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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的选举制度》摘要:由于我国历史上民主传统的缺乏、社会主义在前进途中出现的曲折,以及一段时期对建设民主政治的忽视,目前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程度还不够高,已确立的制度还没有完全贯彻落实,整个选举制度也显得不够健全和规范。因而完善和改革选举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重要任务。关键词:直接选举监督平等引言:在我国改革的大潮下,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领域都有所突破,民主政治建设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民的政治权利也受到尊重和保障。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让人民群众广泛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学术界也提出了,要尊重广大人民的尊严权和发言权,而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是推动民主发展的强大动力。作为民主政治生活的一种重要形式,作为民主支柱之一的选举制度仍有不足,需要去改进和完善。我们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了解和研究。正文1选举与选举制度比较现代社会里,大多数国家宣布“主权在民”,或“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只有人民才能行使国家权力,但是鉴于中国国情的复杂性和统治的需要,人民不可能事事亲为,因此必须通过选举选出代表,将属于全体国民的国家权力委托给代表组成的国家机关去行使,从这一意义上讲,选举是人民进行全力委托的行为,是国家代表机关,从而也是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获得合法性的途径,是现代代议民主政治的基础。没有选举便没有了代议制,便没有了现代民主制度。那么作为规范和完善选举过程的选举制度对于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意义不言而喻,首先我们必须分清选举与选举制度。广义的选举,是指一切社会组织中由有资格的组织成员或其代表依据一定的制度规则以投票形式选择组织的代表或领导人以及有关决策决议的活动及过程。而狭义的选举则仅指政治组织特别是国家组织上述内容的选举,也即“政治性选举”如国家首脑的选举、各级民意代表的选举、各级政府首脑的选举以及政党内部的各种选举等。①从选举的形式上又可以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选举制度作为选举的规范和标准,我国有学者认为,选举制度可以从三个不同的层面上加以了解。从广义上讲,指有关选举一切公职人员的制度(其中制度是法律、法规、章程、规则和惯例等等所有规范、准则的总和);从中义上讲,指有关选举各类国家机关(代议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组成人员的制度;从狭义上讲,专指有关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制度。②但是我个人觉得这种说法不够全面,鉴于选举内容的广泛性,既包括人的选举,同时也包括政策、决议等的选举,所以应该再引申为按照法律规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机关对国家的重大的决议决策作出的相应选择的制度。2我国选举制度的现状分析当代中国的民主选举可以追溯到土地革命时期的工农苏维埃政权的选举,但是作为一项制度存在是在新中国建立以后,1953年随着我国第一部选举法的颁布,正式确立了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1979年颁布了第二部选举法,对选举制度进行了比较大的改革,并在1982、1986、1995年先后三次通过了选举法修正案,对选举制度进行了局部的调整,由此形成了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但是由于我国历史上民主传统的缺失、社会主义在前进中出现的曲折,以及一段时期对民主政治的忽视,目前我国选举制度还没有得到完全的贯彻落实,整个选举制度也显得不够健全和规范。比如在提出和确定候选人的程序上,重视政党团体的提名,忽视选民的资格;选民的“厌选”情绪的增长,“贿选”案件时有发生;选民与候选人、代表之间缺乏交流和沟通渠道;选举程序上存在暗箱操作;选民代表缺乏应有的监督;等等。因而,完善和改革选举制度,是我国政治替孩子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道的一项重要任务。③众所周知,民主政体的本质在于确认议会是由国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如果在选举环节上存在某种不公平的话,那么国民议会的合法性就以及随之而来的全部政治结构的合法性就值得怀疑了。正如日本著名学者内田满所言:“选举和选举制度成败与否,完全取决于其如何运作。④而选举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很多,选举原则、选举程序、选举方法、选举组织、选举经费、确定选民和候选人资格、选票的计算等。因此如何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和机构对选举制度规则的运作和执行效率,也是未来国家选举工作的重心所在。3我国选举制度的不足及问题3.1选举的平等权没有完全实现。根据我国现行的选举法,虽然规定了一人一票制,每一票都有相同的权利,但在不同的群体间,每一票所代表的选民数量却不同,特别是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之间,这就导致了我国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选举权的实质上的不平等。2004年修改的选举法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的人口数同乡镇每一代表的人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至一比一。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进行分配。很明显,从法律规定上看,我国农村居民的选举权和城市居民的选举权是不平等的。这一规定影响了我国选举权的观关于平等权利贯彻。⑤3.2直接选举的范围过于狭小。我国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因此,我国地级市及其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产生,直接选举权仅限于县级及其以下的人大代表的选举。也就是说,人民只能直接选举村长和县乡人大代表。毫无疑问,直接选举相对于间接选举而言,无疑是更为民主的选举形式。目前,我国选民与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关系不够密切,不能不说与我国的直接选举的范围过于狭窄有着密切联系。直接选举范围的过窄,已显然成为我国选举制度的一大缺陷。3.3有关选举诉讼法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现行《选举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关于选举诉讼问题的法律法规不够全面,主要表现在:对选举诉讼的范围规定过于狭小,只规定了选民资格条件的申诉、起诉、审理程序和破坏选举的犯罪案件,对于诸如选取划分、候选人提名、选民投票、当选计票等纠纷和违法行为,则无明确的规定;而关于选举违法行为及制裁,则规定的过于概括,缺乏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制裁手段以及责任承担方式也过于简单,法律的权威得不到保障。4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的方向我国在有关选举的普遍性和秘密性方面做得比较好,但是在选举形式和选举过程中仍有需要改进的地方。4.1逐步推进直接选举“普遍、平等、直接、无计票投票”的民主选举制度一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追求的理想目标。直接选举较间接选举来说是一种更高级更民主的形式,是我国选举制度改革必经的方向。马克思主义以为,新型国家的人民代表机关比资本主义议会更民主的地方,就在于它是真正直接选举产生的,而我国目前只有在县乡两级实行直接选举的现状,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与社会主义发展程度较低的原因产生,随着我国实现直接选举的条件逐步成熟,及时实行直接选举乃是我们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4.2关于实现选举权的平等性。十六大之后,我国提出了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战略,城乡协调发展,首先是民主权利的协调发展,这就为农村居民平等的选举权提供了契机。十七大又提出了要让广大的人民群众普遍参与到政治生活中去,农村居民作为广大人民的主体,解决农民权利贫困乃是未来“三农问题”的重点之一。社会主义选举制度建设,需要经历一个逐步发展的长期的历史过程。脱离现实基础,企盼在一夜间就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选举制度,享受到充分的民主生活,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选举权平等原则是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法律意义上的平等选举是一种完全的平等,最终的实现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国选举制度关于平等竞选的规定和贯彻实施还存在着种种问题,需要不断地完善。4.3加强立法与发制建设关于选举法的具体措施,要在全国的范围内进行普遍的调研与人民态度的征集,对不符合宪法和我国时代发展国情的条例需要适时改进和修正,完善关于选举立法的程序。同时要对选举中诉讼法加以完善和具体落实。4.4密切选民与代表之间的关系与监督对于现实生活中,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关系脱节,关系生疏的情况要就加大宣传力度,做到人民选代表,代表切实为人民,加强选民与代表间的联系,使选民能够有人可倾诉。刚性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与选民见面,增强代表的透明性,起到代表的真正价值与意义。4.5解决流动人口的选举权问题。为了真实反映改革后城市化和流动人口的状况,保障流动人口的政治权利,必须解决这一广大群体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和国家事务管理的问题。如果不重视这几亿农民工的选举权问题,这对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中国的社会可持续稳定发展是不利的。结论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的选举民主带来了显著的绩效,选举方式的改革不仅提升了民众的民主素质及技能,还改善了干群关系,提升了党执政的合法性。诚然,中国选举民主发展和制度的完善还存在着一系列有待突破的瓶颈。如何进一步将现有制度内的公民和党员的权利落实到位,如何切实地履行选举法和党章关于人大选举和党内选举的规定,如何推动党内民主和基层民主的良性互动,如何推动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互补等,还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本文标题:浅谈中国的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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