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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目录第一章定义……………………………………………………附件-15-03第二章适用范围………………………………………………附件-15-06第三章客票……………………………………………………附件-15-06第四章票价和税费……………………………………………附件-15-09第五章定座……………………………………………………附件-15-10第六章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附件-15-11第七章购票……………………………………………………附件-15-13第八章班期时刻、航班取消及变更…………………………附件-15-13第九章客票变更、签转、退票………………………………附件-15-14第十章团体旅客………………………………………………附件-15-16第十一章乘机……………………………………………………附件-15-17第十二章行李运输………………………………………………附件-15-18第十三章旅客服务………………………………………………附件-15-28第十四章飞机上的行为…………………………………………附件-15-29第十五章行政手续………………………………………………附件-15-29第十六章连续承运人……………………………………………附件-15-30第十七章损失责任及赔偿限额…………………………………附件-15-30第十八章生效与修改……………………………………………附件-15-31第一章定义第一条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条件”)中的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国内运输”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发出地点、约定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二)“川航”是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英文名称:SICHUANAIRLINES,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成员代码:3U,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结算代码:876,公司地址:成都双流国际机场,网址:、com、cn(三)“承运人”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运人。(四)“川航规定”指川航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运输进行管理而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之日有效的规定,包括有效的适用票价。(五)“销售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六)“川航销售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指经川航授权并为其代理航班销售的代理人。(七)“地面服务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八)“川航地面服务代理”指已被川航指定为其航班提供地面服务的地面服务代理人。(九)“旅客”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承运人同意在飞机上载运或已经载运的任何人。(十)“团体旅客”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10人(含)以上,航程、乘机日期、航班和舱位等级相同并支付团体票价的旅客。(十一)“儿童”指年龄满两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人;“无陪儿童”是指年龄满五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人。(十二)“婴儿”指年龄不满两周岁的人。(十三)“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十四)“合同单位”指与川航签订定座、购票合同的单位。(十五)“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十六)“旅客定座单”指旅客购票前必须填写的供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据以办理定座和填开客票的业务单据。(十七)“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或离退休干部证明,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学生证、户口簿等证件。(十八)“客票”是指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销售或认可并赋予运输权利的有效文件,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纸质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电子客票是普通纸质客票的电子替代产品。(十九)“联程客票”指列明有两个(含)以上航班的客票。(二十)“来回程客票”指从出发地点至目的地点并按原航程返回原出发地点的客票。(二十一)“连续客票”指填开给旅客与另一本客票连在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二十二)“日”指日历日,一周包括七日。用于发通知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用于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或航班飞行开始日,均不计算在内。(二十三)“定期客票”指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定妥座位的客票。(二十四)“不定期客票”指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未定妥座位的定票。(二十五)“乘机联”指纸质客票中标明“乘机联”的部分,表示该乘机联适用于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二十六)“旅客联”指纸质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始终由旅客持有。(二十七)“正常票价”指在票价适用期内的头等、公务、经济各舱位等级的销售票价中的最高票价。(二十八)“特种票价”指不属于正常票价的其他票价。(二十九)“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三十)“漏乘”指旅客在始发站办理乘机手续后或在经停站过站时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三十一)“错乘”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客票上列明的航班。(三十二)“超售”指超过航班飞机最大允许座位数的销售行为。(三十三)“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便利而携带的必要或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三十四)“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三十五)“自理行李”指已填开客票,并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照管的行李。(三十六)“免费随身携带物品”指在承运人限定的品种和数量范围内并经承运人同意免费由旅客自行携带乘机的零星小件物品。(三十七)“行李票”指纸质客票中与运输旅客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三十八)“行李牌识别联”指识别行李的标志和旅客领取托运行李的凭证。它包含有承运人标志和二字代码以及六位数的序号等内容。(三十九)“免除责任行李牌”指在收运行李时,发现有超过限制规定的行李应拒绝收运,而旅客仍坚持要求托运的情况下,则为超过限制规定的承运责任而栓挂免除责任行李牌。(四十)“离站时间”指航班旅客登机后,关机门的时间。(四十一)“约定经停地点”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客票或承运人的班期时刻表内列明作为旅客旅行路线上预定停留的地点。(四十二)“损失”指在航空运输期间,因航空公司过失造成旅客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四十三)“客票变更”指在同一承运人条件下,改变客票舱位、航班号、航班日期。(四十四)“签转”指改变承运人。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一)除本条第(二)、(三)、(四)、(五)款中另有规定外,本条件适用于川航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二)除免费运输条件、合同、票证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亦适用于免费运输。(三)根据川航包机合同提供的运输,本条件仅适用于该包机合同和包机客票的条款中所涉及的范围。(四)在本条件中如果含有与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不一致的条款,除不一致的条款外,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五)除另有约定外,在川航的规定中,如果含有与本条件不一致的条款,以本条件为准。第三章客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条川航只向持有由川航填开的客票或其他有效运输凭证的旅客提供运输服务。川航客票始终是川航的财产。川航客票中的合同条件是川航运输总条件部分条款的部分概述。第四条客票不得转让。转让的客票无效,票款不退。如客票不是由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出示,而川航非故意性向出示该客票的人提供了运输或退款,川航对原客票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不承担责任。第五条客票不得涂改。涂改的客票无效,票款不退。第六条客票使用要求(一)旅客未能出示根据川航规定填开的有效客票,无权要求乘机。旅客出示残缺客票或非经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更改的客票,也无权要求乘机。(二)客票必须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从始发地点开始顺序使用。如客票的第一段航程未被使用,而旅客在中途分程地点或约定的经停地点开始旅行,该客票运输无效,川航不予接受。(三)每一客票上必须列明舱位等级,并在航班上定妥座位和日期后方可由川航接受运输。对未定妥座位的客票,川航或其销售代理人应按旅客的申请,根据适用的票价和所申请航班的座位可利用情况为旅客预定座位。(四)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五)含有国内航段的国际联程客票,其国内航段的乘机联可直接使用,不需换开成我国国内客票后才能使用。(六)旅客在我国境外购买的用国际客票填开的纯国内航空运输的国际客票,应换开成我国国内客票后才能使用。(七)川航及其销售代理人不得在我国境外使用国内航空运输客票进行销售。(八)定期客票只适用于客票上列明的乘机日期和航班。第七条客票上承运人的名称可使用缩语代码。在客票“承运人”栏内承运人名称的第一个缩语代码相对应的出发地机场即被视为承运人的地址。第二节客票的有效期第八条(一)正常票价的客票有效期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二)特种票价的客票有效期,按照川航规定的该特种票价的有效期计算。(三)客票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第三节客票有效期的延长第九条(一)由于川航的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将延长到川航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航班为止:1.取消旅客已经定妥座位的航班;2.取消的航班约定经停地点中含有旅客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3.未能在合理的时限内按照班期时刻进行飞行;4.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5.更换了旅客的舱位等级;6.未能提供事先已定妥的座位。(二)持正常票价客票或与正常票价客票有效期相同的特种票价客票的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是由于川航在该旅客定座时未能按其客票的舱位等级提供航班座位,其客票有效期可以延长至川航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但延长期不得超过7天。(三)已开始旅行的旅客在其持有的客票有效期内因病使旅行受阻时,除川航对所付票价另有规定外,川航可将该旅客的客票有效期延长至根据医生诊断证明确定该旅客适宜旅行之日为止;或延长至适宜旅行之日以后川航能够按照该旅客已付票款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自恢复旅行地点起的第一个航班为止。如客票中未使用的乘机联包含一个或一个以上中途分程地点,该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能超过自该医生诊断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川航也可同等延长病残旅客的陪伴直系亲属的客票有效期。(四)如旅客在旅途中死亡,该旅客陪同人员的客票可用延长客票有效期的方法予以更改。如已开始旅行旅客的直系亲属死亡,该旅客及其陪同的直系亲属的客票也可予以更改。此种更改应在收到死亡证明后办理,此种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得超过死亡之日起45日。第四节客票遗失第十条遗失客票的挂失(一)旅客的客票全部或部分遗失或残损,或旅客出示的客票未能包括旅客联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旅客应以书面形式向川航或其授权的销售代理人申请挂失。(二)旅客申请挂失,须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如申请挂失者不是旅客本人,需出示旅客本人和挂失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原购票的日期、地点、遗失地公安部门的证明以及足以证实该客票遗失的其他资料或证明。(三)在旅客申请挂失前,客票如全部或部分已被冒用或冒退,川航不承担责任。第十一条客票遗失后如需继续旅行,需重新购票,遗失客票不补。第十二条遗失客票的退款客票遗失,旅客应当及时按本章第十条规定的手续向原购票的售票处申请挂失,该售票处应当及时通知各有关承运人。经查证该客票未被冒用、冒退,待客票有效期满后30日内,按提出挂失申请的时间和相应票价基础计算退款手续费,如旅客重新补购客票,原遗失客票退款不收取退票费。第四章票价和税费第十三条票价的适用(一)客票价指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机场或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费用。(二)川航公布的票价,适用于直达航班运输。如旅客要求经停或转乘其他航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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