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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恐怖主义犯罪的特点及对策“911”事件将恐怖主义活动推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峰,成为人类社会最具威胁和严重的犯罪。人们将恐怖主义与政治腐败、环境污染并列为21世纪人类面临的三大威胁。恐怖主义的泛滥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严峻现实。鉴于恐怖主义的严重危害性及其国际化趋势,如何切实有效地惩治与防范恐怖主义犯罪,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因而,其不仅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关注,也呼唤着我国司法界需要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进一步研究。既然谈到打击和惩治恐怖主义那么首先应当谈一下究竟什么是恐怖主义?一、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及其特征恐怖活动是一种古老的现象,它的历史同海盗、绑架和抢劫一样久远。但作为世界范围内的恐怖主义犯罪横行,则是20世纪以后的事。20世纪30年代,首次恐怖主义劫机事件在秘鲁发生,许多无辜者无端被害,当时国际社会始将这种暴行与恐怖主义结合起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恐怖主义犯罪也从早期的劫持航空器、劫持人质以及单纯利用火器、武器、爆炸物和危险物品等暴力行为方式,发展为现代的利用核材料、生化武器和细菌武器的大规模恐怖袭击,直至出现举世震惊的“9·11”袭击事件。但一般认为:恐怖主义犯罪是一定的组织或个人为达到一定目的(有的具有某种政治目的,但更多的恐怖活动多为非政治目的)而以暴力、恐吓等方式通过杀害、绑架、暗杀、爆炸等手段在公共场所针对政府或不特定公民实施的严重暴力性犯罪活动,其行为多具有组织性。因此,恐怖犯罪行为的基本特征为:1.在行为手段上,主要是运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以杀害、绑架、暗杀、破坏交通(包括航空)安全等方式侵害他人的生命和安全;以劫持人质,暴力绑架等方式向政府公民所要赎金等。2.在行为目的上,恐怖活动本身不是目标,他只是一种手段。他往往是恐怖活动用来实现一个特定的目的。长期以来,恐怖主义活动多于被一些跨国犯罪集团、民族分裂分子、极端主义势力、邪教团体组织或政党联系在一起。但是随着社会的改变与发展,越来越多的恐怖犯罪已经改变了最初的政治目的,现在有的是为了发泄自己的私愤,甚至有的仅是为了经济目的。因此关于恐怖活动的目标是否具有政治性成为了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事实上,发生最为频繁和给人印象2深刻的是带有政治性的恐怖活动。但如果认定其目标的政治性就会带来两个问题:其一,不能涵盖所有的恐怖活动;其二,根据“政治犯不引渡”的国际规则,恐怖主义分子将不能被引渡到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国家,从而有可能逃脱法律的惩处。因此各国刑事法律都在淡化恐怖主义目标的政治性。并且,1997年12月1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也对恐怖主义爆炸犯罪实行了完全的“非政治化”。因此虽然认为有关于恐怖主义犯罪包括有一定的政治目的,但是同时更多的恐怖活动多为非政治目的。3.在行为后果上,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不仅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同时,通过这种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伤害使更多的人感到强烈的恐惧或者由于威胁所引起的不安全感,进而引发人们对现行政府管理能力的怀疑,甚至引发更多的社会不安定因素。4.行为活动具有隐蔽性。在过去,处于政治目的恐怖主义者在实施恐怖主义活动之后,往往立即公开声称自己对此事负责,希望引起社会对其目标的重视和注意,对该群体的关注。但是今天随着恐怖主义的非政治化,恐怖主义者往往在造成严重后果后保持沉默,活动也愈加隐蔽,从而增加了相关侦查机关侦破案件的难度。5.在人员构成上,随着社会的发展恐怖主义犯罪已经演变得复杂多样,但是一般仍然具有较严密的组织形式,组织内部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成员之间实行分工合作;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组织成员。恐怖组织成员一般在三人以上(但不排除单独作案的情况出现,如石家庄爆炸案的嫌疑人靳如超);有的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有的依附于国外政治势力(如东突),有的则是通过组织本身的经济活动获得稳定的经济收入(如一些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6.在犯罪性质上,恐怖犯罪行为是一种具有严重暴力性质的、严重危害社会危害的行为。所以,此类罪名应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类罪名之中二、我国关于恐怖犯罪立法的沿革在1979年的刑法中我国并没有规定恐怖犯罪的内容,1997年修订刑法后,在第120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即组织、领导、参3加恐怖组织罪。2001年12月29日我国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从而解决了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组织量刑过轻的问题,并且根据恐怖组织中不同人员所起不同作用进行了不同的量刑规定。同时还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后面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条的规定确定了资助恐怖活动罪。并且通过相关的罪名针对恐怖活动的具体行为进行定罪(如爆炸罪、绑架罪等),从而在刑事处罚方面初步完善了我国对恐怖犯罪的惩处体系。由此看出,在经过几年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后,我国对恐怖犯罪的刑事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初成一个体系的过程。三、当前国际的反恐形势在“9·11”事件后,国际恐怖主义活动与国际反恐斗争进入一个新时期。一方面,世界各国均将打击恐怖主义犯罪作为当前首要战略目标,并加强了国际反恐斗争的合作,促使反恐合作已成为了当今国际关系的重要内容;在另一方面,国际恐怖注意活动更加猖獗,恐怖活动的方式不断升级,活动区域不断扩大,对国际社会的稳定、安全与发展构成空前威胁。因此,国际恐怖主义与反恐斗争将是一个长期化、复杂化与艰巨化的过程。当前,在世界各地恐怖事件仍在频繁密集地发生,凸显国际恐怖主义的新变化与特点。近年来俄罗斯发生的系列恐怖事件、西班牙“3·11”大爆炸,以及此前印尼、沙特、摩洛哥、土耳其等国发生的多起惨案,更具杀伤与冲击力的袭击渐成“时尚”,以“基地”组织为核心的全球恐怖势力正暗中合流,四处蔓延。恐怖注主义犯罪活动已由单个中心(阿富汗、伊拉克)变为多个中心(分散到世界各地),甚至连我国公民也被卷入其中。并且恐怖主义袭击的目标开始逐步扩大:在陆、海、空目标都处于恐怖袭击4的阴霾之下,针对平民的袭击越来越多。同时将目标转向过去不会涉及的弱势群体,如俄罗斯人质事件,恐怖分子已把矛头指向小学生,这使得反恐斗争更加艰巨。同时,虽然“9·11”事件后,在联合国的主导下,国际社会基本形成全球性的“反恐联盟”并且通过的一系列反恐决议以打击恐怖主义活动。但是,由于美国单方面对伊拉克发动的“反恐战争”,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国际反恐联盟出现分歧。而美占领伊拉克后,出现的“虐囚事件”,使得中东地区原有的反美情绪更加高涨。恐怖组织借此广为煽动极端民族主义情绪,并宣称发动更猛烈的“圣战”。也让全世界的反恐形势变得更为严峻。四、我国当前的反恐形势在当前的我国,处于极端政治目的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还很少出现。但是,在外国我国公民却连续发生被恐怖主义袭击的事件。2002年6月29日,我国驻吉尔吉斯斯坦使馆一等秘书王建平在吉尔吉斯斯坦首都比什凯克被枪杀,嫌疑人是中国维吾尔族人,是“东突”所属的“自由土耳其斯坦”成员,曾因刑事犯罪被我国通缉。2003年3月27日,新疆喀什地区旅游运输有限公司的客车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距比什凯克260多公里的纳伦州遭到袭击,车内21人全部遇害。2004年5月3日中国工程人员乘坐一辆面包车在巴基斯坦西部瓜达尔港遭遇汽车炸弹袭击,造成3人死亡,9人受伤,其中4人伤势严重。2004年6月10日,阿富汗北部省份昆都士的中铁建十四局盖劳盖尔沥青拌和站遭遇有组织恐怖袭击,造成十余名中国工人伤亡。其中就有塔利班分子。所以,中国人不会遭遇恐怖袭击的传统观念也必须改变了。长期以来,国际恐怖主义对中国的影响和冲击较小,但中国绝非远离恐怖主义的“安全岛”。伴随着国际民族分裂主义浪潮的兴起,境外“东突”、“藏独”势力趁机兴风作浪,逐渐加强对我国新疆、西藏地区的民族分裂活动。在这种形势之下,打击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活动已经成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的重要工作。在“9.11”事件之后,公安部的反恐局,国家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相继挂牌,在《2002年中国的国防》白皮书也详尽的叙述了大陆反恐工作,并且首次提出了军队的任务包括反恐怖主义。在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也相继成立了反恐专项队伍。在国内,虽然没有发生恐怖组织策划的大规模恐怖袭击,但是像绑架、爆炸5等严重暴力性犯罪却大有越演越烈之势。2001年3月16日凌晨,河北省石家庄市突然连续发生5起震惊中外的特大爆炸案,108人不幸遇难。经侦破嫌疑人靳如超为人多疑,做事偏执,因与家人、邻居不和,为报复遂实施了爆炸。在西安,2001年12月15日开元商场麦当劳快餐发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26人受伤,2002年9月17日龙首村商厦春天歌舞厅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16人受伤,2003年6月5日鼓楼附近的麦当劳快餐发生爆炸,未造成伤亡,2003年7月14日炭市街发生爆炸,造成5人死亡,9人受伤。2003年2月25日11时50分北京清华大学“荷园”餐厅发生爆炸造成6人受伤,在90分钟后北京大学“农园”餐厅再次发生爆炸造成3人受伤。2004年1月19日昆明福林广场中信银行发生自杀性爆炸造成多人受伤。2004年10月26日,长沙韶山路一辆7路公交车遭遇自杀性爆炸,造成54人受伤。尽管此类案件很多情况下不是出于政治目的,但是于此类案件发生在闹市中,在人民群众的身边,因此,此类恐怖注意犯罪案件的危害性、影响力更为恶劣。尤其是处在经济转型,在法制上、在体制上很有很多不健全时期的我国,如“三农”问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问题,高官的腐败问题,一些地区地方官员的官僚主义无一不是引发此类恐怖案件的导火线。针对此类发生在“身边”严重暴力犯罪,如何预防,如何有效打击,更显得迫在眉睫。五、防范、惩治、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若干思考恐怖主义犯罪是现代社会的产物,是社会政治、经济、宗教、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并且引起恐怖主义犯罪发生的诸多因素不可能在短时期内消除,因此惩治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也就将是一个长期的艰巨任务。首先,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由于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日益国际化,防范、惩治、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就不可能仅局限于国内的单一作战,而应该加强世界各国在国际间的广泛合作,从而形成合力共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2001年6月14日,中俄哈吉塔乌六国首脑在上海成立“上海合作组织”,并共同签署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在该公约中对恐怖主义做出了明确的界定。从而使得我国打击民族6分裂分子和国内外敌对势力破坏我国公共安全和秩序的活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此外,我国还应当以不断增强的综合国力为后盾,充分发挥我国在地区间和国际范围内的作用和影响,积极同周边国家合作,以寻求在反恐怖活动中的支持和协作。其次,根据反恐怖主义犯罪斗争的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9·11”事件以后,美、英等国均修改或制定了本国的反恐怖法律,以适应反恐怖斗争的需要。虽然我国在这方面也采取了相应的举措,在2001年12月29日我国九届常委会第25次会议对我国《刑法》作了修订,增补了反恐怖注意犯罪的相关条款,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及处罚作了修改,但仅此还不足以适应反恐斗争的需要。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针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法规,对恐怖主义分子和事件的处理往往借用刑法的相关规定,并且多以“危害国家安全罪”来对恐怖组织活动定罪。有专家指出由于没有反恐法律,使得对恐怖主义界定不清,不能突出对恐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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