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永安财险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2015版)
1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2015版)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特别约定、批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沿海内河和远洋商业运输船舶。第三条船舶的登记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管理人和经营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船舶由于发生燃油泄漏或排放油污事故,导致依照《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下列油污损害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由于油污事故在被保险船舶之外造成的财产损失;(二)为防止被保险船舶即将发生的燃油泄漏或排放油污事故,而采用必要、合理的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三)在发生油污事故时,任何人为防止或减少油污造成的财产损失而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因采取该措施造成的进一步财产损失;(四)因服从政府或有关当局为防止或减轻油污事故的命令或指示所产生必要、合理的费用;(五)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造成油污事故,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油污损害责任,但该责任仅限于本条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费用。但承担前款(一)至(五)项约定的保险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必须举证,该油污事故能够一并满足以下条件:(一)该油污事故是突发性的、是被保险人非故意和非预期的;(二)该油污事故在保险期间的特定时间和特定日期开始发生;(三)该油污事故在开始发生后72小时之内为被保险人所知;(四)被保险人在得知油污事故发生后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立即报告保险人,并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保险人提交书面报告。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2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内战、罢工、骚乱、暴动,水雷、鱼雷或其他类型的武器,不可抗逆的自然现象;(二)核反应、核辐射、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的故意行为;(四)完全由于被保险人和受害方之外的第三者故意造成的污染;(五)完全由于负责维护和管理灯塔或其它助航设施的政府或其他当局在履行该职责时的疏忽或其它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污染;(六)被保险人在合同或协议项下的责任,除非:1、该合同或协议一并满足以下条件:(1)已经事先提交保险人;(2)其约定为保险人所同意;(3)保险人在必要的情况下加收了保险费;2、在无该合同或协议的情况下,保险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仍应承担的责任。(七)被保险人和受让人未及时将被保险船舶的转让通知保险人,并且该转让导致被保险船舶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第七条对于被保险船舶因油污事故造成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任何人的死亡、人身伤害、疾病;(二)被保险人拥有、租赁或租用的船舶、货物、设备的损失;(三)被保险的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四)任何运费损失、租金损失、租约解除损失、滞留损失、滞期费、船员工资等损失及相关的费用、利息,以及其他任何间接损失;(五)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六)精神损害赔偿;(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八)任何船舶险或其它保险所承保的损失、费用和责任。第八条当油污事故完全或部分由于受害方故意或过失、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时,对于船舶所有人依法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对该受害方所负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第十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3第五条约定的费用包含在责任限额内。如果保险单或其明细表上载明共同被保险人或额外被保险人,则对于同一油污事故和同一保险期间,所有这些被保险人之间应合并而非分别地适用责任限额。责任限额以特别提款权计算的,保险费按投保日特别提款权与人民币或其它外币的换算比例转换为人民币或其它外币后计收;相应地,赔款金额以事故发生日的特别提款权与人民币或其它外币的换算比例转换为人民币或其它外币后支付,特别提款权与人民或其它外币的换算比例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数据为准。本款上述约定以不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机关的强制性规定和措施为前提。第十一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被保险人未提供必要的核定依据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4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有被保险船舶被光租、抵押、改变技术状况或用途,或其所有权、航行区域、船名、船东、船级、船旗、管理人、经营人改变等情形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一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及其代表就油污事故向被保险船舶的船员及被保险人的其他雇员进行调查。被保险人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收到第三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5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事故报告、事故调查结论、损失清单(公估报告);(三)船舶相关证书和记录;(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五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方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赔偿)限额。第二十八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6七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内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或其他保险人失去偿付能力、破产、拒绝赔偿或无法赔偿等各种情况,均不增加保险人在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第三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
本文标题:永安财险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2015版)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27921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