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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省政府设立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为加强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发[2006]29号)、《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63号令),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用于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以下简称“双创计划”)资助对象;(二)用于省“企业博士集聚计划”资助对象;(三)用于省“双创计划”的后续支持。第三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由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第四条人才引进资金使用坚持“突出重点、严格程序、注重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和编制年度“双创计划”、“企业博士集聚计划”,组织开展对“双创计划”资助对象的后续培训。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编制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分配下达年度人才引进资助资金,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第六条省辖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和申报“双创计划”、“企业博士集聚计划”,受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的委托,与“双创计划”引进人才或团队、“企业博士集聚计划”引进人才及人才引进单位签订资助合同,及时向人才引进单位拨付资助资金,督促引进人才单位将资助资金拨付给受资助人才,对引进人才执行资助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上报获资助人才创新创业成就。第七条人才引进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合同约定的其它配套条件,及时报告受资助人才创新创业情况以及其他重要情况,接受省、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章资助范围、标准和资金使用第八条“双创计划”资助资金面向省外特别是海外,根据每年确定的引进计划,重点资助引进以下创新创业人才或创新团队:(一)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决策和重大科技创新工程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二)能够对我省产业结构优化、产业技术水平提升和高新技术产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带动作用,特别是在我省重点发展的高科技新兴产业领域从事研发和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高层次人才;(三)已经实施或正在申报省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创建国家级研发机构和技术服务平台所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且地方有专门人才计划实行配套支持的关键性高层次人才。优先支持到苏北地区开展创新创业工作,其创新创业领域符合省和地方产业发展重点要求的高层次人才;在重点支持以上急需引进人才的同时,择优支持一批由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和三等甲级医疗机构引进的,具有突出创新创业成就,在国际上有重要专业影响力的领军人才。(五)在我省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科技、教育、卫生等领域,从事产业技术研发、前沿科学研究、重大疾病诊疗和预防等工作,已取得杰出成绩或具有显著创新潜力,有望突破核心技术、提升产业水平、引领学科发展,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优秀创新团队。对符合引进重点且经过规定程序被确认纳入“双创计划”的创新创业人才,给予每人50万或100万元的资助;对符合支持重点且经过规定程序被确认为省创新团队的,给予每个团队300-800万元的经费资助。第九条“企业博士集聚计划”资助资金面向省内外,根据我省产业发展需要,支持到我省企业、基层推动自主创新的博士,重点资助以下四类:(一)到我省自主创业的博士;(二)各类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或民营科技企业,以及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计划”资助对象,省“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333工程”培育对象、省“产业教授”创(领)办的企业引进的博士;(三)到我省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从事重大项目研发工作的博士后;(四)到基层服务企业自主创新的博士。对符合引进条件的自主创业博士、企业引进博士、企业博士后,经过规定程序被确认资助的,每人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资助;由省委组织部等部门选派到基层服务企业自主创新的博士,服务期内按每人每年7.5万元安排工作经费。第十条“双创计划”资助资金,用于对引进人才或团队创新创业中的课题研究、改善生产科研条件和对个人补助等。“企业博士集聚计划”资助资金,用于对到我省自主创业博士、企业引进博士、企业博士后个人的工作和生活补助,以及用于到基层服务企业自主创新的博士开展调研、差旅费补助等。“双创计划”后续支持资金,用于对“双创计划”资助对象的后续支持和培育,由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在境内外知名高校、教育培训机构联系或建立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训基地,每年组织“双创计划”资助对象到培训基地进行研修。第四章申报、审批和执行第十一条根据年度申报工作的要求,由省辖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省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双创计划”、“企业博士集聚计划”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第十二条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各市及省主管部门上报的“双创计划”材料进行技术咨询、综合评审、实地考察和公示,确定资助的人才或团队名单;对各市及省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博士集聚计划”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和公示,确定资助博士名单,并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十三条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结果,省财政厅将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下达至各省辖市财政局、省主管部门,由各省辖市财政局、省主管部门根据资助合同、受资助人才执行合同情况以及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考核情况,分期分批将资金拨付到人才引进单位。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第十四条各省辖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以及省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第十五条各省辖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以及省主管部门应在认真检查的基础上,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市或本部门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年度使用综合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抽查,于每年12月底前,将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年度使用综合情况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第十六条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三年对“双创计划”、“企业博士集聚计划”人才实施情况,从引进人才企业申报专利、税收、高层次人才数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每年对创新团队实施情况,从企业研发投入、专利申请、销售收入和税收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第十七条引进人才单位或受资助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资助合同,追回已经下拨的资助资金,3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二)截留、挪用或挤占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第十八条引进人才单位或受资助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人才引进专项资金资助合同的,依合同相关约定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组通〔2008〕77号、苏财行〔2008〕61号)同时终止。
本文标题:江苏省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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