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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民间借贷——从吴英案到温州金改专业年级:10级财务管理小组成员:指导老师及评语:(一)吴英案的起因和经过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吴英已在金华市看守所检举了当地约10名官员和银行负责人的受贿行为,其中以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金华东阳市的官员为主,但也涉及金华市官员,浙江省纪委和检察院已介入其中。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上诉书上,吴英提出了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等5个上诉理由,她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至开庭审理之日,吴英借了9亿多,已经还了6亿多。也就是说,除了检方指控的3亿多元外,除却现有资产2亿元,吴英还有3个来亿没还。吴英称资金的这些差额都用到了公司经营。2012年4月,最高法未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院重审。吴英,只有中专文化,从1999年到2006年,吴英的经商道路一直很平坦,美容店、KTV、千足堂足浴,大约赚了有1000多万。在投资实业中,吴英称自己还没出现过亏损。就在2006年前后,小有成就的吴英开始改变商业策略。在短短三个月内,她先后注册了15家公司。吴英对自己的投资项目很满意,但是事实上这些投资却不如她想象中的那么美好。吴英在短短的一年多扩张期间,投资的领域不仅局限在实业——她已经向“类金融”行业布局。其中,“信义系”担保公司是个代表。吴英在庭审中承认,她向林卫平等人所借资金年回报率比较高,有的在50%以上,在资金紧张的时候,甚至更高。整个借贷的生态,滋生了“中介层”。在吴英的借贷链条上,一个重要的中间层就是杨军和骆华梅,没经这层黏合剂,吴英可见很难跨进这个借贷圈。在林卫平的“塔式”借贷的生态上,每个层面都已经在当地深入到各个阶层,盘根错节,层层交叠。(二)吴英案暴露出来的中国的问题及启示从吴英案我们可以看出:我们离法治还很遥远。我国法律和司法仍然没有脱离我国几千年专制社会统治者以法治人的传统,并且,仍然局限在马克思主义的法哲学对法律的定义的樊篱之中: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工具。什么是法治?或者说,什么是一个法治的国家和社会?我认为,一个法治的国家和社会至少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第一,必须具有一个良法体系。在我看来,良法是基于人权道德哲学制定的法律。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划分、阶级斗争、阶级压迫、阶级专政以及阶级统治的法哲学是不合理的,说其不合理,是因为它与人权法哲学相违背。第二,法高于人。人,尤其是最高统治者,必须居于法下,受法的制约或限制。人不可大于且高于法,权不可大于且高于法,同样,党也不可大于且高于法。第三,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你是谁,在犯有同一罪行下,必须判其同一罪名,更重要的,在同一罪名下,量刑结果必须相等。2回顾吴英案的详细经过,再对照法治三原则,我们可以极其清晰地看出,吴英案不论是从其罪名、罪行,还是从其量刑,都是不合理的。我认为,不合理的也就是不合法的(这里的法是良法而非某些、某种程度的恶法)。由此,我说我们离法治还很遥远。从吴英案我们可以看出:特权侵犯产权、权力践踏权利、权力吞啮财富。对于特权侵犯产权、权力践踏权利、权力吞啮财富的问题,在《“产权—公权力—腐败”的内在相关性分析》一文中有说道,“以欧美为典型的常态的自由市场的交易的发生,从历史和逻辑上,都是先有明晰产权,再有交易行为,后有交易市场的。而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中国恰恰相反,中国市场交易行为、交易市场的产生的前提不是依托本已明晰的产权而是依托公权力。因此,中国的产权是由公权力来界定、施予和管理的。”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权力和财富之间的一种畸形、变态的关系:财富自己往往不能决定自己的所有(产权)和分配(份额),决定财富所有(产权)和分配(份额)的主要因素是权力,或者准确地说,是政治权力;或者说,权力的分配决定财富的分配,或者说,权力占有的多少、大小决定财富占有的多少、大小。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财富的所有制(产权)和分配(份额)两个问题不是经济问题,而是政治问题。在我国,政治权力决定财富的所有权(产权)和分配份额。现在在学习经济学时能够对我国财富与权力关系作出这一判断,应该说,这个判断还是比较准确的。从吴英案我们可以看出:没有自由开放的言论市场和自由开放的权力市场相配套,一个自由开放的财富市场是不可能建立和出现的。我们大家也许知道,如果我们从系统论的角度来观察,一个市场国家或社会就是一个市场大系统。在这个市场大系统下,基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三大组成部分,那么,也就相应地想成了三个市场子系统,它们分别是:知识言论市场、政治权力市场和经济财富市场。当我们把目光再转回到吴英案时,我们发现,正是吴英案在很大程度上暴露出了在我国社会现实中既缺少自由开放的财富市场,又缺乏自由开放的言论市场,更缺乏自由开放的权力市场的事实!毋庸置疑,吴英案对于吴英个人来说肯定是个灾难和悲剧,但恰恰是这个灾难和悲剧又一次对我国社会长期存在的、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顽症、痼疾或问题作了一次大暴光、大暴露!温家宝对吴英案作出了这样的总结:第一,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和处置原则应该做深入的研究,使民间借贷有明确的法律保障。第二,对于案件的处理,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我们应该引导、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使其规范化、公开化,既鼓励发展,又加强监管。”这是吴英案启示的共识,也只有这样才能杜绝吴英案的发生。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正在积极考虑将温州的民间金融作为综合改革的试点之一。(三)温州的金融改革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目标有二,一是民间金融阳光化,使实体经济与民间资金对接,二是民间金融规范化,摆脱目前四处泛滥、监管乏力甚至根本无人监管的现状,阳光与规范,两者并行不悖,就像盾与矛不可或缺。目前的民间金融风险正是以往漠视民间金融的直接后果。此次试验的亮点在于,久藏地下的民间金融有了出头之日,建立多层次民间金融体系有了试验的场所。如建立民间融资备案制度,培育发展地方资本市场,未来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技术文化产权交易,发展各类债权市场,小微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有了对接的可能性。目前从有关部门的调查情况看,一系列的创新举措正在酝酿的过程当中,如小贷公司基金等,金融业的创新,成功标志就是建立起信用体系,建立起信用定价市场,并且给信用准确定价。无论何种方式,只要达到上述效果,就算是好的金融市场,小微企业也好,产权交3易也好,风险与信用的准确定价才是根本,其次才是各种金融方式的推进,金融市场的深度拓展。温州试验是风向标,试验的成功将为中国民间金融的阳光化、规范化树立标竿,进而解决中国资金效率低下、草根市场艰难的现状。失败,非温州一地之祸,成功,也绝非温州一地之幸。(四)中国古代的民间借贷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现象,在我国已经有至少三千年的历史。实际上,战国时期,放款取息已非常普遍。早期的借贷活动表现为实物借贷,随着生产发展,社会分工扩大,剩余产品出现,产生商品交换,贸易、商业活动开始繁荣起来,货币应运而生。借贷活动遂以货币作为中介。唐朝作为一个强盛的王朝,长安形成了中国最早的金融市场,借贷机构提供各种借贷服务。现代的借贷业务形式,在当时都已经产生。唐代对于借贷活动的利率有所限制,虽然允许上下浮动,但对于复利始终是禁止的。严格来讲,“民间借贷”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是对“非常规”融资活动的概括,其出现就是为了满足一种以不改变所有权为条件的财富调剂的需要。由于特殊的国情,中国民间借贷备受歧视甚至指责。不可回避的是,早在远古时期,人类就有了借贷活动,民间借贷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比我们想象的要大得多。古代中央政府管制民间借贷的方法大概有限制最高利率、限制利息总额、不许“利滚利”、要求当铺减息等方法。尽管有所管制,但中国历史上对于民间借贷甚至高利贷者的态度算是很宽容的,这与西方形成鲜明对比。在西方历史上的很长时期,高利贷是非法的,而在一些时间和国度,任何借债取息的做法都是非法的。(五)国外如何管理民间借贷根据西方学界的解释,现代意义的“高利贷”,就是“超过法定最高利率的非法借贷”。关于高利贷的法律规定为,在允许借贷利息存在的经济体中,多数国家都立法规定允许的最高利率,借贷超过法定最高利率就构成高利贷。高利贷属于非法,如果利率超出法定最高利率很高,则构成严重的刑事犯罪。美国各州的法定最高利率差别很大,多数在10%左右。各国对高利贷的管理与美国的基本相同,只是法律规定的合法利率的上限不同而已。法国等多数欧洲国家以及澳大利亚都有反高利贷法。“合法高利贷”在国外根据外国法律规定,高利贷必是非法,但它有“合法高利贷”。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发薪日信贷”就属于高成本信贷,这是一种“快速小额短期消费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税后工资额,即申请即得,很多情况下不需要任何担保和证明,要求到下一个发薪日立即还贷。发薪日贷款的月利率一般在20%左右。发薪日信贷必须经过法律许可,信贷公司必须注册领取执照。英国的发薪日信贷业务发展很快,但对小额贷款管理非常严格,公平贸易局经常在客户中进行调查。加拿大用反高利贷法律约束发薪日信贷业务,利率不得超过60%,超过了即触犯了刑律,会受到刑罚处罚。(六)民间融资的解决方案1.优化民营企业制度环境。于2010年5月13日颁布的“新36条”,是国务院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公用事业领域的重要举措,更表明我国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的决心。在此基础上,首先,建立政策实施反馈机制,确保政府相关部门落实民营企业政策调整,使得民营企业能够真正享受到国家政策的实惠,鼓舞民心;其次,适度放松部门统管,简化办事手续,精简“门槛”,改善政府机构服务水平,为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便利;最后,民营企业的发展不仅需要优惠政策,更需要政府放宽行业准入标准和在发展上的扶持。我们应当把目前温州经济中出现的问题当做一次机遇,当作梳理宏观经济政策、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的机遇。2.疏通民营企业融资渠道。民营企业融资难主要面临两个问题,其一,商业银行经常4以民营企业缺乏信用记录和高额抵押的理由拒绝民营企业的贷款,导致民营企业只能通过民间渠道进行融资。其二,大多数民营企业融资规模较小,商业银行一旦放贷,需要对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监管,程序复杂,银行为节省成本,获取更高的利润也不愿向民营企业放贷。因此,政府应该首先建立诸如小贷公司这类专门针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并将其并入正规的银行监管体系中去,由地方银监局直接监督管理。其次,引导发展相对成熟、信用记录良好的民间金融机构进入正规体系,借鉴民间借贷经验,改进商业银行借贷模式。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多元化。针对民间资本中民营企业流动资产来说,第一,政府放开行业准入标准,容许民营企业进入;其次,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民营企业进入三农产业,科学发展农业生产,开拓农产品市场销售渠道,加快农业产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进程。第三,要拓宽居民投资渠道。金融机构应开发多种产品组合,那些风险偏好低的居民可选择基金等风险较小的理财产品。理顺资本运营制度,加强地方性民间借贷的金融监管,面对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金融监管的升级进步刻不容缓。法规方面,科学立法,规范金融法规制度,明确金融犯罪民事、刑事责任;行政方面,民间资本的借贷不能全是禁止,更应该规范引导,所以政策执行时,区别对象,考察各民间金融机构信誉度,进行差别管理、引导或取缔;意识方面,对民企、居民进行民间借贷知识的普及,让民众自己判断其利弊,引导民众合理理财。
本文标题:毛概论文-看民间借贷——从吴英案到温州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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