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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诉的理论1.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1)与诉讼标的物相区别:有争议的具体东西(表现为金钱、财产或行为)。(2)与诉讼请求相区别:作出特定判决的要求。(3)诉讼标的额:双方当事人争执的金钱数额。2.诉的分类(1)确认之诉:只求确认,不求给付。(2)给付之诉:先行确认,以求给付。(3)变更之诉:现有关系,加以变更。3.反诉《民诉法解释》第233条(1)概念:独立的诉。①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民诉法解释》第239条②与反驳不同,反驳是被告的单纯防御行为,而反诉则是被告通过发动进攻进行防御。(2)反诉的构成要件:①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②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③在本诉进行中提出。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民诉法解释》第232条④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⑤反诉应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3)法院对反诉的处理①在一审过程中:可以合并审理。②在二审过程中: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民诉法解释》第251条④再审用二审程序时的反诉:按照二审方式处理。⑤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提出的反诉,合并审理。《民诉法解释》第252条4.诉的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1)主体合并:当事人合并。(2)客体合并:诉讼标的合并。也可分别审理。①有牵连关系:可以用同一份判决处理②无牵连关系:不能用同一份判决处理5.诉讼法律关系:一方必定是法院。第二章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念: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外国主体与中国主体有同样的待遇。(2)对等原则:我国法院对该外国主体加以同样的限制。(三)辩论原则1.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2.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可以是程序方面的,也可以是证据方面的;3.贯穿审判程序的始终。但特别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无法辩论。4.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没有辩论权。(四)处分原则:自行处分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1.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原告的请求范围。2.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五)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六)诚实信用原则《民诉》第13条1.对当事人:(1)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即不虚构事实。(2)促进诉讼义务。即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得故意迟拖延诉讼。如延长举证期限。(3)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如故意规避管辖规定。(4)禁反言。如自认不得任意反悔。(5)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如反复申请回避。2.对其他人:诚实和善意的实施诉讼行为。如证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的证言3.对法官(1)不得滥用司法裁量权。如在审查证据、认定事实时,不得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加以取舍和否定。(2)不得进行突袭裁判。如未经开庭就判决。(七)检察监督原则《民诉》第14条1.行使主体:人民检察院2.行使方式(1)抗诉:生效裁判(2)检察建议①生效裁判②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③对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八)支持起诉原则1.前提是受害人未起诉。如果已经起诉则不需要支持。2.支持起诉人不能参加诉讼程序国外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大陆法系国家的辩论主义1.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的主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2.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当作为判决的基础,换言之,法院应当受当事人自认的约束。3.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实,法院只能以当事人声明和提出的证据予以认定。(二)大陆法系国家的处分权主义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私法上的各项权利,包括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起诉、是否终结诉讼,以及决定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就什么内容与谁进行民事诉讼。处分权主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处分权主义,也被称为当事人主义,包含了当事人进行主义与辩论主义两方面的要求。狭义的处分权主义,并不包含当事人进行主义与辩论主义的内容。台湾通常所说的处分权主义,是指狭义的处分权主义,即对诉讼程序的启动、终结,当事人有决定权。(三)直接审理主义直接审理主义,也称为直接主义,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亲自听取当事人辩论,并亲自调查证据。与直接审理主义相对应的概念,是间接审理主义。间接审理主义,是指将他人审理所得结果作为审判基础,从而间接进行审理工作。第三章民事诉讼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1.独任制(1)适用案件:①简易程序;②特别程序,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③督促程序;④公示催告阶段。(2)组织形式:审判员一人;(3)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4)适用审级:①一审案件;②被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时,尽管适用一审程序,却必须实行合议制。2.合议制的重点问题(1)第一审合议庭:①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②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③选民资格案件或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的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2)第二审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3)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合议庭。(4)审判长:①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②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5)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不了多数意见时,提交审委会讨论。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3.注意:(1)适用独任制还是合议制,以及(2)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不能约定。(二)回避制度1.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第44条(1)对象:①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民诉法解释》第48条②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民诉法解释》第49条(2)阶段:民事诉讼(包括执行)。2.法定原因《民事诉讼法》第44条(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民诉法解释》第43条①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4)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这种情况①不仅要回避,②还应追究法律责任)《民诉法解释》第44条①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②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③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④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⑤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3.回避方式:(1)审判人员自行回避(2)当事人申请回避:(3)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的情形: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民诉法解释》第46条4.一个案只能参与一次《民诉法解释》第45条(1)原则: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2)例外: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5.申请回避的期间:①通常:开始审理时提出。②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6.申请回避的效果:①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②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7.回避的决定权(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2)审判人员(含陪审员)的回避:院长决定。(3)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审判长决定。8.回避决定的复议(1)回避决定可以复议一次。(2)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9.决定回避的法律后果:诉讼程序继续进行。(三)两审终审1.含义:当事人的权利2.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2)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以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3)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上诉的裁定。(4)调解书。(5)小额程序案件。(6)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判决(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四)公开审判制度1.审理公开:《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通常公开审理。(2)一律不公开审理的案件: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②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③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3)经过当事人申请才不公开审理的案件:①离婚案件:②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2.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3.判决一律公开:公众有查阅裁判权。《民诉》第156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第四章当事人(一)谁有资格成为民诉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资格)1.自然人2.法人3.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其他组织(《民诉法解释》第52条)(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①个人独资企业能作为当事人。②对于个体工商户(也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则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①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是当事人。②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民诉法解释》第60条(3)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关联知识:法人作为当事人,法人的分支机构不是当事人:条件:①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②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引起的诉讼。《民诉法解释》第53条(4)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二)谁是本案的真正当事人(正当当事人)1.通常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适格当事人。2.例外:(1)第一类: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①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②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公司法》第152条);③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④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法定机关和组织。《民诉》第55条公益诉讼《民诉》第55条1.案件类型: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2.原告范围: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①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社会组织;市级以上;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环保》第58条②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原告: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消法》第47条(2)第二类: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三)具体案件中的当事人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1)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民诉法解释》第60条①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②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③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2)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民诉法解释》第59条①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②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3)冒名顶替进行民事活动的:以行为人为当事人。《民诉法解释》第62条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2
本文标题:民诉法期末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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