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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习近平在中央日常工作中对耕地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他强调,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必须把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的耕地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依规做好耕地占补平衡,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浅析农村土地流转—14区域经济学一、土地流转背景二、土地流转内涵三、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四、土地流转的建议及对策本文主要框架一、土地流转背景1.建国以来土地性质的变化2.土地流转的原因和动力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性质变化1950—1952年底的土地改革运动,确立的是个体农民的土地私有制,而不是集体公有制。1953—1956年底的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即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基本完成,使农民土地私有制转变为集体公有制。1949—1956年我国农村经济形式的变化趋势是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私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是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扩大合作社的规模,提高公有化的程度,仍然是集体公有制。1978年底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没改变土地公有制,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和经营权,而没有所有权,经营方式改为“分户经营,自负盈亏”土地流转原因及动力土地承包经营成本高,收益低1第二、三产业的发展和劳动力的转移2镇、村非农建设项目的需要3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4二、土地流转的内涵1.土地流转的含义2.土地流转的原则及主要模式3.土地流转的现状及特点二、什么是土地流转?(一)宏观定义:土地流转就是对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土地流转招标出租建设用地建房出租①③②①土地流转后农用地用于发展现代农业②土地流转后节约的建设用地建房出租③土地的效益(土地增值)反哺给三农土地流转农业用地招标出租土地流转(二)微观定义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使用权让渡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的一种经济行为。①流出方必须拥有土地承包权。②流出方让渡的是土地使用权。经营有两种式:直接经营、间接经营。③土地流转是一种经济行为。动因:闲置、投资。闲置的前提是劳动力转移,投资追求土地增量与增值。土地流转基本原则必须在坚持家庭承包制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不仅要依法办事,更要不违法办事;自愿:不仅要自发式自愿,更要动员式自愿;有偿:不仅要有偿,更要让农民共享发展成果。政策界限: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土地流转的主要模式1、互换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2、土地出租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引导下,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方按年度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租金。其中,有大户承租型、公司租赁型、反租倒包型等。3、土地入股指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在入股过程中,实行农村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4、土地转包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5、宅基住房即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农民放弃农村宅基地,宅基地被置换为城市发展用地,农民在城里获得一套住房。农民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城市社保,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一、法律层面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家保护依法、自愿、有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行为,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又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根据,制定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围绕尊重和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对农村土地流转经营者、流转方式方法、流转合同与规范、流转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及完善2008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出台了《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指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允许、鼓励农民以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出台与逐步健全完善,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土地流转的现状二、操作层面•农村土地流转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兴起到现今已经发展了近20年。先后经历了“禁止流转”到“放开流转”,再到“支持流转”,“规范流转”的制度变迁。•在较长时期内,我国土地流转的规模是稳定的,一般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4.5%左右。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民收入结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农作物种植模式等,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土地作为基本的生产资料,流转现象日益普遍,流转规模逐渐加大。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承包耕地流转面积3.7亿亩,是2008年底的3.1倍,流转比例达到26%,比2008年底提高17.1个百分点。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超过287万户,家庭农场超过87万个。2012年土地流转的形式(%)资料来源:全国土地流转网54.00%26.20%6.20%4.40%3.00%4.80%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其它全国土地流转各区域占比华东,21.78%华北,30.22%西南,7.52%华南,10.71%西北,3.33%华中,6.92%东北,19.53%华东华北西南华南西北华中东北全国流转的土地面积比重22.73%68.89%8.34%0.00%10.00%20.00%30.00%40.00%50.00%60.00%70.00%80.00%10亩以下10-1000亩1000亩以上土地流转特点1.地区之间土地流转率差距较大52.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块地理位置影响土地流转对象63.流转土地仍以经营粮食作物为主7三、我国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1.土地流转动力不足2.土地流转缺乏项目带动3.土地流转产生的纠纷较多4.土地流转的服务体系没有建立起来四、土地流转的政策建议1.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确权是土地流转的前提和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越稳定,产权关系越明晰,越有利于流转。因此应继续做好农村土地延包后续收尾工作,妥善解决一些地区存在的延包遗留问题,做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做到承包地块确权、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三到户”,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民对家庭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2、加强政府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政府要在土地确权和流转合同备案的基础上,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组织,建立流转档案,规范流转行为;为土地流转无偿提供信息、合同签订、鉴证、法律政策咨询、纠纷调解等服务;村级组织可成立土地流转服务站,负责登记报送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各省应建立全覆盖的综合性农村土地产权有形电子交易市场(或交易所),实现公开、高效交易。3.培育规模经营主体目前,能够带动农村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的主体主要有经营大户、合作社以及农业龙头企业,为此首先要鼓励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能人,受让农户流转土地,集中连片种植,发展规模经营大户。其次,要大力支持农民土地合作社和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鼓励农户持土地入社或以土地折价入股入社。最后,在折价入股时,各地应建立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指导机制,根据不同产业不同片区制订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最低指导价格。4.建立土地流转激励机制首先,鼓励在非农产业或城镇获得稳定就业机会的农民长期转让土地经营权,对流转期限较长、规模较大的农户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其次,对流入土地承包经营权规模较大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地方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在金融服务、技术推广、用地用电用水和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最后,鼓励、扶植农业生产企业,以及相关有投资意愿单位扩大对农业投资,进而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率长期剪刀差存在,农业税免征之前,农民由于承包经营土地的负担重,收益相对较低,承包经营土地的积极性不高。许多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纷纷将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亲友或其他农户,也有的以自己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投股或参股。这是过去几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土地二轮承包时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使得农村原本存在的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导致大量劳动力纷纷向本地农村二、三产业或向外地转移,转移的劳动力中有一部分带动全家转移,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因招商引资、工业园区等非农建设项目用地需要,镇、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租赁的方式从农户手中流转出来村为培植专业大户、承包大户,一方面鼓励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被培植对象,另一方面将土地从农户手中以租赁或其他方式流转出来再转包给被培植对象,即“反租倒包”。一是土地流转率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区域之间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2013年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已达3.7亿亩,超过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2%,浙江省土地流转面积已达733万亩,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32.6%,其中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县流转土地面积的比重已达58%。上海54.7%的农村家庭承包土地实现了各种形式的流转,江苏省土地流转面积达1024万亩,占全省农户家庭承包面积的20.5%。湖南省土地经营权流转总面积1380万亩,比2010年增长1.2倍,占耕地面积的22.3%。总体来看,目前土地流转多数是农户之间的流转,但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流转地块的地理位置等因素的影响下,不同地区土地流转对象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一方面,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流转给工商企业和种植业大户的占有一定比例,如江苏省泰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向工商企业的约占25%,流向种植业大户的约17%,农户之间的流转约占流转总量的58%左右;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土地流转很少有工商企业的参与,90%以上的土地流转发生在农户之间。另一方面,土地位置不同,流转对象也不同。由于城市远郊及偏远农村的土地利用价值较低,相对近郊农村,缺少工商企业的参与,所以多以农户之间流转为主;而在城市近郊农村,流转给工商企业经营的比重明显较大。对于农户之间的流转,由于受让方多数是因为家庭存在剩余劳动力或为了增加收入而进行的小规模流转,所以多数只是小农经济的复制,经营项目也只是停留在原有的作业种类上。对于能够形成一定规模的流转项目,经营项目也没有突破以传统粮食作物为主的产业结构。以江苏省泰州市为例,2013年实现规模流转12万亩,其中从事玉米、水稻、大豆等粮食作物生产面积比重为72.8%;从事蔬菜瓜果等经济作物生产面积比重为26.2%;从事养殖业生产面积比重为1.01%。
本文标题:浅析农村土地流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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