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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利武建职大高级工程师主讲人:技术知识讲座总说明四、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期,其施工计划工期、招标工期的确定,必须遵守本定额。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其施工计划工期、招标工期的确定,也应遵守本定额。五、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数为单位。本定额工期,是指完成各章、节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并达到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质量验收标准的全部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本定额工期不包括施工准备(如三通一平、地面地下障碍物处理),竣工文件编制和竣工验收所需的时间。本定额工期,不包括打试验柱的时间。总说明六、本定额共分二册。第一册为建筑安装工程,第二册为市政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包括建筑安装施工总承包和建筑安装施工专业承包工程。建筑安装施工总承包工程包括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其他建筑工程。建筑安装施工专业承包工程包括机械土方、桩基、钢结构、装饰装修、设备安装、机械吊装和绿化庭园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市政路桥和市政安装工程。市政路桥工程包括市政道路、桥梁、排水和泵站工程。市政安装工程包括给水管道、燃气管道、电缆隧道及电缆沟、电信及电力管道、路灯及交通设施工程。总说明七、本定额是依据国家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技术、安全操作规程,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常用施工方法、合理劳动组织及平均施工技术装备程度和管理水平进行编制。八、本定额工期综合考虑了冬季施工、雨季施工、一般气候条件、常规土质和节假日等因素。九、由于各工程项目实际施工条件和各施工企业施工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的差异,允许各工程项目有15%以内的调整幅度。十、建筑面积应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GB/T50353---2005)计算。十一、建筑层数以建筑自然层数计算,设备管道层应计算层数,出屋面的楼(电)梯间、水箱间不得计算层数。总说明十二、建筑工程层数超出本定额层数时,其工期可按定额中最高相邻层数的工期差值增加工期。十三、本定额工期已综合考虑商品混凝土和现场搅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现场搅拌砂浆的施工因素,使用时不得调整。十四、本定额的土壤类别按《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进行划分。十五、根据本定额计算的工期天数,中间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最终结果采用“进一法”取整计算。十六、本定额凡注明“××以内(下)”者,均包括“××”本身,注明“××以外(上)”者,则不包括“×ד本身。一、施工工期的计算(一)工程施工招标、发包前,招标人(发包人)应按照本定额规定,计算建设工程的施工工期。(二)施工工期的计算依据:1.本定额;2.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3.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4.招标文件中有关工期的要求和发包方式;5.工程质量标准;6.施工现场交通、环境状况;7.地质资料;8.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9.其他相关资料。一般规定一般规定(三)本定额的工期是按照建造合格建筑安装产品确定的。招标人(发包人)在招标(发包)文件中要求达到建设行业优质工程标准的,应按照下表增加施工工期:(四)招标(发包)文件应明确招标(发包)工程的工期,并说明工期的确定依据、计划开工日期等有关事项。招标(发包)工程的工期小于本定额工期的85%时,应在招标(发包)文件中单独说明,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应单列赶工措施费用项目。招标工程的工期一般不得少于本定额工期的85%。一般规定二、施工合同工期的约定(一)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工期,并约定以下与工期有关的事项:1.开工日期;2.竣工日期;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工期调整事项;5.工期调整程序;6.工期责任;7.工期争议的处理方式。施工合同中包括多个单项工程,招标(发包)人要求分批次竣工交付的,施工合同还应按照本条规定约定各单项工程的合同工期。一般规定(二)招标工程的合同工期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人的中标文件确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工期应在定额工期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三)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除施工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开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签订施工合同后的28天内,承包人完成其责任范围内的施工前准备工作,向发包人提交开工申请书;2.发包人在施工合同签订后的42天内签发开工令;3.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7天内开工。一般规定(四)工期调整包括开工日期的调整、合同工期日历天数的调整和竣工日期的调整。(五)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延迟竣工的责任,承包人延迟竣工的责任包括采取措施加快进度、继续完成工程、赔偿误期损失。误期赔偿费按照延误竣工的天数和施工合同约定的每日历天应赔偿额度计算确定;施工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每日历天赔偿合同价款的0.05%;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六)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提前竣工的奖励。工程提前竣工,承包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得到提前竣工奖,提前竣工奖按照提前竣工的天数和施工合同约定的每日历天应奖励额度计算确定;施工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每日历天奖励合同价款的0.05%;提前竣工奖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一般规定(七)工期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整、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期纠纷处理方式。没有约定的,发生工期纠纷时,一般应按照下列顺序解决:1.双方协商;2.提请调解。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解施工工期纠纷;3.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一般规定三、施工工期的调整(一)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工期应予顺延。(二)施工过程中,遇不可抗力或异常恶劣的自然天气影响施工进度或暂停施工的,按照实际耽搁的工期予以顺延。(三)施工过程中发现实际地质情况与地质勘察报告出入较大的,应按照实际地质情况调整施工工期。(四)施工过程中遇到障碍物或古墓、文物、化石、流砂、溶洞、暗河、淤泥、石方、地下水等需要进行特殊处理且影响关键线路时工期相应顺延。(五)因发包方拆迁、地下管线迁改未完成,造成工程项目延误施工的,工期相应顺延。一般规定(六)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暂停施工的,工期应相应顺延。(七)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施工工期:1.质量标准要求提高,工期按照本规定第一.(三)条的系数调整;2.工程结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重新计算施工工期;3.工程规模发生变化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本定额协商调整施工工期;4.工程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本额定协商调整施工工期。设计变更期间,暂停施工或影响关键线路的,工期相应顺延。一般规定(八)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违约导致暂停施工或影响关键线路施工进度的,应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施工工期:1.延迟支付工程款并经催告后仍未支付:(1)承包人依据合同暂停施工的,自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通知之日起至延迟支付工程款支付完成止为顺延工期天数;(2)承包人虽未暂停施工但已对关键线路造成影响的,依据实际影响天数顺延工期;2.发包人未能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所需的证照、图纸等,自约定最晚提供时间至实际提供证照、图纸之日止为顺延工期天数;3.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自具备条件开始计算施工工期;4.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的,自最晚提供时间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为顺延工期天数;5.施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提供材料设备的,按照合同约定最晚供应时间至实际供应时间为顺延工期天数;一般规定(九)连续7天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应顺延工期。顺延天数根据累计停工时间和下列公式计算:Tds=int(S/8)式中S---累计停工时间(小时)Tds---顺延工期天数(十)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影响施工进度或暂停施工的,应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施工工期:1.发包人指令暂停施工的,暂停施工的天数为顺延天数;2.配合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指令调整施工顺序和进度而增加施工工期的,按照计划施工进度与调整后的施工进度的差异调整合同工期;3.发包人要求重复检验影响施工进度的:(1)检验不合格,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或设计原因外,工期不予顺延;(2)检验合同,工期顺延,顺延天数视实际影响程度确定。一般规定(十一)建设工程竣工前,发、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十二)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确认顺延工期的天数。施工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以下程序确定顺延工期:1.顺延工期情形发生后的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工期顺延的意向书,并在发出意向书的14天内提交工期顺延报告和有关详细资料;2.发包人在收到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后的28天内,核实工期顺延的天数或要求承包人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及有关计算资料;3.发承包双方对工期顺延有争议的,可以进一步协商确定或申请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确定。一般规定(十三)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工期计算因素的实际数量与招标数量(合同确定时的预计数量)偏差超过一定幅度,对招标工期或合同工期的确定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本定额协商调整施工工期;(十四)合同履行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均应保障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工期,发包人不得擅自调整施工工期或强行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发、承包双方可以视未完工程情况协商调整施工工期,签订补充协议,并按规定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一般规定(十五)施工过程中,以下情况影响关键工作或导致暂停施工的,施工工期不予顺延:1.承包人原因未能按规定开工的;2.施工技术性暂停施工的;3.承包人施工组织不当或违约而引起的暂停施工或暂缓施工的;4.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返工的;5.承包人未能遵守政府管理规定,被责令停工整顿的;6.承包人的其他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一般规定四、实际施工工期的确定(一)实际施工工期的确定依据;1.本定额;2.施工合同;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5.施工组织设计;6.施工记录;7.地质勘察报告和实际地质情况;8.其他相关资料。一般规定(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依据:开工令或延期开工相关文件。(三)调整后的合同工期天数应以合同约定天数(中标工期天数)为基础,考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程调整,具体算式为:Tdc=Tdb+Tds+Tdz-Tdj式中Tdc------调整后的合同工期天数Tdb------中标工期天数或合同工期约定天数Tds------顺延工期天数Tdz------增加工期天数Tdj-------缩短工期天数因设计变更、规模调整等原因需重新计算合同约定施工工期的,Tdb应以重新计算确定的天数为准。一般规定(四)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以下三种情况分别确定: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2.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未在28天内组织竣工验收的或发包人组织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五)实际工期依据开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确定,具体为自开工日期起至实际竣工日期止的总日历天数。实际工期应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一般规定(六)提前竣工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要求的最晚竣工时间前或在合同约定工期内竣工的情况,具体可以”竣工日期“或”工期天数“为参数进行判定。属于以下情形的,应确定为提前竣工。实际工期天数小于调整后合同工期天数的,为提前竣工。提前天数应为二者的差值,即△T=Tdc-Tda。式中△T------提前竣工天数Tda----实际工期天数Tdc----调整后的合同工期天数一般规定(七)延迟竣工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要求的最晚竣工时间之后或合同约定工期外竣工的情况,具体可以“竣工日期“或”工期天数“为参数进行判定。属于以下情形的,应确定为延迟竣工。实际工期天数大于调整后合同
本文标题: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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