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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交通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1目錄第一章總則...............................2第二章聘僱...............................2第三章薪資...............................3第四章出勤...............................4第五章給假...............................5第六章服務...............................6第七章獎懲及考核............................7第八章訓練進修.............................7第九章保險及福利............................7第十章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8第十一章離職..............................9第十二章退休..............................10第十三章其他..............................112國立交通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97年1月25日本校96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97年3月4日新竹市政府府勞動字第0970021113號函同意備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國立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健全約用人員管理制度,提昇行政服務品質,促進勞資和諧共識,依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暨中央相關法規,訂定本工作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做為同仁依循之準則。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校約用人員有關聘僱、薪資、出勤、給假、服務、獎懲及考核、訓練進修、保險及福利、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離職、退休及其他事項,除政府法令、勞資會議決議或勞動契約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辦理。第三條〈適用對象〉本規則所稱約用人員,為本校以校務基金、特定經費、各項管理費及本校所設立各種專款,並依本規則進用之專任工作人員或諮商人員。第四條〈疑義解釋〉本規則之適用如發生疑義時,應本勞資和諧之精神,在不違反法令之強制及禁止規定下,得於勞資會議中協商或陳報主管機關新竹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主管機關)解釋。第二章聘僱第五條〈遴聘與類別〉約用人員之聘僱應採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辦理。約用人員直屬主管者之配偶或三等親以內之血親、姻親應迴避任用。約用人員聘僱應依本校約用人員進用流程表辦理,聘僱後應提職員評審委員會核備。約用人員類別依工作性質、職責程度及專業知能條件分為以下三類:一、行政類:資深管理師、管理師、副管理師、助理管理師、助理員。二、技術類:資深工程師、工程師、副工程師、助理工程師、技術員。三、諮商類:總諮商督導、諮商督導、資深諮商師、諮商師。約用人員採公開甄選,經校長核定後聘用,並須經一定期間之試用,其試用依第七條規定辦理。第六條〈勞動契約〉本校依業務需要與約用人員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前項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之認定及規範約定事項,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第七條〈試用期間〉約用人員先予試用三個月,試用期滿由人事室通知用人單位進行考核,成績及格者,予以正式聘僱,成績不及格者,停止試用並不予聘僱或得由聘僱單位簽請延長3試用,延長試用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延長試用後成績仍不及格者,停止試用不予聘僱,並終止勞動契約,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第八條〈聘僱基本條件〉本校各類約用人員之聘僱具備基本條件如下:一、行政類、技術類:以錄用大學畢業者為原則,如應業務之需求,得錄用專科以上畢業者。二、諮商類:以碩士畢業者為限。第九條〈聘僱限制〉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僱為本校約用人員:一、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二、受禁治產或破產宣告,尚未撤銷者。三、有賭博、酗酒、吸食或注射麻醉物品或其他不良習性者。四、身體衰弱不堪勝任工作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五、因重大過失曾受本校終止契約處分者。六、無行為能力者。七、應服役而尚未服役者。前項第六款情形,如因業務上特殊需要並經簽奉核准者,不在此限。第十條〈報到文件〉本校新進人員應整備下列文件送交人事室:一、學經歷證件、退伍令影本及專業證照影本。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張。三、最近三個月正面半身相片二吋二張。四、勞、健保轉出證明。五、薪資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六、約用人員契約書一式三份。七、約用請核單。八、約用人員資料表。九、其他經本校指定應繳交之文件。第十一條〈限期到職〉新進人員除因患病或其他重大原因經本校同意者外,應依用人單位通知之日期報到,無故或未經本校同意逾期未到任者,取消其聘僱資格。第十二條〈遷調〉本校因業務需要,在不違反調動五原則相關規定下,得調整約用工作項目或調動至其他工作場所或單位服務,且調動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可能勝任者,約用人員不得拒絕。第三章薪資第十三條〈支薪標準〉約用人員薪資支給標準,依本校約用人員報酬支給表規定核給,但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基本工資。前項所稱薪資,指約用人員自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酬金。但延長工作時間之薪資及休假日、例假日工作加給之薪資均不計入。4約用人員每日工作時間少於八小時者,除本規則、契約另有約定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酬金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視工作性質績效得酌予發給工作加給、技術加給,經單位主管評定績效不佳者,得予酌減之。約用人員曾任本校編制內正式人員、約用人員或專任計畫助理之年資,其服務年資得按年採計提敘,每滿一年提敘一級,至多提敘三級;曾任校外工作性質相類似者(由職員評審委員會認定)之年資,每滿二年提敘一級,至多提敘三級。約用人員進用條件包含相當工作經驗者,應扣除所需工作年資後再予辦理提敘。第十四條〈薪資發放〉本校約用人員薪資發放方式如下:一、新進人員之薪資自到職日起計支。二、每月五日前核發當月薪資。三、未經核准擅自離職者,依規定追繳溢領薪資。第十五條〈年終工作獎金〉年終工作獎金依本校各項經費情形支給,年資未滿一年者,依比例核給年終工作獎金。第四章出勤第十六條〈工作時數〉本校約用人員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均不含中午累積為寒暑休之延長工作時間)。前項正常工作時間,得將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彈性上下班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七時三十分至八時三十分,下午十六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第十七條〈休息時間〉本校約用人員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晝夜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本校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整休息。第十八條〈差勤管理〉本校約用人員差勤管理依下列各項辦理:一、應按時服勤,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職。二、每日於上、下班時間內各刷卡一次,分為上午上班及下午下班,上班刷卡時間開始算足上班時數後,始得刷卡下班;上班後公出者,應刷卡後始得離開。三、請假、休假或出差者,均應事先至本校差勤系統辦妥請假手續始得離校;如因急病或緊急事故,可請託同事或親友代請,但應同時告知單位主管及權責單位。未辦妥請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曠職者不給工資。四、忘記刷卡(漏刷卡),應於本校差勤系統申請單位主管簽核並由權責單位登錄。五、刷卡須親自為之,若有代刷卡情事經查證屬實者,被代刷卡者以曠職論外,並均予以記過懲處。六、出勤(含遲到及早退補請假、忘刷次數)紀錄,列入平時及年終考核參據。5第十九條〈假日出勤〉例假、休假、特別休假日薪資均照給,如因業務需要,本校徵得約用人員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得於六個月內擇日補休或加倍發給薪資。第二十條〈天災、事變出勤〉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本校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約用人員之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前項停止假期,約用人員如出勤者,本校應加倍發給薪資並得於事後補休。第二十一條〈延長工時〉本校有使約用人員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前項延長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第二十二條〈延長工時薪資(加班費)核給標準〉本規則第十九、二十一條各項加班費核給標準如下:一、平時加班: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薪資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薪資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二、休假日加班:於休假日工作者除當日薪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薪資所得。本校因經費限制,每月報支加班費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超過二十小時之加班時數,經勞工同意改以補休方式辦理。第二十三條〈加班申請〉本校約用人員因業務需要依本規則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條加班,均應事先至本校差勤系統填送加班申請單,並經主管同意。第五章給假第二十四條〈例假〉約用人員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日,工資照給。第二十五條〈休假〉約用人員於下列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休假日,均應放假,薪資照給。除農曆春節(除夕至初三)逢週休二日補假一日外,其餘節日遇週休二日均不補假。但本校為實施週休二日,得與勞工協商將部分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休假日辦公時間調移至工作日(週六)實施:一、紀念日:(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三)國慶日〈十月十日〉。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休假日:(一)農曆除夕。(二)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民族掃墓節前一日〉。6(四)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五)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六)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前項紀念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於勞動基準法修正調整時,悉依該法規定辦理。第二十六條〈特別休假〉約用人員在本校繼續服務滿一定期間者,每學年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請假期間薪資照給:一、服務滿一學年者,第二學年起,給假七日。二、服務滿三學年者,第四學年起,給假十日。三、服務滿五學年者,第六學年起,給假十四日。四、服務滿十學年者,第十一學年起,每學年加給一日,最高三十日。前項人員工作年資,自受僱當日起算。約用人員於九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學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學年八月起給予特別休假。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約用人員依前項規定休假時,應遵循下列規定辦理:一、特別休假在不影響業務並經單位主管同意,始得休假。二、當學年度之特別休假,應全部休畢;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另發給未休假加班費。第二十七條〈請假種類〉約用人員給假分為事假、家庭照顧假、普通傷病假、生理假、婚假、喪假、公假、公傷病假、陪產假、特別休假及產假等(詳如約用人員給假一覽表),因故不能出勤時應辦理請假。第二十八條〈請假手續〉約用人員請假應事先填具請假單,檢附證明文件,經核准後轉送人事室,如遇緊急情形無法親自請假,得由他人代辦請假手續。第六章服務第二十九條〈遵守紀律事項〉本校約用人員應遵守下列服務紀律:一、應確實遵守本校各單行規章及政府所頒法令,本於職守、公誠廉明、謹慎謙和之精神,執行職務。二、在職期間所知悉或保管之一切技術或資料應嚴加保密,不論本人在職與否,絕不作任何未經授權之使用或以任何方法洩漏。其離職時繳回全部有關之技術資料。三、於聘僱期間內,不得擔任或兼任本校組織編制內法定主管職務。四、於聘僱期間內,不得在校內兼課或兼任校外職務。五、約用人員之服務事項除本規則及契約書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前項第四款情形,如有特殊需要並經專案簽奉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七章獎懲及考核7第三十條〈獎懲〉約用人員之獎懲依本校員工獎懲辦法辦理。第三十一條〈考核作業〉每年一月底辦理平時考核,由人事室將平時考核表送各單位主管評核。每年六月底辦理年終考核,由用人單位主管初核,並填寫「本校約用人員考核意見表」之考核項目、總結意見及具體擬處意見等欄位。一級單位主管經綜合考評後,填列複評分數,並以其複評分數為考核成績之依據。第三十二條〈考核結果〉考核結果八十分至八十九分者在最高薪範圍內均得晉一級,七十分至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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