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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代孕产子”相关合法性问题--亲子宝贝代孕公司【摘要】:代孕产子是近年出现的一种新社会现象,其行为挑战了传统生育方式和社会伦理道德观念,引出了一系列社会、法律和道德问题。本文将对“借腹生子”现象的原因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同时结合案例对“借腹生子”引起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相关的立法建议。关键词:代孕产子合法性“代孕产子”是指将患者夫妇的受精胚胎,植入另一个女性的子宫,由该女子替他们完成“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的过程。“借腹生子”改变了传统生育方式,对传统的生育观和法律以及伦理道德观念都提出了挑战。卫生部科技司司长刘雁飞说:“借腹生子”技术的实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涉及社会、道德、法律等一系列问题,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伦理和社会道德相违背。我国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借腹生子技术。卫生行政部门将严肃查处任何非法实施借腹生子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是禁止借腹生子的。但是借腹生子是有一定的社会和医学需求的,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代孕产子”这一现象的频繁发生呢?据中国宁波网6月20日讯,新富女性出于保护工作前景、保持个人形象等目的,开始出现寻找代孕母亲的风潮。据一位当事人透漏:从北京到上海,其朋友圈子里已经有将近四分之一的人因为害怕痛苦而选择代孕这种方式。另据媒体报道,目前,在苏州就出现了专门的“代孕”网站,而其他一些城市,如长春、宁波、温州的“代孕组织”也渐成气候。遍览整个报道,我个人认为有以下四个原因导致这种现象的发生。第一,有很多女性确实因为子宫因素无法生育,这些人只能通过借腹生子技术完成自己的心愿,它不仅帮助了不育者实现生育和养育孩子的愿望,而且让他们拥有了享受天伦之乐的可能。第二,有些女性怕疼,希望用金钱换来“轻松”,能省掉“漫长痛苦”的生育过程。第三,由于怀孕分娩后会影响身材,为维护自己的美好体型或形象而寻找代孕母亲;第四,怕怀孕给她们的事业带来诸多不利的影响。一方面,因为法律规定女性怀孕期间工作单位应该照常给怀孕女性工资待遇,一些公司对怀孕女性有歧视,不会录用或者因为觉得她们那段时间没有为工作单位付出却得到工资而在以后的工作中不重用她们;另一方面,怀孕分娩以及之后照顾婴儿会占用很大一部分时间,这对她们自己的事业确实有不利影响。第五,社会伦理道德缺失,许多人为了金钱“出租”自己的身体。第六,社会法律缺失,让一些借腹生子的中介机构钻了法律的空子,为一些贫困的女性提供这些机会帮助她们赚钱。但是,借腹生子技术的特殊性,使得该技术给社会、患者家庭带来巨大的隐患,与我们现在的伦理道德规范相违背,而且,目前的法律也不允许实施借腹生子技术,会引发社会道德、法律的一系列问题。从社会的角度讲,第一,有的人用金钱换来“轻松”,有的人怕影响身材而而放弃生儿育女的权利,有的人怕怀孕错失晋升机会,认为能省掉“漫长痛苦”的生育过程,但不亲身体验孕育下—代的痛苦与欢乐,会导致父母责任感的弱化。一方面是否亲生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孩子与父母的关系;另一方面从父母的角度讲,是否是自己身上掉下的肉也会潜意识地影响父母对孩子态度,这都不同程度地对以后孩子的成长发挥着消极作用。第二,“借腹生子”的人普遍希望得到男孩以便“传宗接代”,一旦代孕者产下女婴有可能反悔,势必给代孕者和无辜的孩子带来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害。第三,极易出现借“借腹生子”的名义,给代孕者置备房产,供养生活的“纳妾”等丑陋现象。第四,从医学和人身健康的角度讲,代孕的做法也是不可取的。据一位专业医生介绍,未经许可的机构做“人工授精”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例如来源不明的受精卵能造成女方宫腔感染,滥用精子会造成下一代可能近亲结婚等等。既然国家不允许商业为目的的“代孕”,那么做“人工授精”的机构应该大都不是经许可的机构,严重后果发生的几率自然也就变的大了。从法律的角度讲,首先,民法并未对借腹生子作出明确界定,这就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最典型的就是因孩子而容易引发孕母与亲父母(而非亲生父母)的纠纷。其次,借腹生子行为属于非婚生育,违反了《计划生育法》。2001年8月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文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否则,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代孕和普通的非婚生育又有很大的区别,而委托他人生育也不构成重婚。因此,包括《婚姻法》、《计划生育法》在内的我国现行法律,对代孕这一现象缺乏有效地监管。致使这一丑恶现象愈演愈烈,泛滥成灾,危害无穷。借腹生子行为产生了一系列的恶劣影响。第一,代孕母亲的有关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比如,探视权、抚养权等等;第二,代孕母亲和委托方在孕育孩子过程中一旦产生感情,对合法婚姻、家庭构成巨大威胁。另外还涉及生育安全和合同约定以及代孕母亲作为生母对孩子有无抚养义务、代孕者是否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等方面的问题。再次,我国《民法》规定。不得买卖人体,“出租”人体实际上是钻了法律的空子。“代孕母亲”的出现,不仅存在着谁是母亲这类让法律感到棘手的问题,还存在许多与代孕生殖领域的问题,诸如计划生育,抚养权,继承权,生殖犯罪等问题。然而也有人持不同意见,认为借腹生子是人类利用医学科技来实现生育权的方式,借腹生子改变了传统生育方式。借腹生子是代替他人怀孕生育,即指女性接受他人委托,用人工生育方式为委托方生育孩子的行为.在这一行为中,为他人生育的女性通常被称为借腹生子妈妈,委托他人生育子女的人被称为委托方或委托父母。不能生育或者不愿生育的夫妻均可借助这种方式生育子女。借腹生子可分为三种:一是精子、卵子均来自于夫妻双方,仅借用借腹生子者的子宫;二是精子来自丈夫,卵子由借腹生子者提供,经体外授精后,由借腹生子者怀孕生育;三是卵子由妻子提供,经异质人工授精后通过胚胎移植由代理母亲借腹生子生育权是人类维护人口生产不断延续的一项自然权利,随着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发展,生育权已由一种自然权利演进为法律上的一种权利。生育权已成为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它是国家基于保障人口质量和控制人口数量,通过立法予以确认的。生育权最早出现于19世纪后期,是为当时女权主义者要求的“自愿成为母亲”的权利。它具体包括三项权利:(1)生育决定权;(2)选择生育方式的权利;(3)对生育婴儿的性别进行选择的权利。对于那些不愿生育或者不能生育者,他们可以此为据采用人工生育方式进行生育,不管目的如何,只要在合理范围内,都可以视为生育权的正当行使.因此,有人认为借腹生子行为是借腹生子妈妈行使生育决定权的结果,一个人若享有生育的权利,必然同时享有此三项权利,即便借腹生子者没有对胚胎做任何基因上的贡献。但若对借腹生子生育的性质不加分析而一概予以否认甚至加以禁止,将会侵犯委托人的生育权利和代理母亲的生育权。如果借腹生子者与孩子存在直接的基因关系,法律更应保障借腹生子者的生育自由。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让“代孕产子”走上法制化道路,弥补这方面的空白以保护有关方的切身利益呢?我个人有以下几点建议:⑴应该说国家对代孕的立场还是比较明朗的。卫生部在2001年8月1日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明确禁止代孕行为,特别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因此要加强对已有法律的执法力度,对代孕中介以及有关医疗机构予以取缔⑵保证法律赋予妇女在怀孕和生子期间享受假期的权利,对单位因怀孕对妇女进行刁难的,应当依法支持妇女争取他们应有的权利。⑶我国刑法尚未明确规定辅助生殖犯罪。我国可以修改现行《刑法》的规定,分别增设“滥用辅助生殖技术罪”、“从事代孕业务罪”等具体罪名,并且依据这些犯罪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配设适宜的刑罚措施。⑷应对借腹生子协议和借腹生子生育进行法律规制,保护借腹生子母亲、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代孕产子”有现实的社会需求,我们不能一味的立法禁止这一行为,但也不能让不法分子利用这种形式钻法律的漏洞取得非法利益,因此国家应该加强引导和规范,一方面立法保护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加强社会道德建设提高公民素质。生命的科学是为人类来造福的而不是催生怪诞产业的,希望国家从以人为本的高度出发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促进社会的和谐!
本文标题:浅析“代孕产子”相关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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