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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民他字第25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2006年4月3日注:200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印发该复函予全国各地高级法院,参照适用。江苏省高院民一庭马荣庭长在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中的讲座1、误工费的计算:不要求受害人拿出税务机关的缴税工资单,证明工资的大小。只要有单位的证明或者工资单就可以。停薪留职、下岗、内退或离退休人员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受害人,其实际减少的收也应赔偿。家庭妇女,按居民服务业标准15941元/年;农民,按农业6723元/年标准计算。2、护理费的计算标准不应采用省级标准,省高院的意见:“当地”可以是地级市(包括市辖区)也可以是县级市、县。无法确定,用居民服务业工资标准。确定定残后的护理费的两个酌定因素:护理依赖程度(需法医鉴定)和残疾辅助器具的功能。3、交通费凭票据实结算,没有票就结合治疗次数进行低标准赔付。4、被抚养人生活费:农村居民,事故发生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列入丧失劳动能力范围。5、江苏省高院意见: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或者不够成犯罪的同案嫌疑人应当对侵权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精神损害进行赔偿。6、在刑事附带民事中,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但是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不符合收养法律规定,没有履行合法的收养手续的民间收养,只要事实上形成收养关系,有抚养与被抚养的事实,在认定被抚养人的范围上就不应局限于业已履行合法收养手续的收养。8、“受诉法院所在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均系指省一级。9、原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对受害人到底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不加区分,均以“平均生活费”的标准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现在司法解释区分农村与城镇户口,就出现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害农民可能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赔到的钱可能更少。省高院的解决意见是:把新旧标准计算的差额归入“精神损害抚慰金”项下,变相保证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后,农民得到的赔偿款不减少。
本文标题: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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