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河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河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河北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省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石家庄海关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第二章认定第四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6月30日。第五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省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8、已认定为市(扩权县)或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9、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第六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1、企业向设区市(扩权县)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河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2、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五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同级税务局。3、省直有关部门管理企业可按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名单抄报同级国家、地方税务局。4、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5、依据初评结果,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6、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石家庄海关、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综合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河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第七条已是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可申请作为该企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石家庄海关、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对认定结果(含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予以公布。第九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省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第三章评价第十条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第十一条评价程序:1、数据采集。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5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河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2、数据初审。相关主管部门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6月3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管理企业可直接上报(评价材料一式五份)。3、数据核查。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4、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确认。第十二条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1)评价得分低于60分;(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第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第十四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公布。第四章调整与撤销第十五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1、评价不合格;2、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3、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第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石家庄海关、省国税局、省地方税务局对调整与撤销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第五章管理与政策第十八条企业上报的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省认定;已是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省认定。第十九条因第十六条原因被撤销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第二十条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相关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整改。第二十一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将有关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第二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通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设区市(扩权县)及省直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市(扩权县)或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石家庄海关、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附件一:《河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三、市(扩权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推荐意见。附件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企业名称通讯地址所属行业邮政编码企业负责人主营业务技术中心负责人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传真电子邮件企业网址报告年度序号定量数据名称单位数据值1企业营业收入总额万元2企业利润总额万元3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万元4(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万元5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万元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万元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万元7(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万元8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项其中: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项其中:对外合作项目数项9新产品销售收入万元10新产品销售利润万元11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万元12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万美元13企业职工总数人14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万元15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人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人16技术中心职工人数人17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万元18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万元19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人20技术中心博士人数人21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人月22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个23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个24通过省级以上部门和组织认证实验室数个25完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开发项目数项26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项27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项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项28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项29企业获得省著名商标、国家驰名商标数个30企业获得的省级名牌、中国名牌产品数个31获省级以上科技类奖励项目数项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对外合作项目、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发明专利、参与制定的标准、省级以上认证的实验室、著名(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1、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T-1)年指上一次评价的报告年度。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3、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4、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指工业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5、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赎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7、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8、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指企业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
本文标题:河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25382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