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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患者知情同意权【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纠纷的数量日益增多,在医疗纠纷中患者作为弱势群体,其权利常常受到侵犯。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一项法定权利,它的保障对于维护患者权益、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目前,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文将在知情同意权的概念、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现存的问题和解决建议这四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为更高的维护知情同意权有所帮助。关键词:医患关系患者权利知情同意权建议(一)知情同意权的概念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在取得医生提供其医疗决定所必须的足够信息的基础上作出医疗同意的权利[1]。知情同意包含了知情和同意两部分的内容。知情,主要是医务人员向患者提供与患者疾病有关的医疗信息的资料;同意,意味着治疗、检查须获得患者的准许。(二)知情同意权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直接、明确规定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律主要有:《执业医师法》第26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此外,该法第10条对患者方病历资料复印权的规定,第16条、第17条关于患者方享有的对主观性病历资料及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的权利的规定。(三)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构成要件1.医生的告知义务1.1告知义务的主体患者有知情的权利,医生就有告知的义务。美国的多数法院认为,该义务主要应由实施治疗程序或提供治疗、诊断检查或其他治疗的医生承担。如果是负责治疗程序的一个独立方面,则承担告知义务;但对于会诊时,由会诊专家对自己提出的医疗措施承担告知义务[2]。1.2告知义务的内容1.2.1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设备等情况。当患者去医院就诊时,首先应该了解医疗机构的等级和类别、医疗硬件设备、医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治疗经验等,而这些只能通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告知患者[3]。1.2.2患者病情的基本信息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丁全先生认为,医师于诊察病人后,对于患者病症之轻重,治愈的可能性,有说明的必要。医师对病况未尽说明义务或未为完全之说明,或是积极为虚伪不实的说明,所取得患者之同意,皆属无效之同意[4]。1.2.3所有可能的医疗方案及其风险患者在了解自己病情的基础上同意进一步接受治疗时,医务人员应该针对患者的病情,将所有可供选择的医疗方案告知患者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等。1.2.4需要转诊时的风险告知转诊主要包括两种:第一,医院内部各科室间的转诊。第二,医院与医院间的转诊。不管是医院内部还是医院之间,转诊都存在一定的风险,转诊途中因医护人员及医疗设备配备有限可能导致患者病情的改变,这一切都要对患者及其家属说明。1.2.5医疗费用当患者同意接受某医疗方案后,医疗机构应当将可能产生的医疗费用也作为告知义务的一项内容。1.2.6参与科研教学时的告知患者的身体及其疾病信息是患者的个人隐私,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观看,当以患者作为样本时,首先应该向患者说明,在取得患者同意后才可以进行。2.2患者知情同意2.2.1知情同意的主体患者作为医疗活动中的主体,有权知悉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医疗防治措施、药物使用等决定取舍。知情同意权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拒绝权和同意权等。2.2.2患者同意的能力学术界对于同意能力主要有三种观点:以民事行为能力为判断标准;以刑法上责任能力为判断标准;以有无意思识别能力为标准[5]。2.2.3患者同意形式根据实际情况中,常用的两种形式:书面和口头[6]。通常情况下,书面的、口头的都被视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是往往一些医疗机构为了防止出现医疗纠纷时无法作出有效抗辩而更喜欢采用书面的同意形式[7]。2.2.4患者同意的范围依传统,医生不可以扩大患者同意的范围。当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情况需要增加治疗,而患者又不能作出同意,则医生可以扩大原同意的范围,但此种范围的扩大必须以紧急治疗行为为前提。(四)知情同意权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建议尽管我国多项法律法规都对知情同意权做出了规定和维护,但受发展时间等因素的限制,我国的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备。在处理涉及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事件时,仍然存在着问题和矛盾,例如:1.行使“知情同意权”与“保护性医疗”制度的矛盾。我国法律规定,患者具有自主能力时就有知情同意权,但同时又规定“应当避免不利影响”。这一对矛盾是医疗纠纷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2.知情同意与复杂的医疗过程的矛盾。《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只是规定了知情同意权,却没有为其分等级,也没有规定知情同意的法定形式。3.知情同意书缺乏统一的标准。目前,知情同意书基本上都是各医院自行拟定,制作上不统一,缺乏权威标准。基于以上的问题,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知情同意权仍有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针对现存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进一步完善各种制度规范,将知情同意权完善为具体化的制度,对知情同意权的等级等做出明确的区分和规定。2.权威部门统一制定常见疾病的诊疗知情同意书作为规范。3.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当本着真实、全面、客观的原则,掌握一定的技巧,在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同时,避免产生不利的影响。尊重病人、理解患者,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才能使患者积极支持、配合诊疗工作,才能推动医学事业的发展。广大医务工作者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履行告知义务,为和谐的医患关系搭建一座桥梁。参考文献:[1]李燕.医疗权利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38[2]罗秀,蒲川,王轶.美国法中的“告知后同意”理论同.川北医学院学报,2008,6:330[3]钟光林等.尊重病患知情同意权利,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同.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3,8,19:491一493[4]黄丁全.医事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5]黄丁全.医事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70[6]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出版,2001,g:234[7]许晓娟,彭志刚,黄河.论“知情同意”的若干法律问题[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8(4):38浅析患者知情同意权2015级硕士研究生第一临床学院心内科CCU学号:2015020478手机:18845873571姓名:潘崇
本文标题:浅析患者知情同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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