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监狱专业基础知识一监狱监狱的概念:监狱是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与改造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的特征:阶级性、惩罚性、封闭性监狱的性质:⑴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⑵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机关监狱的任务:⑴执行刑罚⑵惩罚和改造罪犯⑶预防和减少犯罪监狱的管理体制的概念:监狱的管理体制是指在监狱工作中实行的关于监狱的管理组织层级及其管理权限划分和监狱机构设置的组织管理制度。监狱的管理体制:集中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监狱的管理机关: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监狱管理分局监狱的分类:⑴重刑犯监狱——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⑵中刑犯监狱——5~10年有期徒刑⑶轻刑犯监狱——5年以下有期徒刑⑷女子监狱⑸短刑犯监狱⑹未成年犯管教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以教育改造为主,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实行9年义务教育监狱的内部管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监狱长负责制内部管理的特征:⑴我国监狱实行的是集中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⑵监狱管理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体制⑶坚持当对监狱工作的绝对领导,监狱实行党委领导制度监狱的组织机构: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工作机构:刑罚执行科、狱政管理科、教育改造科、生活卫生科、政治处、财务科、狱内侦查科(仅限于大型监狱)(二)监狱工作方针和原则监狱工作方针的概念:监狱工作方针是国家为监狱刑罚执行、惩罚与改造罪犯工作确定的指引监狱工作方向和目标的总体性规定监狱工作方针的涵义:㈠监狱工作方针是由党和国家所确定的监狱工作的总方向和指导原则㈡监狱工作方针的精神贯穿于监狱工作实践和监狱法律规范之中㈢监狱工作方针是在不断发展完善的监狱工作方针的演变:㈠“三个为了”的方针: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工作㈡“两个结合”的方针:劳动改造机关对于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所施行的劳动改造,应当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㈢“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把大多数罪犯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是监狱首要的、第一位的政治任务,在完成罪犯改造政治任务的同时,通过组织罪犯生产劳动,为社会创造一定的物质财富和经济利益,是第二位的,是为改造罪犯的政治任务服务的。现行监狱工作方针的基本内容:㈠“以改造人为宗旨”是监狱工作的总体要求。监狱工作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惩罚和改造罪犯。惩罚罪犯的社会价值基础是公正,改造罪犯的社会价值基础是功利。㈡“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是我国监狱实现监狱工作宗旨的根本途径。其基本要求:监狱依法对罪犯实施以思想转变为目的,包括管理、劳动、教育等各种手段在内的有系统的改变犯罪思想、矫正犯罪恶习的活动,这种活动是在惩罚的前提下进行,其目的是将罪犯转变成为守法公民。对二者相结合的要求:在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中,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二者同时并举,努力把握好二者的结合点。监狱工作的原则:㈠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㈡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㈢人道主义的原则㈣社会协助的原则㈤个别化的原则惩罚与改造想结合原则的要求: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就是使监狱的两项任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对罪犯依法惩罚、严格监管,这项工作做得越好,监狱的监管秩序越稳定,对罪犯接受改造就越有利。否则,如果罪犯感受不到刑罚的威严,监管改造秩序混乱,对罪犯的改造也难于进行。对罪犯依法进行思想改造,促进其认罪悔罪、痛改前非,早日实现向守法公民的转化,则促进惩罚管制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二者的结合越密切,对监狱工作的发展越有利。在监狱工作中,偏废任何一方或者两项工作没有有机结合,都会给监狱工作带来重大影响。教育与劳动相结合原则的要求:㈠发挥教育的先导和知识的启迪作用㈡重视劳动的实践检验㈢二者互为补充,相互渗透人道主义原则的要求:㈠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㈡要把罪犯当公民看待㈢要为罪犯创造一个改恶从善、悔过自新、有利于养成良好习惯的环境氛围。社会协助原则的要求:㈠以监狱为主㈡监狱应当积极协调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监狱工作个别化原则的基本精神:针对改造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进行管理、教育。贯彻监狱工作原则应注意的问题:㈠不能用原则代替法律㈡能用感情代替原则㈢在监狱工作中,以监狱工作的个别化原则为武器,做好罪犯改造工作,充分发挥监狱工作的个别化原则在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三)监狱人民警察监狱人民警察的概念:监狱人民警察是指从事监狱管理、执行刑罚、改造犯罪工作的人民警察。监狱人民警察的特征:㈠功能特殊性㈡角色多重性㈢任务艰巨性㈣环境特定性监狱人民警察的地位:㈠监狱人民警察在国家中的地位。监狱警察是国家公共权力构成的物质体现,是国家暴力机构的重要部分,是国家力量结构中不可缺少的强制工具。㈡监狱人民警察的社会地位。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在监狱这个特殊场所,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就在于代表国家对罪犯行使刑罚执行权,行使特殊的管理职能。㈢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管改造罪犯工作中处于执法者、管理者、教育者的地位。监狱人民警察的作用:㈠政治作用,主要表现为对国家安全和政权的维护与巩固。㈡社会作用,只要表现为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保障与促进。㈢法律作用,主要表现为通过执行刑罚发挥实现刑罚目的的作用。监狱人民警察的素质要求:㈠政治素质㈡知识素质㈢心理素质㈣身体素质㈤能力素质监狱人民警察的政治素质的内容:㈠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㈡要有强烈的事业心㈢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监狱人民警察的知识素质包括的内容:㈠基础知识㈡专业知识㈢相关知识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素质的内容:㈠抑邪匡正的情感㈡矢志不移的信念㈢刚毅坚强的意志㈣沉浮不惊的品格监狱人民警察的身体素质的内容:㈠力量素质㈡速度素质㈢耐力素质㈣柔韧素质㈤灵敏素质监狱人民警察的能力素质的内容:㈠组织管理能力㈡分析判断能力㈢表达能力㈣社交能力㈤防卫能力㈥改革创新能力监狱人民警察禁止性行为的内容:㈠不得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㈡不得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㈢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㈣不得侮辱罪犯的人格㈤不得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㈥不得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㈦不得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物品㈧不得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务交予他人行使㈨不得有其他违法行为监狱人民警察的考核制度:监狱人民警察的考核,是监狱根据管理权限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及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察和评价。㈠考核的原则:⑴客观公正原则⑵民主公开原则㈡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察在执行国家法规中的表现和工作实绩。㈢考核的方法:⑴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⑵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⑶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㈣考核的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㈤考核的程序: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总结阶段录用人民警察的原则:公开考试原则严格考核原则择优录取原则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政治条件文化条件自然条件监狱人民警察教育培训的种类:岗前培训晋升培训专门业务教育培训(四)罪犯罪犯的概念: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是指因实施犯罪行为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并在监狱内接受惩罚和改造的犯人。罪犯的特征:㈠罪犯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者。㈡罪犯被判处的刑罚限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㈢罪犯在监狱内服刑并接受改造。㈣罪犯是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主体。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罪犯的法律地位是指罪犯作为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服刑期间依法应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㈠罪犯是人㈡罪犯是公民㈢罪犯是犯了罪的公民罪犯的权利义务:㈠罪犯权利和义务的特定性㈡罪犯权利的不完整性㈢罪犯义务的刑事强制性㈣罪犯权利和义务的可变性我国罪犯享有的基本权利:㈠生命权和健康权㈡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权㈢财产权和继承权㈣婚姻家庭权利㈤政治权利㈥宗教信仰自由权㈦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㈧申诉、控告、检举及诉讼相关权利㈨其他权利我国罪犯权利保障机制的主要内容:㈠物质保障㈡制度保障㈢组织保障㈣司法保障㈤监督保障我国罪犯应履行的义务: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㈡遵守监规纪律的义务㈢服从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义务㈣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有参加劳动的义务㈤接受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义务㈥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的义务㈦维护正常改造程序,自觉接受改造义务㈧检举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罪犯构成的概念罪犯构成是指在某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内,罪犯整体内部各种犯罪类型及其数量之间的比例关系。罪犯构成变化经历的三个阶段:㈠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60年代初为第一个时期㈡20世纪60年代初至70年代末为第二个时期㈢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期为第三个时期押犯“三多三少”的内容:㈠普通刑事犯多,反革命犯少㈡罪犯出生于劳动人民家庭的多,出身于剥削阶级家庭的少㈢青少年犯多,中老年犯少明确罪犯法律地位的意义:㈠明确罪犯的法律地位,是监狱工作法治化的必然要求。㈡明确罪犯的法律地位,是正确执行刑罚、有效改造罪犯的前提。㈢明确罪犯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保障罪犯权利。(四)刑罚执行刑罚执行的概念:刑罚执行是指监狱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刑罚执行的原则:㈠依法执行原则㈡服从于惩罚与改造罪犯的原则㈢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收监的概念:收监是指监狱依法收押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一种刑罚执行活动。收监的条件:一般条件:㈠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㈢执行通知书㈣结案登记表身体条件: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及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暂不收监收监的程序:⑴审查法律文书⑵身体检查⑶人身与物品检查⑷入监登记⑸通知家属申诉的概念: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而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监狱保护罪犯申诉权的措施:㈠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如果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处理㈡对罪犯的申诉材料,监狱应及时转递,不得扣压㈢监狱设立犯人申诉箱,接受犯人申诉材料,申诉箱由专人开箱处理㈣对罪犯申诉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认为罪犯申诉一律为不认罪服法监狱对罪犯控告、检举的处理要求:㈠控告:⑴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⑵罪犯的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⑶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⑷监狱设立检举、控告箱,接受罪犯的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箱由专人开箱处理㈡检举:根据监狱法的规定,对罪犯提出的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其符合法定情形,有关机关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㈠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的罪犯,不含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㈡实体条件:⑴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⑵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⑶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减刑的概念: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依法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刑罚执行制度。减刑的种类:可以减刑、应当减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犯减刑的条件和程序:㈠条件:⑴可以减刑——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⑵应当减刑——重大立功表现㈡程序:⑴减刑的提请(集体评议—专职部门审查—提请减刑假释委员会评审—公示—审议评定——提请——特殊审核⑵提请减刑的通报⑶减刑的审
本文标题:监狱专业基础知识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26408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