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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内法规与制度建设》课程期末论文题目:浅析党章视域下民主集中制发展课程主持:郭从伦年级:2015级专业:中共党史姓名:张寒浅析党章视域下民主集中制发展摘要:民主集中制是无产阶级政党根本的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无产阶级政党组织路线的核心。中国共产党把中国共产党的自身建设与马列主义有关民主集中制的基本思想结合在一起,在革命、建设、改革开放新时期,民主集中制都深深打上了中国共产党人自有的特色。从中国共产党党章中看出,民主集中制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过程。关键词:党章民主集中制中国共产党民主集中制思想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创立共产主义者同盟和第一国际时期奠定的,是无产阶级政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民主集中制”的科学概念是列宁在创立俄国布尔什维克党和领导十月革命的过程中发展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民主集中制思想提出来的。在中国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列主义与中国实际情况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了适合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的民主集中制思想。在发展过程中并不是一帆风顺,而是经历了萌芽、形成和发展的漫长曲折过程。一、民主集中制的萌芽、形成、成熟民主集中制思想作为马克思列宁主义党的组织建设的普遍原理与中国共产党自身组织建设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它的萌芽、形成、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1、民主集中制的萌芽阶段从一九二七年七月中共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到一九二五年二月党的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党章》,这一时期属于党章中民主集中思想的萌芽时期。在中国共产党成立前,陈独秀在托陈公博带给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信中强调了民主集中制和纪律的重要性。陈独秀希望大会在讨论党纲党章时注意四点:一是发展党员;二是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三是注意纪律;四是争取群众。中共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已有关于集体领导制度、监督制度、选举制度以及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容的规定。中共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在许多条文中已包含有后来明确的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四个服从”的雏形。《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1]第十八条规定:“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决议,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2]第十九条规定:“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3]一大党章和二大党章中有关党员个人和党的组织的活动的有关规定,体现了民主集中制思想的基本原则,标志着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萌芽。2、民主集中制的形成阶段一九二七年六月中共五大到一九二八年七月中共六大的一年多时间,属于民主集中制思想的形成时期。在这一年多时间里,我们党面临着艰巨的考验,在恶劣的环境里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错误倾向作斗争。从《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到《中国共产党章程》通过的这一段时间,民主集中制思想得以形成。中共五大通过的党章只是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并没有对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出任何规定。六大在重新制定的党章中首次提出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三条根本原则,以协调党内的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在消除“家长制”恶习的同时,防止极端民主主义蔓延对党在秘密状态下的发展。从党的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到党的六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不仅明确提出了“民主集中制”这个科学概念,而且规定了既体现民主又体现集中的民主集中制的三项基本原则。这些都表明了党的民主集中制思想的正式形成。3、民主集中制的成熟阶段一九二八年七月到一九四五年四月,即中共六大到中共七大的七年间,属于民主集中制思想的成熟时期。在这七年间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系统总结了土地革命和抗日战争在自身组织建设上的经验。我党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错误倾向的托陈取消派和执行“左”倾向路线的命令主义、惩办主义、张国焘分裂主义做了坚决的斗争。通过对一系列错误进行批判斗争,民主集中制思想达到了成熟。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遵照党内民主的原则进行工作,才能发扬党员的革命积极性、创造性与巩固党的纪律。”[4]刘少奇在《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党内反民主的专制主义倾向,和党内极端民主化现象,是党内生活中的两种极端现象。而极端民主化现象,又常常当作专制主义倾向的惩罚而出现,凡是专制主义倾向较严重的地方,那里就可能出现极端民主化的现象。”[5]这些都体现了对民主集中制的科学阐释。同时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包括选举的原则、“四个服从”的原则、报告工作的原则、遵守党纪和无条件执行决议的原则。这些标志着民主集中制思想的成熟。二、八大党章对党的民主集中制思想的发展一九五六年九月通过的八大党章,在民主集中制思想方面,又对一九四五年六月通过的七大党章在内容上有许多发展。这是对解放战争和建国以后党自身组织建设经验的总结,也是探索执政党建设经验的总结。一方面,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革命进入了解放战争时期。在党中央领导下,1947年下半年,解放战争进入了反攻阶段,在如此大好形势下,党内出现了无组织无纪律和分散主义倾向。为此,党中央及时采取措施。为此党中央首先建立了请示报告制度;从1948年一月开始,中央多次发出关于建立报告的指示。同年9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中央关于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及前委会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的决议》,这是为了克服党内存在着的某些严重的无纪律和无政府状态而做出的法规性文件。其次,建立党委制,认真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使党内生活向着正常化方向发展。1948年9月,毛泽东为中央起草了《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这个决定正如邓小平在八大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所指出的,其意义“在于它总结了党内认真实行集体领导的成功的经验,促使那些把集体领导变为有名无实的组织纠正自己的错误,并且扩大了实行集体领导的范围”。[6]最后,规定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为人民军队和党的工作者的行动准则,以统一全党全军的行动。1947年9月,中央发出《关于重新统一公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给各地的指示》。同年10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出重新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训令。另一方面,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根据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国共产党即将成为执政党的情况,提出了执政党建设的一些思想,会议向全党发出了一个真诚的告诫,即党不能因胜利而骄傲,要力戒骄傲,时刻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在党执政的条件下,党的民主集中制遭到破坏,就会给党和国家带来严重后果。这是中国共产党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教训中汲取了有益的经验,对民主集中制在执政党建设中的重要性加深了认识。在民主集中制的理论和原则上,中共八大基本沿用了党的七大提法:为适应党所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在民主集中制的基本条件和内容要求上又有新的发展,首先,中共八大党章明确规定,“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较于中共七大中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规定,把“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领导下的民主”,改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强调了民主与集中两者之间同等重要的辩证关系。其次,中共八大党章正确处理了民主集中制的上下级关系。八大党章总纲提出:“党必须采取有效的办法发扬党内民主,鼓励一切党员、党的基层组织和地方组织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强上下级之间的生动活泼的联系。”[7]再次,八大党章反对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强调各级组织的集体领导。邓小平在八大修改党章的报告中进一步强调指出:“个人决定重大问题,是同共产主义政党的建党原则相违背的,是必然要犯错误的,只有联系群众党的集体领导,才符合于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才便于尽量减少犯错误的机会。”[8]最后,在八大党章总纲增加了反对个人崇拜的内容。八大总纲载明:“任何政党和任何人在自己的活动中都不会是没有缺点和错误的。”[9]三、民主集中制思想破坏曲折发展时期文革时期的九大、十大党章是在错误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的指导下产生的。“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是党的建设严重迷茫和混乱的时期,也是党的建设遭受空前破坏的时期,党的十一大党章由于受到历史条件的限制,没能纠正党的十大党章中的“左”倾错误,继续沿用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理论、政策和口号。林彪、江青等人无视八大党章关于国际国内形势的正确估计和分析,公开指责八大党章存在许多“修正主义观点”,批判八大党章是大毒草,党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的《五一六通知》和党的八届十一中全会确定的“左”倾方针,实际上宣布停止执行和否定了八大党章。九大对八大民主集中制思想的破坏主要表现在,首先,删除了坚持民主集中制作用的说明。明文规定党“以毛泽东同志为领袖”,又把林彪作为毛泽东同志的接班人写进了总纲部分。这些规定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是史无前例的。其次,破坏了民主集中制的一些原则。九大党章把党员的权利全部破坏了,其中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的十大党章除了删除了林彪那句话以外,其余完全沿用九大党章的规定。粉碎四人帮后党的十一大虽然强调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性。党章第十一条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要依靠集体的政治经验和集体智慧,一切重要问题都由集体决定,同时使个人发挥应用的作用。”[10]但是,如何使全党从长期“左”的束缚和个人崇拜的精神枷锁中解放出来,加强党的集体领导,从而系统纠正“文化大革命”的错误,十一大党章没有真正解决健全民主集中制的问题。四、民主集中制思想恢复和新发展党的十一大党章恢复了党的七大、八大党章的优点,系统总结了处于执政地位的党的建设的历史地位。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党章,又是十二大党章的基础上有了许多新的发展。1、民主集中制概念内涵的恢复和新发展。1982年,党的十二大根据八大以来党内出现的新情况,为了强调党内民主,在恢复七大、八大党章优点的基础上,把民主集中制概括为“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十二大党章这个新的理论概括,强调了民主是集中的前提,民主制约集中的思想,这对于纠正当时存在的离开民主讲集中的倾向和扩大党内民主是有积极意义的。然而,十二大党章舍弃了“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一侧面,这不仅在理论上不够严谨,而且在后来的实践中也逐渐显现出其缺陷和消极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证明,片面强调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这在实践中的消极影响是很明显的。民主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离开集中讲民主是不行的。实践证明,无论是片面强调“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还是片面强调“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其结果都是有害的。正确的观点,只能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相结合。2、健全和完善了民主集中制制度建设。民主集中制既是一项科学原则,更是一种最合理最便利最有效的制度。他的本质的规定性只有融汇和体现在一系列具体的制度中,才能真正发挥出巨大作用。首先,健全和完善了党的集体领导制度。集体领导是党内民主的本质要求,是民主集中制在党的领导工作中的运用,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它解决的是有关方向、道德的根本问题。为保证领导的正确,需要集中广大党员、群众的智慧,必须实行集体领导。其次,健全和完善了党内的选举制度。党的选举制度是党内民主的具体体现,是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监督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者的基本形式。党的选举制度是否健全,也是衡量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志之一。中共党章中选举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随着中国共产党从领导人民为夺取政权而奋斗的党发展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从在受到外部封锁的状态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发展为全面开放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党内选举制度及其规划也日益走向规范和民主。最后,反对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思想,从制度上给予具体的规定。邓小平在八大修改党章的报告中虽然提出了反对个人崇拜的任务,但没有明确地写进党章。经过“文化大革命”及其以前那段曲折的历史之后,党对于执政条件下反对个人崇拜的认识,比八大时深刻多,全面得多了。党的十二大党章规定:“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
本文标题:浅析党章视域下民主集中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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