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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相关法律法规概述农业部畜牧业司主要内容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部分畜牧养殖相关法律法规第三部分兽医防疫有关法规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一、总则二、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三、种畜禽生产经营四、畜禽养殖五、畜禽交易与运输六、质量保障七、法律责任八、附则一、总则立法宗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以及蜂、蚕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支持政策: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促进畜牧业现代化生产经营者权利:可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咨询、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生产经营者义务:应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动物福利: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按照动物福利要求从事畜禽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主管部门: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二、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保护制度: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设立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建立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制度,制定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规划,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保护程序: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审核程序。三、种畜禽生产经营新品种审定: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转基因品种管理:转基因畜禽品种的培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的规定。生产经营许可: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6条)。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经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2.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3.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4.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5.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条件:(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1.相应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2.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3.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4.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二年;5.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发布种畜禽广告:广告主应当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要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销售的种畜禽:销售的种畜禽、家畜配种站使用的种公畜必须符合种用标准,并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家畜系谱。进口的种畜禽:进口的种畜禽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首次引进的种畜禽还应当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种用性能的评估。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检验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四、畜禽养殖国家支持:畜牧业良种补贴、贴息补助、小额贷款、保险服务等,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按农业用地管理。技术服务: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国家鼓励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畜禽养殖者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具备条件:1.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2.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3.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4.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沼气池等综合利用的设施;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区域: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2、城镇居民区、农村居民点、文教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域;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三)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内容:1.畜禽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2.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3.检疫、免疫、消毒情况;4.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5.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的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2.使用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药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3.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喂畜禽;4.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行为。疫病的防治与补偿:畜禽养殖者应当依法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发生疫情后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畜禽养殖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定期进行畜禽疫病监测和检查。对依法扑杀的畜禽,养殖者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养殖环境: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设施的正常运转、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违法排放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赔偿。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国家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促进畜禽养殖业安全生产和畜禽产品出口。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畜禽及其产品,应当接受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五、畜禽交易与运输进行交易的畜禽必须具有检疫合格证明。畜禽运输必须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和运输要求。畜禽承运人或者货主应当依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对运输的畜禽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六、质量保障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采取措施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畜禽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质量监测结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公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畜禽生产规范和标准,指导畜禽的安全生产。七、法律责任违反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无许可证或者违反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违反规定销售和使用种畜禽禁止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畜禽养殖场未建立或保存养殖档案违反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非法检查、收费,故意阻滞运输,非法扣留运输工具和畜禽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第二部分畜牧养殖相关法律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种畜禽类•饲料类•兽医类•环境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流通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一、种畜禽类《种畜禽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0号,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简称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2号,自1997年12月23日施行。(简称细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号,自1998年11月3日施行。种畜禽管理条例及细则的内容总则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种畜禽进出口管理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种畜禽场管理种畜禽生产经营罚则附则总则立法宗旨: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种畜禽: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适用范围: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农户(包括农场职工)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主管部门: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国家对畜禽品种资源实行分级保护细则的第四条畜禽品种资源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级保护。保护名录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场)、基因库和测定站,对有利用价值的濒危畜禽品种实行特别保护。细则的第六条保种群禁止开展任何形式杂交。种畜禽进出口管理种畜禽进出口品种名录,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申请进出口种畜禽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种畜禽进出口审批表,经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关凭审批表办理有关手续。畜禽品种出口实行分级管理(农业部令26号):一级、不对外出口;二级、有条件限量出口(原则上公母总数不超50头、只)或只出口公畜;三级、可以对外出口。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全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本地区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国家鼓励集体和个人培育畜禽新品种•畜禽品种的认可与新品种的鉴定命名,必须经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后,报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省份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国务院畜牧主管部门地方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省级畜牧主管部门畜禽新品种审定程序申请者根据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规定向国家或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品种审定委员会在一个月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不予受理,应说明理由。国家或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受理后于六个月内提出审定意见,如审定通过,报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省级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者对审定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原审定机构申请复审。国家或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在接到复审申请之日两个月内予以答复。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经过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方可推广。畜禽新品种、品系及配套系一经公布命名,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其名称。未经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不得经营、推广、报奖和广告。畜禽品种、品系及配套系在生产推广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弱点,由国家或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停止生产、推广建议,报同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公告。种畜禽场管理建立种畜禽场,应当根据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合理布局。地方种畜禽场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级种畜禽场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种畜禽场以繁育优良畜禽为主,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种畜禽场承担保护畜禽品种资源、培育及提供良种、开发新品种和新技术推广的任务。•国有种畜禽场使用的土地、草原、耕地、水面、生产生活设施、种畜禽和资金等国有资产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转让、平调和无偿占用。种畜禽生产经营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胚胎或其它遗传材料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其它种畜禽场、种畜站的许可证,由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和卵孵化的单位和个人的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种畜禽生产经营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从事生产经营;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销售的种畜禽,应当达到种畜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并附有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进行畜禽专业配种(包括人工授精)、孵化的,必须使用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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