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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民法渊源:从不同角度理解:(1)民法产生的根源(从民法与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官裁决民事案件的法源,即法官判案的法律依据;(3)通常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3.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其具体含义包括:(1)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平等地先弄个有权利,承担义务;(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4.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体现自己的意志,做真实意思表示,通过自己的内心真实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包括:(1)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时任的意思自治;(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3)双方或者多方的民事行为有当事人自愿协商;(4)违反自愿原则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5.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承担等。具体包括:(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2)在法律适用上应贯彻公平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法律缺乏规定时,法官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6.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序良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需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一半道德。公序良俗原则是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通行的原则。7.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以求达到当事人之间利益和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具体包括:(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2)在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原则;(3)依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8.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含义包括:(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具体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9.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有时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为根据,这种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即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10.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事实和自然事实两类。行为事实是指由人的行为所构成的事实;自然事实是指非人的行为所构成的事实。11.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者确认的民事主体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12.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13.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14.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15.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根据抗辩权作用的不同,抗辩权又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而不是永久可以抗辩。16.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17.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者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18.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没有连带关系。19.连带责任:是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20.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由有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依法予以补充的责任。21.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自然人与公民这两个概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公民是指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凡公民均为自然人,但自然人不一定是一国公民。2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与自然人的年龄没有关系,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2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其意思能力为前提,也就是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与民事责任能力相对应的。24.监护: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在我国,监护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他们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25.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是对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26.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制度的目的与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不同。宣告失踪旨在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但不能解决因失踪人生死不明而引起的民事关系的不确定问题。宣告失踪制度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制度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27.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8.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29.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30.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31.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展开活动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32.社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称为人的组合。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会等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33.财团法人:是指为了一定的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进行使用的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34.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盈利并分配给其成员为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公司等。35.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其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组织等。36.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设立;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不是独立主体,它不能独立于法人之外而单独存在,而是依附于法人,并且作为法人组织机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存在;法人的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法人机关由单个的个人或集体组成。37.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是法定的,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38.法人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法人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法人归并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参加合并的两个法人,只消灭一个法人,另一个法人继续存在并吸收了已消灭的法人;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来的法人消灭,新的法人产生。39.法人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法人。法人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新设分立,即解散原法人,而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派生分立,即原法人存续,但从中分出新的法人。40.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非法人组织是人合组织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但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1.合伙: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体。合伙是按照合伙协议组成的联合体,合伙的成立除有合伙合同外,还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伙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42.入伙:指的是合伙成立之后、解散之前,第三人加入合伙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43.退伙:是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身份。退伙分为声明退伙与法定退伙。声明退伙又称任意退伙,是指出于合伙人自己愿意的退伙,原则上有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法定退伙是指在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合伙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被开除等时而出现的退伙。44.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家庭。从事工商个体经营的是单个自然人或家庭,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进行核准登记,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45.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基于各种承包合同发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46.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于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出资,雇工经营,并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的组织形式。47.物: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48.从物:在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两个独立的物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是从物,从物是相对于主物而言的,主物是在两个结合使用中其主要作用的物。49.孳息:是指因物或权益而生的收益,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原物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依其自然性质产生新物的物。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又称直接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又称间接孳息。50.有价证券:是指设定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财产权利不能分离,要享有证券上所代表的财产权利,就必须持有价证券。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即证券的权利人只能向证券上记载的债务人要求实现债权。而有价证券的债权人则可因证券的转让而发生变更,持券人的合法更换不影响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有价证券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债务人不得要求权利人支付相应对价。但是,债务人有权收回有价证券。51.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行为包括名是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诉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但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等事实行为。52.情谊行为:是指当事人因交通、帮助、道义等原因发生的,没有民法上权利义务意思内容的行为,又称好意实惠行为。53.准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的一种,但其效力非基
本文标题:民法通则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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