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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评议案件秘密进行与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之间的关系如何?组长:周思瑶201407274030组员:牛筱雅201407274020、刘婷婷201407274007、冯正容201407274013、杨明201407274049、张芮201407274021、谭寅201407274068、张小丰201407274024、于孙伞20140727402050。合议庭评议案件秘密进行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依法保障合议庭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和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措施,而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是在裁判文书中概括合议庭对案件事实认定尤其是适用法律的意见分歧,并不泄露每个合议庭成员的具体意见,从而全面反映案件裁判形成过程的一种措施。这两者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2016-4-121目录一、合议庭评议机制概述...........................................................2二、对立性......................................................................................2(一)合议庭秘密评议的基本内容及现实需求.....................2(1)合议庭评议案件的基本内容。..................................2(2)合议庭采取秘密评议的目的。................................3(3)我国合议庭秘密评议的现实需求。..........................3(二)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的原因。.....................................4(1)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的由来.....................................4(2)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的原因.....................................5(3)我国关于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的实践......................5二、统一性......................................................................................61、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秘密评议的救济方式........62、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是相对的评议守密............73、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的设想...............................................72一、合议庭评议机制概述我国的审判模式分为合议制,和独任职两种。在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以及非诉程序(除权判决程序除外)的案件中,可以适用由审判员一人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独任制。而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合议制而言,由于需要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基于每个审判人员各自的专业水平、生活背景、价值取向等的不同,对该案件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会出现不同的意见。因此,合议庭中有可能是形成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但是,由于最后判决的结果是唯一的,因此,但对于就该争议事实所形成的其他意见,是否公开,司法理论界就产生了很大的争议。我们认为合议庭的职能不仅限于对案件的审理、评议,更重要的是如何对案件进行公正的裁判,其中文书制作正是公正裁判的重要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评议记录应否附卷问题的批复》认为,评议记录应另本装订,附卷。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不能阅览评议记录(“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第11、32条),阅卷时,应将装订评议记录的另本抽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42条,故意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评议、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或者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6条规定评议情况应当保密。据此,现实中一般是将合议庭评议设定为秘密评议,并且仅为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保密。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合议庭“合而不议”模式,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合议制下的判决书中所写的大多都只是案件承办法官一人的意见。但是2001年9月,广州海事法院法院在对一起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做出判决时,在判决中将合议庭成员评议该案的不同意见一并写入判决书中,这一公开“合议庭少数意见”的审判方式,这也引发了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思考以及社会的广泛关注。二、对立性(一)合议庭秘密评议的基本内容及现实需求(1)合议庭评议案件的基本内容以及由来。合议庭秘密评议原则,即:“合议庭在做出裁判之前必须评议,互相交换意见并讨论,评议应当在一个相对隔离的场所秘密进行,评议时不得有任何外人在场,并且参加案件评议的法庭任何成员均不得泄露任何情况”。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评议过程不公开,二是事后每一位参与评议的法官应就评议与表决结果保密。这一原则是在诺曼征服之后,随着神明裁判的式微在英国逐渐兴起的。把处于评议中的陪审团隔离起来是因为有利于保证裁判的公正进行,而且这也对陪审团秘密评议原则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当陪审团制度被英国殖民者带入美国时,评议中的陪审团隔离起来以利于评议的秘密进行这一观念也同时得到了传播。比如说在维吉尼亚:“当案件交由陪审团审理时,评议室的大门就被紧闭,在达成一致判决前,陪审员不能获得食物和水的供给,也不得离开他的同伴。”一直到了19世纪中期时,法院终于开始考虑在裁决做出前不给陪审团食物和水这一古老做法的合理性,评议中的陪审团必须被隔离是否真的有利于他们得出一个公正3的裁判。1801年纽约州的一个法院就认为当最初的陪审团无法得出裁决时就应该允许他们解职并重新选任一个新的陪审团,而不是强迫第一个陪审团在饥饿和疲劳的状态下仍非要做出一个为了得到裁判而得到的裁判。因为如果那样的话,裁决就不再是建立在适度的讨论和清晰的论证之上,而是建立在人的精力和体力之上。在这以后,虽然陪审团在评议时的境遇逐步得到改善,但是把评议中的陪审团隔离起来这一做法却延续了下来并促进了陪审团评议过程的私秘性。(2)合议庭采取秘密评议的目的。1、合议庭的的秘密评议原则可以保障法官的内在独立性。合议庭的不同成员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反映了不同的社会群体,合议庭的秘密评议能使各位成员畅所欲言,而成员的评议一旦被公开的话,那么合议庭的成员就不能像先前那样畅所欲言地表达其的自由判断。相反的,他们会尽量调整自己的言行,使得它符合大众的期望。尤其在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中,他们的意见一旦被公布就有可能招致当事人在事后对他们的报复,这些现实的因素必然会使一些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时不敢把自己的真实想法表露出来,因此裁决再也不是建立在他们对单纯的案件事实和法律的理解之上,而是掺杂进了他们对于自身将来处境的考虑。2、合议庭的秘密评议有助于维护公众对于合议庭成员的信任。由于个人对法律问题的不同理解,当事人和公众会对合议庭成员的处理结果表示怀疑。这时如果让合议庭评议的过程公诸于众,那么基于民众的不同理解,必然会对合议庭成员的合议结果产生质疑,从而影响到合议庭成员的地位。那么此时秘密评议原则就显得非常必要了,使公众无从怀疑,从而维护公众对于合议庭成员的信任。3、合议庭秘密评议原则有助于维持法院威信和声望以及合议庭的整体性。在不公开法官个别意见制度之下,当事人无法知道合议庭评议过程,与此同时判决也以公开一致的面目出现在公众和当事人面前,使他们无从法院内部获得质疑的机会,有助于提升法院权威。其次,合议庭是一个整体,以法院的名义行使裁判权,所以在此间只有“法院”而无“法官”,只要形成了法官的多数意见就被视为全体法官的见解和法院的裁判。因此,即使法官不赞同裁判结果,也应在判决上签名。合议庭存在的目的也在于权衡法官彼此间各种不同意见,避免片面判决,最终的目的是希望法官们能取得一致的意见,并在必要时可以拉近彼此的见解。(3)我国合议庭秘密评议的现实需求。首先,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实行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因此载入民事裁判书中的是达成一致的多数意见。于是,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裁判也是多数意见所形成的判决,而少数意见,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公开合议庭少数意见的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程序上以及实体上的权利,但是,只有载于判决书上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所形成的裁判才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裁判,并且,由于合议庭的不同意见并不具有防止“突袭性裁判”的作用,即法官在裁判文书中以各方当事人未曾提及和辩论的理由,或未曾辩论的法律,或未曾主张的事实,出乎当事人意外地直接做出裁判,因此,公开不同意见对于当事人的意义不大。4其次、在我国案件量巨大的情况下,要求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现实难度较大。由于我国进入法院的诉讼案件数量巨大,每个法官在审理案件、书写判决上花费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若再要求合议庭中持有不同意见的法官说明其不同意见的心证形成的过程,这将大大增加法官的负担。再加上在判决中增加不同意见,有可能造成当事人利用不同意见的心证上诉,这样也大大增加了再审案件的数量。最后,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是包括了人民陪审员的,并且大部分的人民陪审员是不懂法律的,对于案件证据、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适用往往难以如专业审判人员那样专业,所以大多数情况下要么他们会认为赞同多数意见,要么,即使对案件持有不同意见,也难以将形成系统的心证。如果要求书写判决书的法官将陪审员的没有体系或者难以概括的不同意见进行公开,对于该法官来说将是更大的负担了。(二)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的原因。(1)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的由来虽然评议秘密原则中的不公开法官附带意见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向来被看作是“法官独立的守护神”,具有维护法官独立、法院威信与声望以及合议庭之和谐与整体性的制度价值。但实际上,仍然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对于不同意见的公开,某些人认为是在古希腊,主要是来源于一些古希腊文章,而更多的人认为公开不同意见起源于英国,在11世纪的英国公开开始不公开不同意见,直到12世纪才飞快的发展起来。在英美法系的国家,英国要求每个法官都得公开自己独立做成的判决,表述自己的意见,并且不能够将个人的意见集合在一起进行发布,虽然司法委员会宣判结果时,是一致意见,但这是诉讼程序的问题。英国最高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允许不同意见的出现;美国则是现代对于不同意见公开做的最为完备的国家,因为美国是在英国殖民地时取得独立的,所以美国受到英国制度的影响,也是实行不同意见公开制度,但在马歇尔就任美国大法官之后,对于不同意见的公开变为统一意见后进行公开,在随后的司法实行过程中,不同意见公开又逐渐发展起来,使得现在的美国有单一的意见,也有不同意见的公开。而在大陆法系中,最近具有代表性的是德国和日本。德国最为大陆法系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德国司法主动引入了不同意见公开制度,在评议时,若有法官对该案件的判决不赞同时,可以提出不同意见书,再根据一定的程序,对不同意见公开制度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细化分析,在适用范围上,只能在联邦宪法法院的宪法裁判中使用,并且联邦法院下的两个分庭十六个法官都可以提出不同意见,并且在整理之后,将不同意见与判决一起写入判集,将提出不同意见的法官进行署名,但只是在最高级的司法机构中实行;而日本的不同意见公开制度,是因为在二战之后,在美国的干涉下,开始搬照司法制度,其中不同意见公开制度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和德国的不同意见公开制度一样,日本的不同意见公开制度同样只在最高级的司法机构中进行。而在中国对于不同意见公开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只是在评议时对于不同意见进行署名记载,并且与判决一起写于判集中。5(2)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的原因对于合议庭的少数意见是否应该写入裁判,司法界长期以来都有很大的争议,但是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来说也是一次有益的尝试。1、有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增强公众的司法信赖感.虽然传统学说认为,在不公开法官个别意见制度之下,当事人无法从法院内部获得质疑的机会,有助于提升法院权威。但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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