业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的总称。建筑法•1)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及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称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称为专业承包企业。•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称为劳务分包企业。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及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12个类别,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建筑法•专业承包资质•分为60个类别,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士石方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空调安装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金属门窗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线路管道工程以及市政、桥梁工程中各专业工程、小区配套的道路、排水、园林、绿化工程…..建筑法•劳务分包资质•分为13个类别,包括木工作业分包、砌筑作业分包、抹灰作业分包、石制作分包、油捧作业分包、钢筋作业分包、混凝土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模板作业分包、焊接作业分包、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镀金作业分包、架线作业分包建筑法•2)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均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建筑法•2.建筑工程承包的有关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法•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筑法•联合承包•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建设工程的行为称为联合承包。建筑法•1)联合体资质的认定•依据《建筑法》第27条,联合体作为技标人投标时,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2)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之前必须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技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否则,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同时,联合体的成员单位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的成员单位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建筑法•转包•转包系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筑法》禁止转包行为,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筑法•分包•分包的概念•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称为分包。•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建筑法•违法分包•《建筑法》第29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依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将违法分包界定为如下几种情形:•①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②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④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建筑法•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建筑法》第29条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既可以依合同约定产生,也可以依法律规定产生。•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应当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或者各自过错大小确定;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建筑法•3.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对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将企业各级负责人、各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工作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包括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企业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三个方面。•2)群防群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是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种制度。建筑法•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4)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是指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事故处理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以及没有提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建筑法•5)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法•4.《建筑法》关于质量管理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的法律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责任与义务•《建筑法》第54条、第55条、第58条~第62条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责任与义务。•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安全
本文标题:河北省标准员培训建设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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