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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权力与规训—读福柯《规训与惩罚》课程名称:民族学理论与方法班级:2015级民族学硕姓名:夏守信学号:s150511完成时间:2016年1月13日指导老师:苏发祥摘要:福柯的《规训与惩罚》对权力的精彩阐释让我们看到了身边的时时刻刻都存在的规训力,在不同的规训手段下,权力具有不同的特征。权力与规则紧密联系,形成了现代社会全面覆盖的规训网络。关键词:福柯权力规训作为西方后现代思潮的代表人物之一,米歇尔.福柯的代表作《规训与惩罚》在近代的社会、政治及教育领域都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规训与惩罚》的核心问题是讨论现代社会的权力运作机制,福柯在书中以监狱的诞生过程为依托,详尽而深刻地论述了作为权力表现形式的刑罚是如何从一种“表象的、戏剧性的、能指的、公开的、集体的方式”转变为一种“弥散的、细致的、微观的、无微不至的方式。”按照福柯的理论,惩罚方式的这种从公开到隐蔽,从直接毁灭肉体到间接控制灵魂的转变,事实上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个必然要求,是权力微观化的直接表现,更重要的是代表了一种新的知识型的产生。在福柯的理论体系中,权力和知识是一体的,权力制造知识,“不相应地建构一种知识领域就不可能产生权力关系,不同时预设和建构一种权力关系就不会有任何知识”。因此,惩罚方式的转变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权力从一种强硬、直观的震慑模式向一种以渗透、间接的掌控模式过渡,同时社会对人的控制也出现了一种新的手段就是“规训”。一、书本内容架构及分析福柯所考察的惩罚权力的历史包括三个阶段:中世纪末和“旧制度”时期作为王权武器的酷刑;18世纪末,包括法国大革命时期人道主义的“再现”式惩罚;19世纪开始的、使用现代规训技术的监狱和普遍化的监视。自权力诞生之日起,权力的拥有者就试图将权力意志纳入到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试图对组成这个社会有机体的每一个个体施加权力的影响,使他们臣服于权力,使他们成为权力关系得以充分发挥作用的具体对象。因此,权力的发展、运作史,就是一个个个体客体化的历史,也是世间万物被客体化的历史。第一部分是“酷刑”。该部分向我们展示了法国在18世纪及之前所拥有的残酷的刑罚制度,其典型代表是公开处决犯人的断头台。这是一种极富视觉冲击效果的公开表演,它想要彰显的是君主的绝对权威。但是这种做法却越来越显示出弊端,尤其是不公正的处罚容易激起民变。酷刑当然属于惩罚的一种,该部分还详细地勾勒出了惩罚的性质和特征,概括而言,“惩罚”是统治者基于自己的认识,为了达到揭示“事实”、彰显权力、镇压异己等目的,而采用的一种能够影响社会的、代表“真理”的权力技术学手段。第二部分是“惩罚”。进入18世纪以后,由于受到启蒙思想和社会变迁的影响,酷刑被视为是暴虐、野蛮的君主专制的象征,以惩罚为中心的整个司法制度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惩罚开始具有“普遍性”,即为了顺应社会的普遍思想和要求,君主的“至上权力”下放到代表公共权力的司法官员手中、一些“科学”领域的专家也开始左右司法审判的结果、惩罚的目的变为保卫社会。同时,惩罚开始具有“温和性”,即刑罚不再任意、直接、残暴,而变成一种利用符号、利益、时间来发挥功能的机制,但是仍然应该被视为作用于肉体的权力技术学。第三部分是“规训”。伴随着惩罚变化的是权力技术学中另一手段——规训手段的普遍运用。规训指“训诫……以符合规则”。1这里的规则可能是法律,也可能是各种场合的规章制度。训诫的方法包括制定图表、规定活动、实施操练、为了达到力量的组合而安排“战术”等。为了保证训诫效果还会采用层级监视、规范化裁决、检查等手段。随着规训手段的深入运用,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场合乃至整个社会都变成了一种全景敞视机器,肉体的每一个细微的活动都会受到无处不在的权力效应的干预。这种情况的好处是社会成员的力量得到了整合、编排,提高了运作效率,更易达到权力所预期的具体目标,缺点是权力技术学并非它们看起来或所标榜的那样合情、合理,尤其是对细节的压迫和掌控让人褪变成为一台盲目运行的机器上渺小的零部件,随时会被碾碎、更换。第四部分是“监狱”。监狱对犯人进行禁锢、监视、认识、治疗,它是惩罚和规训两种权力技术学手段综合运用的极致,被视为彻底而严厉的制度。但是监狱的效果值得怀疑:监狱并没有降低犯罪率;从拘留到获释的处境造成了累犯;监狱导致了一种“过失犯”环境的形成。所以从根本上说,监狱并不是简单地遏制非法活动,而是为了区分出它们,某种程度上造就它们,并给它们提供一种普遍的“经济机制”。监狱代表的所谓“正义”其实是阶级统治的借口和工具。通过契约理论,通过社会各层面的运作,通过矫正艺术与惩罚权力的混合,监狱的1福柯:《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三联书店1995年版“普遍性”使惩罚变得自然、可接受。社会也获得了监狱的结构,社会中的个人是受制于多种监禁机制的肉体和力量,是复杂的权力关系的效果和工具。二、写作特点福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在一书中得到了这样的一个结论:惩罚的个人化方式其实是新的权力策略的一个后果,这些策略也包括新的刑罚机制。因此,他在此书中的研究遵循了以下4个基本规则:1.对惩罚机制的研究并不单纯限于其“镇压”效应和“惩罚”方面,而是将它们置于惩罚机制可能产生的一系列积极效应中,即使这些积极效应乍一看似乎是边缘性的。这样也就是把惩罚视为一种复杂的社会功能。2.在分析惩罚方式时不只是将它们视为立法的后果或社会结构的表征,而是视为在其他行使权力方式的更普遍领域里具有自身特色的技术。这样也就是把惩罚视为一种政治策略。3.不是把刑法史与人文科学史看作两个独立的系列——它们的相互重合似乎对某一方或对双方有干扰作用或有益效应,而是考察是否存在着共同母体,它们是否都出自同一个“认识一司法”结构过程。简言之,把权力技术学变成刑罚体系人道化和对人的认识这二者的共同原则。4.试图发现灵魂进入刑事司法舞台以及一套“科学”知识进入法律实践是不是权力关系干预肉体的方式发生改变的结果。总之,他试着基于某种有关肉体的权力技术学来研究惩罚方式的变化,从中读解出权力关系和对象关系的一部共同历史。这样,通过把刑罚的宽松当做一种权力技术来分析,我们或许能够理解人类、灵魂、正常或不正常的人是如何逐渐复制出作为刑罚干预对象的犯罪,一种特殊的征服方式是如何能够造就出一种作为具有某种“科学”地位的话语的认识对象的人。三、规训手段福柯提出了规训的三种重要手段:层级监视、规范化裁决及检查。(一)层级监视在福柯看来“纪律的实施必须有一种借助监视而实行强制的机制。在这种机制中,监视的技术能够诱发出权力的效应,反之,强制手段能使对象历历在目。”与当下的教育现实对照来看,层级监视的规训手段在班级中是十分典型和常用的,首先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在一个班级的架构中,教师和学生并非处于同样的主体地位,尤其在我国,教师在传统观念中一直以“知识的拥有者和传授者”自居,成为了教育过程中绝对的权威,因而在讨论一个班级的“层级监视”时,是不应该包括教师的,因为教师事实上是居于这个层级之外,对整个层级拥有绝对控制权与建设权的。而教师在课堂对学生进行的“监视”的权力与资格,实际上在他走进教室这个特殊空间时就已经被赋予了,因为讲台是比学生座位要高的,这样的设计非常便于教师在课堂上对所有学生进行监视,它本身就是规训权力在建筑上的一种体现,把它归为福柯的“全景敞视主义”的一种特殊情况我觉得也未尝不可。站在讲台上的老师就是知识/权力的化身,他所代表的,就是教科书中被挑选出的知识,是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权力,而教师在课堂上对每个学生表现的监视,正是试图把学生规训成符合社会权力要求的“驯顺的肉体”的“微观权力控制”2。事实上,一个班级中的“微观权力”绝不仅仅是到这个程度就结束了,真正的层级监视是在学生群体中存在并时刻运转的。一般来说,无论是在中小学还是在高等院校,一个班级中的学生监督群体往往分为三级:班长、其他班委、各类小组长。这是一个典型的“金字塔”式的层级管理模式,学校和教师的要求被从上至下层层落实;而班级中广大同学的各项情况又是通过该模式自下向上地传达给教师和学校更高层的管理者。福柯认为这样的金字塔形能够满足两个要求,“一是能够完整地形成一个不间断的网络,从而能够增加层次,并把各层次散布在需要监视的整个平面上。二是结构合理,不会将一种惰性力量压在需要规训的活动上,不会成为这种活动的制动器或障碍……使监视具体化并切实可行”(二)规范化裁决福柯所谓的“规范化裁决”实际上就是依据已有的规章制度,对违规或不达标者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这就牵扯出一个关键问题:在学校中,在班级里,到处都有纪律和规定,有明确成文的,也有约定俗成的,但无一例外都十分符合社会权力的约束和规训目的,并且具有与其紧密相连的配套惩罚措施。从惩罚形式的性质来看,学校的纪律有两类,一是明确成文的约束性规定,例如“严禁打架斗殴;严禁考试作弊”等,学生一旦触犯了这样的规定,必将受到非常严厉的处2张景兰.《规训:现代社会的权力技术与策略—解读福柯的规训与惩罚》.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4月第28卷第2期罚,例如“记过、开除等”,这样的惩罚是公开的、直接的,它的最主要目的就是确立并维护学校的权威,彰显社会权力的绝对性和不可侵犯的特点。另一种则是模棱两可的达标性规定,比如在一个班级中总有“优等生”、“差生”的群体分类,而这个划分的整体界限却并不十分明晰,尽管如此,在日常学习的过程中,合格的标准还是十分明确的,对于此类不能达标的“违规行为”,主要采取的就是操练性惩罚措施,例如一个学生的某个字写错了,教师可能会罚他抄写一百遍以加深印象,这样的惩罚主要目的在于矫正,并具有“缩小差距的功能”。在针对规范化裁决这一方面,福柯也提到“在纪律中,惩罚仅仅是奖——罚二元体制的一个因素……教师应该尽可能避免使用惩罚,相反,他应该多奖励少惩罚。”这里提到的“多奖励”,其实质目的还是为了赢得学生的心,进而实施其他方面的规训和教育,其目的仍是施加对人的精神的控制。除此之外,福柯还指出,简单的“奖——罚二元体制”使得在学校中“关于行为和表现的定义是基于善于恶这两个对立的价值”,这就使得学校对一个学生行为的判定必然是在是与非两个极端中选择,绝不会存在“还可以、差不多”这样模糊的中间状态。(三)规训教育的弊端在福柯看来,这种规训教育最可怕的地方在于,它高举着社会权力的罗网,每天都在教你如何在这张网里陷的更深,但却让受教者毫无知觉。此种“润物无声”的渗透式的操控,在福柯看来是极其恐怖的事情。所以,倘若要批判规训教育的弊端,一言以蔽之,就是通过对精神层面的渗透和教育,使你的肉体走向驯顺,使你成为这个社会里恭顺的一名良民,而代价就是丧失作为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丧失为自己的生活做选择的权力,成为整个“现代化”社会大铁笼上的一个螺丝钉。四、权力的特征(一)权力无所不在,且具体而微这是福柯对权力的基本判断。他认为在整个现代社会,弥散性的权力已经浸入生活的各个方面,它可以在最细小的地方被捕捉到,它把一切都整合到自己万能的统一体中。而这种弥散性的权力不一定是靠统一的国家机器来实现的,“权力具有各种不同的形态,使用各种不同的技术”,在各个不同的局部领域,它拥有策略的多样性,所以它又是具体的。在现代社会中,权力效应沿着一个渐进的细微渠道流通,它抵达个人,抵达了他们的身体、姿态和全部日常行为。我们看到,在人们的性经验中,细微的权力关系弥漫于身体、性、家庭、亲属关系、话语等之中,“性落入了话语的掌握之中,话语不断地捕捉它,不让它有丝毫躲藏和喘息的机会”。而在《规训与惩罚》中,福柯展现了权力技术的复制性:在17和18世纪,规训机制逐渐扩展,遍布了整个社会机体。正如我们可以看到的,当代的工厂、学校、军队、兵营、医院一定程度上都与监狱彼此相像,这正是“纪律”这种惩戒权力全面渗透的结果,也即福柯所说的“规训社会”的来临。(二)权力是一种关系和网络传统的权力理论视权力为一种能力或者资源,是可以被所有、争夺、转让的财产。而福柯主张权力是一种关系,这种权力关系可以看作是处于流动而循环的过程中,“它从未确定位置,它从不在某些人手中,从不像财产或者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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