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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法律行为权利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1、人的行为►(1)适法行为►合乎法律构成要件,能够发生特定法律效果的行为。►(2)违法行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适法行为►(A)表示行为►法律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准法律行为►我国:法律行为=合法行为?《民法通则》§54:“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无效合同、无效婚姻?民事行为!准法律行为:知、情、意►(1)观念通知►《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感情表示►《继承法意见》第13条:“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3)意思通知►《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意思通知、意思表示之区别►意思通知,不论表意人是否明知其行为之后果,均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意思表示,如果没有主观上明确追求其行为的后果,则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例如,解除(B)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a)需要一定的内心意思,但不须表达►——如先占、无因管理►(b)根本不需要内心意思►——如拾得遗失物、添附、建造事实行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之区分►甲为15岁之未成年人,某日在新疆天山旅行,拾得一块和田玉。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出卖给20岁之乙。约定一星期后乙支付价金2千。乙迟延履行义务,甲再三催告,乙置之不理。甲遂提出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原物。►——先占、买卖、催告、解除,各是什么行为?效力如何?►(1)事件►出生、死亡、天然孳息的分离►(2)状态►精神状态、生死不明状态、时间经过2、自然事实自然事实与人的行为之区别►实例:►甲出售房屋与乙,其后因房价上涨,为避免向乙履行房屋,甲与丙恶意串通作成买卖,并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丙死亡,丁继承。丁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后,将此房屋设定抵押权与戊。丁、戊均不知乙丙之间的恶意串通行为。►——试说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判断物权的变动是否有效?法条链接►《物权法》►§9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9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自然事实行为非表示行为事件适法行为表示行为违法行为侵权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行为违约行为准法律行为法律事实状态观念通知情感表示意思通知法律行为(Rechtsgeschäft)►——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私法上效果的行为。►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引起当事人之间私法上法律效果。►3、民事主体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意思表示的构成——当事人为了追求法律上某种效果,将内心意思表达于外部的行为。行为意思内在意思表示意识效果意思表示行为实例1.甲发生车祸,在病床上昏迷,其亲属草拟一份遗嘱,并在其无意识情况下,要求甲签字。2.露天拍卖场所拍卖葡萄酒。甲举手招呼熟人,拍卖师以为其发出要约。3.甲写电邮给乙,欲以100万购其A房屋,但甲误写为B房屋。4.停车场有“收费”标示,甲泊车。取车时,管理员提出收费,甲说并未要求其保管,拒绝付款。5.甲乘上出租车,告知司机目的地。6.联通公司发信,“为您定制来电提醒业务,月租费3元,如果退订请回复拒绝”,客户沉默。1、表示行为Erklärungshandlung(1)表现于外部的行为(2)须有表示价值——客观上可据以推知行为人之效果意思(3)表示价值的确定2、内在意思一:行为意思Handlungswille►——意识到自己在为表示行为,行为受自己意志之控制。►A.意义——区分意思表示的成立与瑕疵►B.无行为意思的具体情形►——反射性动作、催眠状态下的动作、直接强制►C.欠缺行为意思,意思表示不成立,无须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3、内在意思二:表示意识Erklärungsbewußtsein►——行为人意识到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拘束力,会产生某种抽象意义上的法律效果。►A.行为人明知表示意思欠缺►——真意保留、通谋虚伪表示、戏谑►B.行为人无意识的表示意思欠缺?戏谑:Scherzerklärung►杨某为路边饮食店店主,2000年6月,李某承建路边一工程,将河沙放置于路边,影响了杨某的生意。二人因此发生争吵。李某说:你不就是想要钱吗?杨某说:你以为有个红旗轿车就了不起?李某:我有红旗轿车怎么样,你只要叫我几声干爹,给我磕头,我就把红旗轿车送给你。原告听后,在当场多名群众的面前,立即在地上向李某磕头并叫几声干爹,要求李某赠与轿车。►问:杨某是否能主张赠与合同成立?(无意识地)表示意思欠缺?►1.意思主义:以内心意思为准►——法律行为不成立或无效►2.表示主义:以表示上意思为准►——法律行为成立,但可撤销,并赔偿相对人信赖损失德国实务观点:表示主义►原告向某顾客提供信贷,要求其提供保证。被告(储蓄所)写信给原告,通知原告自己为该顾客承担15万马克的保证义务,但没有明确表示“愿意”承担保证义务。事后,储蓄所说明并不愿意承担保证义务。►原告本来不能够直接将储蓄所的上述表示看成是一项承担保证义务的意思表示。►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被告理应认识到,自己所表达的东西可能被他人理解为意思表示。因此,被告虽然不具有表示意识,也必须在第121条规定的期限内撤销其意思表示。”4、内在意思三:效果意思Geschäftswille►——行为人欲依其表示发生特定、具体的法律效果的意思。►A.效果意思与表示意识的区别►B.欠缺效果意思:采“表示主义”意思表示的方式►(一)明示的意思表示►(二)默示的意思表示►1、可推断的意思表示►2、补充解释►3、沉默(wirklichesSchweigen)概念辨析►法律上(有意义)的行为(Rechtshandlung)►(民事)法律行为(Rechtgeschaeft)►意思表示►民事行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一、负担行为►——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买卖、互易、赠与►租赁、借用、借贷►劳务、承揽、委托、居间二、处分行为►“处分”的含义►最广义的处分:事实上、法律上的处分►狭义上的处分:法律上处分,包括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最狭义处分:直接使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广义上处分狭义上处分1、事实上处分2、法律上处分(物权法§97)处分“处分”的概念法律上处分1、债权行为(合同法§224)2、物权行为物权行为(合同法§51)负担行为处分行为单方行为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物权契约准物权行为单方行为1、所有权移转2、用益物权设定3、担保物权设定抛弃债务免除双方行为债权让与债务承担法律行为三、负担行为/处分行为的区分原则►1、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表现形态►(1)二者均存在►(2)仅有负担行为►(3)仅有处分行为►即时交易甲乙交付价金支付买卖契约A►异时交易甲乙交付(登记)买卖合同AB支付价金C甲乙①买卖合同②转移标的物所有权③转移货币所有权2、处分行为的特性►(1)行为人须具有处分能力►(2)适用标的物特定原则►(3)公示性►(4)无因性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之比较处分行为负担行为法效意思权利变动负担义务处分权必需不需要标的物特定化无须特定化公示性交付或登记无须公示行为的效果绝对效力相对效力无因性无因有因我国物权法的所谓“区分”原则►《担保法》第41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6条II“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实务见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为他人提供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问题请示之答复》:►根据我国房地产法律关于登记确权规定之精神,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为他人债权设定抵押,该抵押设定行为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市分行友好支行诉大连中大集团公司、第三人中国大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抵押担保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大连中大集团公司未经大连国际的同意将中大大厦整体抵押给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市分行友好支行(以下简称友好支行)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抵押合同涉及无权处分部分无效。但鉴于中大大厦在抵押时的全部产权登记在中大集团名下,不动产登记具有权利推定效力,因此,如无证据证明友好支行在接受抵押时对中大大厦9-15层产权的真实状况为明知或应知的,友好支行可以善意取得对中大大厦9-15层的抵押权。”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负担行为,抑或处分行为(物权意思表示)?►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区分原则与无权处分►A、区分原则下的无权处分►《台湾民法典》118条:“(1)无权利人就权利的标的物所为之处分,经有权利人之承认,始生效力。(2)无权利人就权利的标的物为处分后取得权利者,其处分行为自始有效。”►法律效果:►(1)负担行为无须处分权,当然有效;►(2)处分行为有待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取得权利。►B、未采区分原则的立法►《法国民法典》第1599条:“出卖他人之物,无效;买受人不知出卖物属于他人时,出卖他人之物得引起损害赔偿。”►《合同法》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法》第51条的理论争议►梁慧星: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一体把握,将处分行为包含在债权合同之中,因此第五十一条不称“处分行为有效”,而规定为“合同有效”。权利人不追认并且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无效。这里说的无效,不是处分行为无效,而是无权处分的合同无效,即买卖合同无效。不能解释为买卖合同有效,仅处分行为无效。►韩世远:买卖合同包括两个意思表示,即负担义务和权利变动两个意思。51条真正效力未定的是权利处分,而合同仍然有效。《合同法》第51条的逻辑问题►1、排斥某些交易类型►——中间贸易、远期交易、未来物的交易►2、标的物权利人(第三人)能够决定他人之间买卖合同(负担行为)的效力►3、相对人的利益保护最为不利《合同法》第51条的实践问题►1、体系违反►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150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租他人之物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228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类似现象►台湾最高法院:“无权利人出租他人之物,租赁合同不以移转所有权标的为内容,故不以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为必要。”►王泽鉴批评:租赁契约生效,不因出租人无所有权而受影响,乃因为租赁合同为负担合同。2、无权处分扩大化►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实例►1998年10月,原告甲经审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1999年10月建造商住楼三层三间,但未领取过房屋所有权证。同月,甲与被告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价款30万元。协议签订后,乙付清房款,甲将房屋交付给乙占有使用,并把土地使用权证一同交付。乙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也未申请领取房屋产权证。2000年8月,因房屋大幅度涨价,该房估价已达50万元,甲向乙提出要求增加房款,遭乙拒绝,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返还房屋。►一审判决:►因违反《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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