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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坤14440567数学史5班1法医学鉴定体制问题研究摘要本文通过对法医学鉴定的问题分析,给出法医学鉴定体制改革的建议,力图建立一个健全的法医学鉴定体制。法医学鉴定环境的公正和客观性直接决定着司法系统工作的顺利进行,故需找出现今存在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改革。法医学鉴定体制的管理松散、立法不完善、鉴定标准被统一等现象严重阻碍了法医学鉴定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法制环境的建立。完善多元化的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的法医学鉴定机构,在司法行政机构中成立鉴定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的鉴定工作,规范鉴定机构的设置,消除现今存在的法医学鉴定机构设立的混乱形象,同时,加强对鉴定人员的管理制度,设立鉴定人准入资格制度,并定期对法医学鉴定人员进行考核等。关键词:法医学;鉴定;体制改革一、法医学鉴定体制的概述(一)法医学鉴定的概念法医学(legalmedicine,forensicmedicine)主要应用医学、生物学和其它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尸体、活体及人的组织、体液斑等,以解决法律上有关问题的一门应用学科。鉴定是指有专门知识的人对客体本质特性的识别与判断。涉及人身死、伤、病、残和生理状态、个体认定及其它医学问题,属法医学专门性问题,经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查、识别和判定,为法医学鉴定。法医学鉴定体制则指有关法医学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划分及其相应关系的制度。(二)法医学鉴定体制存在的依据虽然我国没有专门统一的法医学法律规范,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一些法规、规章都对其做了规定,这些规定大体可以分为原则性规定和具体性规定两大类。原则性规定主要有:如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这些原则性规范构成了我国法医学鉴定的基本指导原则,而这些原则性的规范也占据了我国法医学鉴定规范的大部分内容,这就直接导致了在我国的法医学鉴定实践,存在着大量的问题和漏陈世贤:《法医学》[M],法律出版社,第二版,第1页。闵银龙:《法医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423页。张永坤14440567数学史5班2洞,比如说法医学鉴定的管理权限不明确、法医学鉴定的标准不统一、法医学鉴定人员的管理缺位等等。在这些原则性的规范之外,也存在者具体性的规定,具体性的规定有,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以及公安部《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馆检验,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第23条规定,“人们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第146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除了刑事诉讼法的这些规定外,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监狱法等等也做了相应的规定,除此之外,一些规章和法律性文件也有所涉及。由此可见,目前公安,医学院校,司法鉴定所设法医的格局既有原则性的规定,也有具体性的规定,高校的法医学系、医院开展的法医学鉴定也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法医学鉴定的规定很多部门都有所涉及,但不够详细,同时没有统一的管理部门,这就导致了法医学鉴定的规范不够完整,不够体系化。但是,这些法律规范依旧构成了我国的法医学鉴定的法律依据,我们要再此基础上进行改革来完善法医学鉴定体制,为建立更好的法医学鉴定环境做贡献。邹才发:《关于我国法医鉴定体制的思考》[J],载《中国司法鉴定》,2005年第12期。张永坤14440567数学史5班3二、我国法医学鉴定体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在1980年以后建立了法医学鉴定体制,建立之初对当时医鉴定实务起到了巨大作用。随着时代和科技的发展,我国的法医鉴定体制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的需求,各种问题和弊端都开始出现,为了我国司法实务的顺利以及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和独立的司法体制,我们必须进行改革。法医学鉴定具有很强的科学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利益,对犯罪活动的打击,维护社会治安都有很大的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的法医学鉴定体制虽然建立很多年了,仍然出现了很多的问题需要我们去改革。(一)法医学的立法工作滞后严格说来,我国目前没有一套成体系的法医学鉴定体制与三大诉讼法相适应,而目前的法医学鉴定制度是我国40年来司法实务当中为了实务需求而产生的,虽有法律条文的阐述,但都是散见于个诉讼法之中,并没有体系化的规定。从立法规范化的角度来讲,我国并没有法医学鉴定方面的相关立法,并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医学鉴定的法律规范,三大诉讼法及各种规章制度虽有规定,但概括性都比较强,多属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很强的实务实用性,这就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的困难。而在规定内容方面也略显不足,法医学鉴定领域应该属于一个比较完善和呈体系化的一个领域,需要一个配套的法律体系来与之相配套,以保证法医学鉴定秩序能够有序的进行。而实际上,我们并没有这样的一套法律系统来对其进行规制,这就导致了在很多领域都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说法医学鉴定机构的管理权限不明,法医学鉴定的机构设置杂乱,法医学鉴定的鉴定标准不统一,法医学鉴定的鉴定人员的准入资格没有规定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法医学鉴定的立法不足而导致的,同时这些问题也会给社会的安定和司法的顺利进行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可见,我国在法医学鉴定立法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在三大诉讼法都逐步趋于完善的今天,法医学鉴定的立法也是急需的,同时也有利于建立起一个稳定的法制环境。(二)法医学的鉴定规则不统一我国法医学鉴定立法不完善,建立机构比较复杂,而又缺少统一的管理,这就导致了鉴定规则的不统一。法医学鉴定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实践性,追求科学、公正、公平、权威、真实的价值体系,它也具有很强的程序性,需要严格按照程序来进行鉴定。法医学鉴定的科学性和程序性就决定了它应具有规则性,需要统一的法医学鉴定规则来与之相配套。而事实上是,虽然自2005年《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统称《办法》)公布后,我国取消了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的鉴定机构,但我国公安、法医学院校、第三方都有相应张永坤14440567数学史5班4的鉴定机构,而这些繁杂的机构之间存在着权限不明,职能不分的情形。立法不完备,缺乏可操作性。公安机关设立的鉴定部门权限过大,而医学院校设立的鉴定机构鉴定效果不高,目前第三方鉴定部门也尚待完善,鉴定机关相互扯皮,鉴定结论互相拆台、互相矛盾的形象屡见不鲜。鉴定规则的不统一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而究其原因还是因为没有一套统一的鉴定制度,这也就很难有一套统一的法医学鉴定法律规范。公安机关鉴定权限的垄断,社会鉴定机构的繁杂,法医学会缺乏一定的统一管理权限,导致鉴定规则的多乱杂,鉴定标准不统一。(三)法医学鉴定人员的管理缺位法医学鉴定的科学性很强,需要鉴定人员具有很强的科学技术作为支撑才能进行,而法医学鉴定结论也相当具有重要性,往往关乎利害关系人员的切身利益,而患者死因、损伤以及伤害责任认定等问题复杂,这就需要医学鉴定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医学、基础医学、临床医学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还必须具有一定的综合判断能力等。按照《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的表述,司法鉴定人是指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它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业务,应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性意见的人。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鉴定人的选定有两种方法:一是指派,即公安机关,指派其内部的刑事技术鉴定人员进行鉴定;二是聘请,即公安机关聘请其它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指派聘请的鉴定人员应当具有某项专门知识,而且与本案和本案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能够保证客观、公正的进行鉴定的人。由此可见,我国关于法医学鉴定人员的准入资格并没有比较实质性的规定,无论是《办法》还是《刑事诉讼法》,都没有具体的关于法医学鉴定人员的准入资格规定,只是笼统的规定了需要具有专业的知识,这种概然性的规定很容易导致规则的滥用。首先对于法医学鉴定人员,没有专门性的准入资格,比如像法律从业者需要通过司法考试,法医学鉴定人员却没有相应的规定,而实务中往往都是由医生来进行,或者从事此方面工作的人,这样就会导致法医学鉴定人员的法律知识有所欠缺,或者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又不具备专业的法医学鉴定技术,全面的法医学鉴定人员缺失,再加上没有专门的对口培训和准入资格考试,就导致了法医学鉴定人员水平的参差不齐。其次,对现存法医学鉴定人员缺少考核标准,法医学鉴定的科学性和技术性,决定了法医学领域是一块随着时代更新较快的领域,故法医学鉴定人员也不得不不断培训和学习来适应这种需求,我国并没有李伟,张怀金:《浅谈法医学鉴定体制改革模式》[C],见:中国法学会全国第十三次法医临床学学术会议论文集。徐依依,邹冬华:《关于我国法医学鉴定体制中管理体系的思考与建议》,载《医学与社会》,第18卷第5期。张永坤14440567数学史5班5相应的规定。(四)法医学管理多系统不统一法医学鉴定管理机构严重缺位,法医学鉴定是一项专业性技术很强的工作,制度性要求也相当之严。鉴定结果的公平公正与否直接决定着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公民利益的保护,影响着司法的公信力和说服力,将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所以应该建立具有组织性和纪律性的法医鉴定体系。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医学体制在管理方面严重缺位。我国的法医学鉴定机构主要有公安、医学院校和第三方鉴定机构等部分设立,80年代以后,全国的公安、高校鉴定部门都根据各自的需求建立了法医鉴定机构,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明确形成了以公检法三个系统法医鉴定机构为主的全国性网络,是我国的法医鉴定体制具有了多系统的特征,但是在2005年国务院的《办法》公布以后,我国取消了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其中公安建立了中央、省、市、县四级鉴定组织,形成了现在的多系统多层次相对独立的法医鉴定格局,这一法医鉴定体制在我国的形成,无一不是改革开放以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成果,法医工作者在配合刑事侦查,法院审判方面做了很大的鉴定工作,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和财产安全做了很大的贡献。但是,这些机构的决定权授予,人才技术设备要求,咨询程度考核等缺乏统一的监控和管理,其相互之间亦无相应统一的协调组织和管理部门。各鉴定机构彼此独立,自生自灭,各自为政,各守门户的无序现象严重,既造成法医学鉴定主体良莠不齐,有引发鉴定市场的不正当、不公平竞争。由于法医学体系多系统多层次的设立机制,各自系统内的鉴定机构相互独立,独自鉴定,造成了鉴定活动的无序状态,甚至相互排斥,互相扯皮等现象的出现,这种失控的状态无法形成统一的监督和管理。各个系统之间的鉴定范围不明确,在法医学鉴定实务中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只要是送检的额,无论是不是属于自己的范围,或者说是不是在自己的鉴定能力之内,都一律的接受,这样严重给司法实务造成了混乱,导致司法的不公,审理判决的结果不具备权威性的后果。法医学有时候鉴定内容复杂,这就需要各学科的交叉融合,但有些鉴定机构却为了一时的金钱利益而不顾后果,人情鉴定现象产生,严重阻碍了司法鉴定体制的完善。(五)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现象严重我国现今法医学鉴定体制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现象比较严重,法医学鉴定有效资源刘家毅:《我国法医学鉴定体制的现状与展望》[J],载《中国司法鉴定》,2003年第二期。刘家毅:《我国法医学鉴定体制的现状与展望》[J],载《中国司法鉴定》,2003年第二期。殷永军:《论我国法医学体制改革》[D],中国政法大学大学研究生院,2004年4月。张永坤14440567数学史5班6多呈浪费。首先,法医学鉴定机构水平不一,设立较多但又管理分散,资源不整合
本文标题:法医学鉴定体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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