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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刚的是法律,柔的是方法——谈法官调解应把握的五点依据调解准备、进行和结束三个阶段,共讲三个部分内容,:一、调解准备阶段要把握两点:1、增加信任点,奠定调解气氛;2、分析异同点,明确调解思路;二、调解进行阶段把握两点:3、把握关键点,促进调解达成;4、提升百分点,注意调解方法;三、调解最后阶段,还要注意一点5、突出长效点,追求案结事了。四、总结宋鱼水:每一个人说话都有他自己的逻辑体系,你打断他可能他就忘记了下一句要说什正文内容:一、调解在中国的特殊意义及目前法院调解中存在的问题。调解被誉为东方经验,在中国具有其思想根源、社会基础和观念基础,儒家思想中的“无讼”是调解制度的思想根源,中庸调解止争是历代统治者“息讼”的策略;宗族宗法的存在是调解制度的社会基础,私人关系形成了一种紧密的编制网,人们不想丢面子、政治和尊严方面的名誉;“和为贵”是古代调解制度的观念基础,调和和折衷矛盾是古代中国人最基本的生活理念,对现在也有深深的影响。进入现代,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的社会矛盾、纠2纷凸现。在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人为的反复多次的引入了与中国传统截然异质的法律和社会制度,激化了社会结构化的对立。利益和价值观的多样化,使得他们的分歧和对立十分复杂,难以辨清其是非曲直,难以认定其在价值序列中的高下之别,无法作出非胜即负的裁断,在塑造“和谐社会”的今天,审判外的纠纷处理方式,尤其是调解,又被推向了历史的舞台。调解方式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首先,调解可以圆满、经济的解决纠纷,达到息讼、减少上诉、申诉、缠诉等现象,缓解讼累,降低成本;其次,调解协议以合意为基础,更易为当事人自觉履行,可避免执行难;再次,从诉讼整体上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最后,调解可以减少对抗性,有利于维护当事人长远的和谐关系,从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达到维护稳定的政治功能。(二)当前法院调解存在的问题。但是近十年来,法院调解工作呈现出很同的特点,受司法政策的影响,法院调解经历了从低潮到高潮的过程。90年代中后期的审判方式改革,其核心内容是强调审判的规范化和技术化,目的在于提高法院的审判功能和庭审质量,突出程序的价值,确保公正和效率,从而使得民事诉讼从“调解型”向“判决型”模式转化,减少了诱发强制调解的动机。2002年以后,法院调解出现了新的动向,尤其是2004年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肯定了司法政策对法院调解的导向。使得以前的审判3方式改革所带来的“重判轻调”向调审并重,提倡调解的方向发展。“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成为审判的新理念。于是又掀起了一场调解热。当前的调解与传统的调解,在本质上有着根本的不同,无论在调解的主体、法官的素质、司法环境等方面均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审理案件中,广大法官能够适时适用调解,为当事人和解提供了机会,调解成为审判的新理念。然而,由于调解带有某种强大的利益驱动,以至于调解成为审判工作的目的,而忽视了调解的正当性。当前法院调解存在的问题是:1、功利主义导致调解走样。首先,当前的司法政策的影响。通过一定的组织技术和宣传机制动员法官进行调解活动,如上级对下级、本部门对法官的考核量化指标,评先树优、责任追究等,使得法官“乐于调解、善于调解”、“全院上下群策群力,人人想调解、论调解、做调解”。这种机制在直接提高了调解率的同时,最负面的效应就是诱发强制调解。其次,法官的执业背景、知识结构、社会阅历直接影响不同级别法院的法官对调解的态度也有很大差异。基层法官由于受到调解指标、错案追究、上诉率、改判发回率等因素的影响,普遍看好调解的实用性。而中院的法官由于受这些因素影响较小,且二审案件压力较大,对调解重视不足。再次,这种功利可能还以如下方式存在:一是出于自身审判水平的考虑,不敢判。二是出于私利考虑,不愿判。这种私利无论是政治4的、经济的、还是亲情的、友情的、领导指示的,当客观事实、法律规定和与己有私一方不利时,法官也会选择调解,并且执着地调解下去,其中的强制、诱导等措施必然会用尽。2、职权主义异化调解本质属性调解权是审判权的一部分,是法官的职权,这种职权性决定了法官在审理活动中容易形成以法官为主导的诉讼调解模式,异化了以当事人自愿和解为本质特征的诉讼调解程序。案件数量和新型案件逐年增大,审判工作逐年加重,使得法官从事审判力不从心。同时受政策的影响及利益的驱动,法官乐意提高调节率,所以不由自主地扮演了“主宰者”角色,随意控制调解的指挥权,忽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3、程序规范缺失,调解公正性难以保障《民事诉讼法》虽然将法院调解作为基本原则和诉讼程序,但没有确立具体的操作程序规范。《若干规定》出台也只是原则性的指导,并未提供一个完善的调解程序规程,造成程序公正难以在调解中得到体现,调解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千人千面,所以本次交流也有这方面的意义。二、调解中应把握的几个关键“点”我们把调解分成三个阶段(准备、进行、结束)加以分析:(一)调解准备阶段要把握两点:1、增加信任点,奠定调解气氛;调解的前提就是基于对法官的信任,否则总会令当事人狐疑,无5法建立融洽的调解气氛。(1)法官注意外在的仪容仪表等细节。比如:着制服应当配套,便装也要整洁庄重。女法官注意不浓装艳抹,不佩戴与法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举例:(2)法官应注意举止和言语态度温和,举止得体,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言语内容也要注意不能出现偏袒一方压制另一方的话语。在调解中,审判人员尽量使自己的视线不离开当事人,倾听当事人的叙述,辩论时,用平和、信任的目光予以注视,让当事人感到法官对其人格的尊重,使当事人从内心对法官产生认同感、亲切感,从而更容易接受法官的意见让当事人如沐春风,他才能消除顾虑,和盘托出自己的想法和观点。进而感觉到法官调解的公正性。举例:(3)事先把握案件关键事实和法律依据,驾驭调解过程而非放任自流,从业务上展现法官的风采,让当事人建立信任。当然这并非要求做到“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程度,调解的精髓在于当事人自愿即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只要能够把握关键事实和法律关系,能够驾驭整个调解活动为目的。举例:2、分析异同点,明确调解思路;调解的达成就是将由“存异”到“求同”的过程,所以法官应当6对双方异同分析清楚,一则对双方调解中可能出现的争议有充分的预见和准备。二则,可以围绕双方之同,以“同”为纽带沟通双方情感消除二者之异。这也是调解准备阶段应该突出的一个问题。举例:(二)调解进行阶段紧抓两点:1、把握关键点,促进调解达成;调解也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博弈过程,双方当事人要权衡利弊,预测行为后果,预测在不能达成调解的情况下判决将会是一种什么结果,这种结果是否对自己有利。当事人所预测的问题也是调解中的利害所在,法官在调解中应时刻注意以双方利害为中心,缩小双方心理差距,才能促进调解达成。调解是一门艺术,调解过程实际上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心理互动的过程,是法官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针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通过信息传递,施以有效的心理影响,使当事人心理获得平衡,从而达成一定的调解协议的过程。很大程度上,我们调解能否取得成功,在于我们是否能够把握住当事人的心理,抓住焦点,占据有利点,实施我们的调解技巧,是调解成功的阶梯。调解中的关键点,往往就是当事人的真实想法,诉讼可能仅仅是表象。所以法官应当透视当事人的真实想法。调解必须考虑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心理因素,不解决心理障碍,矛盾和纠纷是无法化解的,这是我们占据调解有利点,把握调解脉搏的重要环节。所以法官在进行调解工作之前,要充分了解当事人的心理状况,7然后有的放矢,对症下药。(1)当事人心理的形成和具体表现从当事人心理的形成上来说,有内外因两方面的因素,内因方面,有的是因为不良个性,比如粗暴、冲动、报复心强等,导致心理与行为常常不能与周边环境保持协调;有的是认识上的差异,对一些事物的处理产生误会,导致隔阂,促进双方关系紧张进而发生争端。外因方面,或因财产利益发生矛盾,或因名誉、人格尊严疏导侵犯,导致物质权益和精神权益冲突,需要得不到满足,产生心理落差。其又有不同的表现。我们选择几个常见的说明一下。A行为攻击。双方当事人为了发泄自己的忿恨情绪,在言语交往中相互指责、诅咒、当众“揭短”,伤害对方自尊、侮辱对方人格,这种对持状态强化了双方的对立,使双方的心理状态越来越不理智。B对法官的不信任。有些当事人,对法官调解动机有怀疑;对法官产生戒备,不信任,进而对调解工作抱以抵制、防御情绪,形成抗拒心理。C不成熟、不理性的想法。比如当事人对诉讼的期望值过高;没有调解诚意(以程序拖延诉讼),缺少理性的判断和对诉讼成本的关心;自身运作(通过关系操纵)司法的意图和盲目自信;将诉讼进行到底(要个说法)等想法。(2)法官要善于运用“影响当事人心理”的策略不了解当事人的心理,调节活动策略的选择就是盲目的,调节效率也是低下的。实践中,法官要自觉运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调整8当事人原来的心理状态,因势利导,有效地运用法律政策去影响他们的思维、情感和意志,有效地调解和驾驭其心理的变化,使当事人双方取得谅解而接受法院的调解。当事人的情况是多层次、多方面的,主持调解的法官必须针对不同案件当事人的不同心理特征,区分不同性格、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的当事人,采取相应的方式方法,以有效地促使调解协议的达成。这里我们仅以不同性格当事人的心理特征及调解策略为例,介绍法官运用影响当事人心理策略在调解工作中的重要性。当事人性格为外向型时,法官调解的速度和紧张性可以加快,先导部分和心理接触阶段可压缩到必要的最低限度。当事人性格内向时,其思维过程具有迟缓性的特点,法官在调解时应当有一个比较大的导入部分和接触阶段,从一个情节转向另一个情节的过渡要慢。对当事人虽然沉默寡言,但是敏感、情绪易激动时,要有耐心,语气尽量缓和些,认真听他们陈述,使他们感到了重视和尊重,只有这样,才能消除其心理戒备,克服其思想障碍,减轻其情绪,使之接受调解方案。总之,主持调解的法官如果与当事人有一个良好的心理接触,找准他们的思想症结,摸准他们的性情特点,已发出他们的认同感和信任感,就容易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3)转变当事人态度,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几种常见的心9理调整方法。把握当事人的心理,转变当事人的态度,要求法官具有正确的劝说和心理引导策略。常用的心理调整方法有:A适当转移当事人的注意力。调解法官如能利用一定人、物或事刺激当事人年,适当地转移其注意力,使之从消极对立的心理状态中走出来,以较为理智的思维进行情绪状态的自我调节。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尤其体现明显,努力唤起旧情的方法容易使当事人握手言和。B利用群体影响或公众舆论力量。任何人都是社会中的人,一个人的心理形成与改变都是或多或少的受到群体的各种规范的影响,利用社会舆论的力量,或可适当邀请对当事人有影响的第三人出面进行调节,使当事人容易失去支撑其原有观念的力量。C适时停止调解工作,进行冷处理,而后再行恢复调解。法官有时可采取冷处理的方法,暂停调解工作,留给当事人一段冷静考虑利害得失的时间,而后再行恢复调解。当然还有很多心理调整方法,比如在当事人坚持不合理、不合法的观点时,可适当地采取暗示的方法改变其态度;用正反两方面的方法,使当事人确定接受调解方案的信心;可尝试让当事人互换心理位置,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总之,法官运用心理策略得体,恰当,必将影响到案件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4)法官应当做好的心理准备(一)法官的心理10审判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具备一定的适合调解工作的心理素质。比如心理独立性(调解人员必须保持情绪稳定,自控力强,不被周围的人和情境所左右),思维发散性(具备社会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全面分析问题的能力),品格职业性以及观察敏锐性。我们重点看看后两者。1、品格职业性(1)要具备优良的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法官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为人诚恳,办事公正,有为公众服务的热情。这种魅力对调解中的当事人来说是一种权威,是一种调解的催化剂,不宜引起当事人的合理怀疑。(2)要具有精深的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以及良好的认知能力调
本文标题:浅谈法官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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