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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其具有社会意义,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其具有法律性,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首先,法律行为是由法律所调整和规定的行为;其次,法律行为是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所谓发生法律效力,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行为往往是交互性的,处在一定关系之中,或对其他行为有支配力,或受其他行为的支配;二是法律行为一旦形成,就受法律的约束和保护。所谓产生法律效果,指法律行为能够引起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他们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承认、保护或奖励,也可能会受法律的否定、撤销或惩罚。其具有意志性,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自然受人的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或者说,正是通过意志的表现,行为才获得了人的行为的性质。在法律行为的结构中,指存在意志和意识能力强弱的差别,即有时候人们完全按照自我意志来实施法律行为,有时候则可能并不完全出于自由意志实施某种行为,但它本身并不是一个意志的有无问题。在法律上,纯粹无意识的行为,不能看做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结构亦称,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即法律规定的或通过法律解释确定的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是主体在实施行为时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识能力的总和。动机指直接推动行为人去行动已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或动因。目的,指行为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达到或力求实现某种目标和结果的主观意图。其表达可以采取明示方式,也可采取默示方式,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也可采取口头方式。在实际行为的过程中,行为人由于受动机、认识能力、态度、价值观或情势所迫等方面的影响,对自己行为的表达有时候充分,有时候不充分,甚至出现错误的表达,产生目的与表达之间的分离,这些情形都决定者对法律行为的定性,是分析法律行为有效或无效,合法或违法的根据。法律行为目的的表达并不是一切法律行为成立或有效的必备要件。认知能力,法律行为的认定需要考察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认识错误,分为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前者只行为人所认识的内容与所发生非客观事实相背离,后者指行为人对实施认识无误,但由于误解或不知法律而对该事实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认识有误,具体表现在,对行为程序认识错误;对权利和义务的内容认识错误;对法律性质和类别认识错误;对行为的法律后果认识错误;对行为人资格认识错误;对违法性认识错误。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行为,指人们通过身体、言语或意思而表现与外的举动。法律行为之外在行动分为,身体行为,指通过人的身体的任何部位所做出为人所知的外部举动,可以通过自身的外力直接作用于外部世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语言行为,即通过语言表达对他人产生影响的行为,一种是书面语言行为,一种是言语行为。手段,指行为人为达到预设的目的而在是实施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方法。行为方式(手段)是考察行为的目的并进而判断行为的法律性质的重要标准,是考察法律行为是否成立以及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承担责任之大小的根据。特殊行为的规定,与特定情境相关的行为方式,指某些行为只在特定的情形下方能使用;与特定主体身份相关的行为方式,指某些法律行为的成立只与具有特定法律资格的主体相关联,其他主体物权采用此种法律行为的方式和方法,即使采用,也不能认定为法律行为构成的要件;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有关的行为方式,指某些行为的实施以法律所规定的时间或空间作为条件,故此选择时间和空间就成为法律行为方式的特定内容;与特定对象相关的行为方式,指法律行为所实施的对象是特定的人或物,其行为方式由该特定对象的性质所决定。结果,法律行为必须要有结果,结果是法拉行为事实的重要内容之一,没有结果的行为,一般不能视为法律行为。法律通常根据行为的结果来区分行为的法律性质和行为人对行为负责的界限和范围,在此,行为结果是行为过程和全部要素的综合体现。判断法律行为结果,主要有两个标准,一是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这种影响或者表现为对他人、社会有益,或者表现为对他人、社会有害,即造成一定的损害。此外,结果可能是物质性的,也可能是精神性的,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无论如何,结果—行为---行为人之间的联系时确定其结果归属的重要线索,早这里离不开因果关系的考察,没有因果关系的法律行为也是不存在的。二是该结果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评价,即由法律根据结果确定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类别,行为的结果并不等于法律后果,行为结果只是行为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依据之一,但并不是法律后果本身。未经确认的行为虽然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行为的条件,但还不能说就是真正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确认,指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个人审查在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意义和效力并给予法律上的认定。法律行为的分类根据:行为主体性质和特点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国家行为根据:行为主体特性个人行为,公民基于个人意志和认识所从事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集体行为,机关、组织或团体所从事的具有法律效果,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国家行为,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或由其代表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所从事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单方行为、多方行为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单方行为,亦称一方行为,由行为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行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方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自主行为、代理行为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自主行为,行为人在没有其他主体参与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代理行为,行为人根据法律授权或其他主体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法律行为;根据:行为的法律类性质合法行为、违法行为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在要求合法行为,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与法律规范内容要求相符合的行为;违法行为,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的内容要求,应受惩罚的行为;公法行为、私法行为根据:行为的公法性质或私法性质公法行为,具有公法效力、能够产生公法效果的行为;私法行为,具有私法性质和效力,产生私法效果的行为;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和相互关系积极行为、消极行为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亦称作为,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消极行为,亦称不作为,以消极的、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主行为、从行为根据:行为之主从关系主行为,无须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而具有独立存在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从行为,其成立以另一种行为的存在作为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根据:行为构成要件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表示行为,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非表示行为,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要式行为,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非要式行为,无需特定形式或程序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完全行为、不完全行为根据:行为之有效程度完全行为,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的行为;不完全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或仅有部分效力的法律行为,包括无效的法律行为,效力未定的行为和失效的法律行为。
本文标题:法律行为概念结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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