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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府办函〔2011〕88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眉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眉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指挥机构组成2.2领导小组职责2.3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2.4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3应急准备3.1资金准备3.2物资储备3.3应急队伍3.4预警准备3.5预警知识宣传教育4监测预警4.1监测预报4.2预警信息发布4.3预警响应程序4.4预警支撑系统5应急处置5.1信息报告5.2响应启动5.3分部门响应5.4分灾种响应5.5现场处置5.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5.7信息公布5.8应急终止或解除6恢复与重建6.1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6.2调查评估6.3征用补偿6.4灾害保险7预案管理8附则8.1奖励8.2责任追究8.3气象灾害预警标准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四川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眉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内暴雨、暴雪、干旱、高温、大风、冰雹、大雾、霾、强降温、强雷电、低温、霜冻、冰冻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相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眉山市范围内开展气象灾害应急预警,应遵守本预案规定。1.4工作原则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指挥机构组成应对气象灾害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市政府成立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市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主任由市气象局局长兼任。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应急办、市国资委、市广播电视台、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畜牧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气象局、眉山电力公司、眉山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各区、县人民政府相应成立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2.2领导小组职责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气象灾害的防御和救助工作;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研究解决抢险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和指导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的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2.3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传达市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的指示和命令;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气象灾害进行评估;完成市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2.4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灾后恢复和重建方案;争取上级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调控抢险救灾重要物资和灾区生活必需品价格。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救援所需的电力、成品油、煤炭、天然气协调及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备的综合管理;负责协调救援物资的生产和调运;负责组织通信行业编制气象灾害应对预案,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对受损通信设施和线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保障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校园风险隐患排查;根据避险需要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校人员安全。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工作,组织公安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灾后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和倒塌农房恢复重建工作;核查和上报灾情;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协助有关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救灾补助资金。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具体负责威胁城镇居民和乡村农户住房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污染的监测预警工作,减轻灾害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破坏等影响;指导灾区消除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对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进行安全评估,督促指导在建工地、在建市政工程安全;及时组织燃气企业进行受损燃气管道恢复;负责组织受灾村镇恢复重建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督促和指导做好公路除雪除冰防滑和雾霾天气应对,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尽快恢复城市交通;负责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市水务局:负责江河洪水的监测预报和旱情监测,指导、督促并尽快完成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和城市、农村供水设施修复,负责灾害城市供水恢复,提供生产生活用水。市农业局:负责编制农业气象灾害应对预案;及时了解和掌握农作物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农户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导开展生产自救。市林业局:负责编制林业气象灾害应对预案;及时了解和掌握林业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林业、林业设施进行评估,为恢复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市商务局:负责保障灾区肉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配合发展改革委做好市场价格稳定工作,整顿市场秩序,确保市场稳定。市卫生局:负责调配医药用品,组织急救队伍开展灾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及时检查、检测灾区饮水、食品等安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引导气象灾害有关宣传报道工作。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综合协调气象灾害应对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市国资委:负责联系所监管企业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市广播电视台:负责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及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和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相关知识的宣传。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编制因气象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应急救援,负责对易受气象灾害影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相关应急预案编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牵头组织对因防范气象灾害不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市旅游局:负责指导旅游系统编制气象灾害应对预案;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对因灾害滞留灾区的团队游客的救援。市粮食局:负责灾区基本生活所需粮油的储运、调配等保障工作。市畜牧局:负责指导编制畜牧业气象灾害应对预案;负责指导因灾被困畜禽的紧急救助工作;采取措施预防动物疫病发生,对因灾死亡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眉山城区城市防洪工作。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市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供启动、终止应对气象灾害预案和组织抢险救灾的决策依据和建议;适时通过媒体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眉山电力公司:负责眉山电网电力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保障抢险救灾工作的用电需求,及时恢复重要停电用户的供电。眉山军分区: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规定,协调、组织驻眉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武警支队:组织所属部队,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抢险救灾,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稳定。消防支队:组织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工作。3应急准备3.1资金准备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资金保障,一旦发生气象灾害,要及时安排和拨付应急救灾资金,确保救灾工作顺利进行。3.2物资储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气象灾害抢险应急物资的准备,完善调运机制。3.3应急队伍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乡镇(街道)应当确定人员,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情调查和灾害报告等工作。3.4预警准备气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与新闻媒体、电信运营企业等建立快速发布机制;新闻媒体、电信运营企业要按有关要求及时播报和转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各地区、各部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确定紧急避难场所,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活动。3.5预警知识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组织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与自救互救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救灾、互救能力。4监测预警4.1监测预报4.1.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气象、水文、地质监测预报系统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国家与地方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分析会商,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4.1.2气象信息审核与共享各级气象机构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报送上级气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经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及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当地气象机构。气象部门应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与公安、民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应急管理、电力等相关部门和驻地部队建立相应气象及气象衍生、衍生灾害预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信息共享。4.1.3灾害风险普查气象部门依托基层政府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4.2预警信息发布4.2.1发布制度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4.2.2发布内容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生情况及发展态势,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Ⅰ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4.2.3发布途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媒体应当及时传播当地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更新的信息。4.3预警响应程序发出预警信息后,各成员单位要继续严密监视气象灾害的发展趋势,滚动发布预警最新消息。根据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时向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汇报并提出启动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建议。4.4预警支持系统4.4.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顺利进行。4.4.2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当地气象机构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和现场指挥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4.4.3市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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