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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启用 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的通知银发[2010]29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为提高票据凭证的防伪性能,保证票据的流通和安全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启用 2010 版银行票据凭证(以下简称新版票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新版票据凭证调整的防伪工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票、非清分机本票纸张使用新型专用水印纸;清分机支票、清分机本票纸张使用新型专用清分机纸;汇票、非清分机本票纸张中增加安全线;所有纸张中增加新型荧光纤维;所有票据凭证均采用双色底纹印刷。二、关于新版票据凭证印制标准的调整(一)票据号码。所有票据的号码调整为 16 位,分上下两排。上排 8 位数字所赋信息相对固定,其中前 3 位为银行机构代码(见附件 1),第 4 位为预留号(暂定为 0),第 5、6 位为省别地区代码(采用全国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见附件 2),第 7 位为票据种类(1 为现金支票,2 为转账支票,3 为清分机支票,4 为银行汇票,5 为银行承兑汇票,6 为商业承兑汇票,7 为非清分机本票,8 为清分机本票),第 8 位为印制识别码;第二排 8 位数字为流水号,仍采用现有的渗透性油墨印刷。(二)支票。统一支票底纹颜色,不再按行别分色;现金支票的主题图案为梅花,转账支票、清分机支票主题图案为竹;支票号码前不再冠地名;现金支票上的“现金支票”字样改为黑色印刷。(三)汇票。统一汇票(含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底纹颜色,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不再按行别分色;汇票主题图案为兰花;银行汇票号码前一律不再冠地名;银行承兑汇票左上角不再加印各行行徽;取消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左上角无色荧光暗记。(四)本票。本票主题图案为菊花;行名前不再加印统一徽记;号码前不再冠地名。(五)所有票据小写金额栏分隔线由实线改为虚线。2 三、关于新版票据凭证格式、要素内容的调整(一)支票。取消小写金额栏下方支付密码框,调整为密码和行号填写栏(现金支票只有密码栏);将“本支票付款期限十天”调整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十天”;存根联“附加信息”栏由三栏缩减为两栏,相应扩大收款人填写栏;背面缩小附加信息栏,背书栏由一栏调整为两栏;“附加信息”栏对应的背面位置加印温馨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发空头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 5%但不低于 1000 元的罚款”(二)汇票。取消银行汇票收款人账号;小写金额栏增加亿元位;将左上角“付款期限壹个月”调整为“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并移置票据左边款处;印制企业名称改印在票据背面左边款;银行承兑汇票票面右下框增加密押栏。(三)本票。增加小写金额栏;将左上角“付款期限贰个月”调整为“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贰个月”,并移置票据左边款处;印制企业名称改在票据背面左边款;金额栏右下方增加密押栏和行号填写栏。四、关于新版票据凭证价格的调整支票、汇票和本票每本 25 份。综合考虑防伪印制成本变化和市场情况,本着印制企业和商业银行成本分担原则,票据印制企业向商业银行出售支票,暂定为每本 7.5 元,银行本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暂定为每本 10 元。银行向客户收取的票据凭证工本费,仍按照《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计价[1996]184 号文)的规定执行,即支票、银行本票的凭证工本费每份 0.20 元(每本 5 元;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的凭证工本费每份 0.28 元(每本 7 元)。五、关于新版票据凭证的启用和订货管理(一)新版票据凭证的启用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版票据凭证正式启用,银行订购票据一律为新版票据。现行票据可继续使用至 2011 年 2 月 28 日。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一律使用新版票据,但对 2011 年 3 月 1 日前签发的旧版票据,各银行仍应受理。旧版票据停止使用后,对剩余的旧版票据凭证,各银行要认真做好清理工作。对客户已购未用的旧版票据,银行应按原售价及时购回,集中销毁。3 (二)新版票据凭证的订货管理。各银行在申请票据制版和订购新版票据时,应向印制企业提供本行的银行机构代码,及时编制新版票据订货计划,确保新版票据按期使用。各银行和印制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新版票据的订货管理,切实防范风险。(三)新版票据凭证的启用准备工作。此次新版票据凭证防伪工艺、印制标准及格式要素调整内容较多,变化较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管理,做好宣传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各银行要做好新旧票据的换版过渡准备工作,要根据票据调整内容及时修改相关业务系统和软件,做好员工培训和向客户的宣传工作。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要加强新版票据凭证的印制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积极协助银行做好宣传培训工作,保证新版票据启用工作的顺利贯彻实施。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附件: 1. 银行机构代码表 2. 省别地区代码表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4 附件 1 银行机构代码表行别代码行名行别代码行名001中国人民银行402农村信用合作社102中国工商银行40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103中国农业银行501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104中国银行502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105中国建设银行503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201国家开发银行504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202中国进出口银行505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20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506集友银行有限公司301交通银行507创兴银行有限公司302中信银行509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303中国光大银行510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304华夏银行511上海商业银行305中国民生银行512永隆银行有限公司306广东发展银行513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307深圳发展银行514中信嘉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308招商银行531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309兴业银行532美国银行有限公司31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533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313城市商业银行534美国建东银行有限公司314农村商业银行536纽约银行315恒丰银行551印度国家有限公司316浙商银行561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317农村合作银行563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318渤海银行564瑞穗实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319徽商银行565日本山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20村镇银行566日本住友信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21重庆三峡银行581挪威银行公共有限公司322上海农村商业银行591韩国外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1城市信用社593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5 行别代码行名行别代码行名594韩国产业银行712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595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713德国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96韩国中小企业银行714德国西德银行有限责任公司597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715德国巴伐利亚州银行611马来西亚马来亚银行有限公司716德国北德意志州银行616菲律宾首都银行及信托有限公司717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621华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731意大利罗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2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732意大利联合圣保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31盘古银行(中国)有限公司741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32泰国泰京银行大众有限公司742瑞士银行有限公司633泰华农民银行大众有限公司751加拿大丰业银行有限公司641奥地利中央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52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651比利时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61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集团有限公司652比利时富通银行有限公司766葡萄牙储蓄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61苏格兰皇家银行(中国)有限公司771摩根士丹利国际银行(中国)有限公司662荷兰安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72宁波国际银行663荷兰万贝银行773新联商业银行671渣打银行(中国)有限责任公司774协和银行672英国苏格兰皇家银行公众有限公司775华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673英国巴克莱银行有限公司776荷兰合作银行(中国)有限公司681瑞典商业银行公共有限公司781厦门国际银行682瑞典北欧斯安银行有限公司782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691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785华商银行694东方汇理银行(中国)有限公司787华一银行695法国外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04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711德国德累斯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10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6 附件 2 省别地区代码表省别简称地区代码省别简称地区代码北京11湖北42天津12湖南43河北13广东44山西14广西45内蒙古15海南46辽宁21重庆50吉林22四川51黑龙江23贵州52上海31云南53江苏32西藏54浙江33陕西61安徽34甘肃62福建35青海63江西36宁夏64山东37新疆65河南41全国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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