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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欠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基于欠条提起诉讼的案件,在民事审判中是非常普遍的,在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较高。在审判中经常遇到对方当事人提出欠条超过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本文对这种经常遇到的情况发表一下意见。1、诉讼时效的历史时效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始于公元前五世纪《十二铜表法》。罗马法的时效制度为后世各国立法所承受。我国古代法律没有时效制度,尤其是消灭时效与我国“欠债还钱”、“今生不还来生还”的的旧观念不符,仅在个别朝代有类似时效的零星规定。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第一次从立法上统一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我国的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二是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状态必须过法定期间。诉讼时效按其适用范围和期间不同,可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依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典或单行民事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另外除两种诉讼时效外,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还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欠条的种类欠条,顾名思义由欠款人出具的证明自己欠款的凭据。主要有载明有还款时间的欠条、没有还款时间的欠条。我个人认为借条也是欠条的一种,只是欠款为借款。从出具欠条的情况看,欠款的内容可能为欠货款、欠损害赔偿款、欠借款,还有基于某原因自愿支付的款,基本涵盖了民事案件中涉及到各种与经济纠纷的情况,只不过归结到欠条上。3、欠条诉讼时效的处理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对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案件,审理中不予考虑诉讼时效问题。二、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几种情况的对策首先,在交易中,是否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对于无还款日期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大不相同的。1、若约定有交易款的履行期限,如“货到付款”或双方约定货款于某时付清,当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义务而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这种情况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断,《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应当适用最高法院法复〔1994〕3号批复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2、若未约定过交易款的履行期限,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而向债权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则应适用最高法院〔2005〕民二他字第35号批复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这种情况在实际操作中诉讼时效按20年计算。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显然没有还款时间的借条也是这种情况,因为民间借贷是借款合同。其次,对于有还款日期的的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应从约定还款最后一日的次日起计算。分批还款的分别计算。如果在还款日期满两年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曾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即主张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从主张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两年。还有,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还有几种法定事由;1、起诉。起诉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起诉撤诉、申请仲裁、支付令等也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2、请求。请求是指权利人直接要求义务人履行的意思表示。对于请求的事实,应由权利人负责举证证明。3、承认。承认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承认权利存在并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承认原则上应由义务人本人或其但历任向权利人本人或代理人作出,对第三人所在的愿意履行义务的表示,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承认的行使,可以是直接承认权利存在,愿意履行义务,也可以是能够证明义务人所负义务的行为。最后,对于欠条到期后债务人承认债务,表示愿意还款的应视为新欠款的成立,这种情况与上段承认比较类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诉讼时效重新计算。(郑州市惠济区法院陈建强)
本文标题:浅析欠条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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