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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8月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二○○六年第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第一条为完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便利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用航空零部件,是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用于民用航空用途的物项(名称及海关编码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附件1《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部分)。第三条民用航空零部件的出口实行许可证件分类管理制度。以“修理物品”(代码:1300)、“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保税仓库货物”(代码:1233)、“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和“租赁贸易”(代码:1523)出口的民用航空零部件,实行出口许可批件管理。以前款规定的海关监管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出口的民用航空零部件,仍按照《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的规定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第四条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经营者(以下简称出口经营者)申请《出口许可批件》,应向商务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口许可申请书;(二)拟出口的民用航空零部件名称(包括所含型号)、生产国和生产商的说明;(三)出口用途、报关口岸、进口国(地区)的情况说明;(四)出口经营者遵守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保证文书;(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五条商务部收到齐备有效的申请材料后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规定的审查时限内,颁发《出口许可批件》。《出口许可批件》应包括载明出口经营者、海关监管方式、进口国(地区)、民用航空零部件名称及海关编码(包括所含型号)、批件有效期和报关口岸(样式见附件)。第六条出口经营者凭《出口许可批件》,在批件有效期内可多次办理海关通关手续,报关次数及出口数量不限。第七条海关凭商务部颁发的《出口许可批件》原件办理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列民用航空器零部件出口验放手续,并留存《出口许可批件》复印件与报关单一并归档。《出口许可批件》原件退出口经营者或其代理人。第八条出口经营者在《出口许可批件》有效期截止后30日内,将其在该《出口许可批件》项下出口的民用航空零部件的出口时间、型号、数量、贸易方式、进口国(地区)、进口商、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和报关口岸等有关情况报商务部。第九条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出口经营者应至少保存5年,以备商务部抽查。第十条出口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必要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撤销其《出口许可批件》,并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出口许可批件》申请,或者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的出口经营活动。出口经营者违反相关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附件:《出口许可批件》样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产批[200×]××号商务部关于批准××公司出口××(民用航空零部件名称)的批复××公司:你公司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批准你公司可于××年××月××日前,在××(报关口岸),以“××”(代码:××)海关监管方式,从事向××国家(地区)出口××(民用航空零部件名称及海关编码、型号)的经营业务。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并按规定在本批件有效期截止后三十日内将从事出口的有关情况汇总后报商务部(产业司)。三、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商务部××年××月××日抄送:海关总署、××海关=tbl/
本文标题: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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