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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法律概念:是人们对法的现象、法的实践进行分析、归纳、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性而产生的具有法定价值的权威性范畴。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的基础性真理或原则,是其他法律要素的基础或本源。法律效力:通常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从广义上说,是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法律强制力或法律约束力的统称。在不同场合下具体可以包括以下四种情况:第一是法律效力范围,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也就是约束力的时空范围。第二是效力等级,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的不同级别。例如宪法的效力高于其他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第三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或约束力。例如法院判决书生效即指其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或强制力。第四是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指法律行为的约束力。狭义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即:(一)对象效力(二)法的空间效力(三)法的时间效力法律体系:是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有机统一整体。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构成):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以及构成法律规则的各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终止的一切主客观情况。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法律责任:是指有关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或因特定事实的出现对相应的行为所承担的以国家强制力为潜在保障的否定性法律评价,是由于相关主体的行为所引起的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免责:是指责任主体具备了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致使其法律责任可以依法被减轻或免除法律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的历史过程,一般表现为旧法(原有法)对新法(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继受延续或借鉴。法律移植:又称“法的移植”,指的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的价值:含义,法的价值问题是法理学中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它是表征法与人之间关系的一个范畴,是法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积极意义。立法体制:是指国家的立法权体系以及立法机构的设置体系,主要是关于行使立法权的制度,其核心问题是立法权限的划分,特别是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法律方法:主要是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用以解决法律问题的、具有独特性的方法和技巧的总称。法治国家:是指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家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利与权力得到合理配置的一种理想状态,是法治理念的实现。法的溯及力:就是指新法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并对这些事件和行为法律上的效果发生面向过去和未来的影响。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法的概括性:也称为“法的普遍性”,是指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的效力对象具有广泛性。第二,法的效力具有重复性,法对人们的行为具有反复适用的效力。当然,法也是有局限性的。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发生影响的手段和方式。)简答题:1、为什么说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社会规范是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一种行为准则﹐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共同生活的准则等。可见法仅是社会规范中的一种且是特殊的一种﹐其特殊性表现在:(1)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因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2)法具有普遍性﹐法具有普遍有效性即法在其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的效力和约束力﹐﹐其次法具有普遍平等对待性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法具有强制性﹐即法是以军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为后盾﹐并通过法律程序来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具有程序性﹐即法是通过法律程序来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5)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法律是通过对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来规制人们的行为进而调节社会关系的。法的强制性,即法是以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为后盾,并通过法律程序来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强制性是法律与其它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如道德规范仅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的自身信念来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不像法那样具有强制力,因此说,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简述法的一般分类有哪些?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将法律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将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将法律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按照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将法律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范围的不同将法律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有何联系与区别?两者的联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两者同属于法的构成要素,法律原则对法律规则具有一般指导意义,法律规则是法律原则的具体运用。区别:1、在对人及对事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2、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较法律规则稳定。3、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法律原则较为模糊,法律规则较为明确;且冲突的原则与冲突的规则在适用上,选择的方法也不相同。冲突的规则的适用常常是要么无效,要么有效。确定相互冲突的原则的适用时,常常要对冲突的原则所代表的利益做出权衡。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何联系与区别?两者建立的经济基础、阶级本质、主要原则和内容相同。两者法律渊源不同、法律结构不同、法官的权限不同、诉讼程序不同。其它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及司法体制等方面不同。5、简述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是成文法,也有习惯法。1、宪法2、法律(基本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法规和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部门规章、政府规章)7、国际条约8、其他渊源6、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有何联系与区别?联系:A、二者都是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无违法行为就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客观基础,也就谈不上法律制裁。B、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表现形式。区别:A、内涵不同,法律责任是违法者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制裁是特定国家机关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B、受法律制裁的人必然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人,但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并不一定都受到法律制裁。7、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有何联系与区别?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两者的联系:(1)违反法律义务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追究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得以履行的手段和措施。(2)两者都是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在价值指向上具有同一性,均是为法律权利的实现而存在的。2、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两着的区别:(1)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应该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限制和约束;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2)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都应履行法律义务,但并非所有法律主体都必然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义务并不必然同不利后果相关,只有违反法律义务者才承担不利后果;而法律责任必是与不利后果相关的。(3)法律义务可以通过义务主体自觉履行而完成,而法律责任则需要由国家机关来追究。8、我国立法程序分哪几个阶段,各阶段的任务是什么?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议案的通过。4、法律的公布。1、法律议案的提出是指依法享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有关法律议案或关于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某项法律的建议。2、法律草案的审议即立法机关对已列入立法日程的法律议案进行审查和讨论3、法律议案的表决和通过即立法机关对法律草案做出同意决定,使之成为法律4、法律的公布即立法机关或者国家元首就已经通过的法律,为使民众知晓和遵守,而予以公布。9、如何理解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有些社会关系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即立法、执法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才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10、简述法产生的一般过程及其规律。法的产生是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一社会基本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同人类的生产、分配、交换以及私有制、阶级、国家的出现分不开的。法产生的一般规律:A、法的起源与阶级、私有制和国家的逐渐形成密切地联系在一起。B、法的形成过程经历了一个对人们行为的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的过程。C、法律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向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的漫长发展过程。D、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调整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体系。论述题:1、试述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1、科学性原则(1)立法必须尊重客观实际,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2)立法应合理地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3)科技法律的大量增加要求立法必须增强科学性。2、民主性原则(1)立法内容的民主性。(2)立法程序的民主性。3、合宪性原则合宪性原则是指在法的创制过程中,必须同宪法相符合。它包括职权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程序的合宪性等等。其他:实事求是原则,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及时的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效率原则等。2、试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的总和,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1、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2、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3、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4、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5、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3、试述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司法法治原则——司法公正,包括实体法的公正和程序法的公正。这是司法活动的性质和法的内在精神要求的。司法平等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中包括I、法律对全体公民平等。II、公民依照法律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III、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要受法律的追究。司法独立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其中包括I、国家的审判权和检察权分别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统一行使。II、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III、司法机关在司法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正确的适用法律。这是由于司法权的三个性质即专属性、行使职权独立性和合法性决定的。司法责任原则——该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误判、错判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4、试述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中国在制度设计上,法律解释被单列为—种权力,当代中国建立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体的各国家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1.立法解释,立法解释指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解释。包括:①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以及对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法律的解释;②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制定的需要
本文标题:法理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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