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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大学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须知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粤劳社发[2009]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的要求,在校大学生均要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参加居民医疗保险须知如下:一、保险年度、缴费标准与方式在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保险年度。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足额缴纳。缴费标准为每年每人180元,其中个人缴纳80元,政府资助100元。我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须提供当地县级以上民政或残联部门发放的证件(有效的低保证、低收入证或一、二级残疾证)、优抚证明(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户口本复印件,统一上报民政部门审批后,个人免缴费。个人缴费统一从学生本人用于学校代扣代发的银行账户或校园卡中代扣。二、就医须知及待遇标准(一)就医须知21.医保基金支付方式:在广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进行结算,属于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记账;属于个人支付的费用,由参保人现金支付。2.就诊流程:(二)待遇标准参保人员按规定可享受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和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1.住院的报销标准(1)每次住院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是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开始支付基本医疗费用前,由参保人个人先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额度。表1每次住院起付标准收费处办理结账手续(出示居民医保卡)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出示入院通知单、居民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普通门诊首诊机构为校门诊部)挂号处挂号(出示居民医保卡、有效身份证、门特或门慢诊断证明书)检查、治疗、取药住院治疗办理出院结算(出示居民医保卡)诊室就诊3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起付标准一级150元二级300元三级600元(2)共付段基金及个人支付比例共付段:是指起付标准以上、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住院或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即:由参保人和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共同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表2共付段基金及个人支付比例定点医疗机构等级首次参保或重新参保连续两年或以上参保基金个人基金个人一级80%20%85%15%二级70%30%75%25%三级60%40%65%35%(3)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应负担以下费用:1)自费费用;2)先自付费用(即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保服务设施三个目录范围内,规定由参保人先自付部分比例的费用,包括乙类先自付费用、自费项目费用及超标准的床位费用);3)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4)共付段医疗费用中应由个人按比例支付的费用;45)居民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2.指定慢性病目前已开展的指定慢性病包括:糖尿病、高血压病、冠心病、帕金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参保人患有上述慢性病的,经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可在具备治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属于慢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基金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80%,其他医疗机构60%的比例支付,每一种制定慢性病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人·月不累计、不滚存。患有多种指定慢性病的参保人,最多选择其中两种指定慢性病享受待遇。参保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同时享受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3.门诊特定项目(1)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进行的治疗;(2)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进行的治疗;(3)患恶性肿瘤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及其期间的辅助治疗;患尿毒症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透析治疗;(4)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肝、肾移植治疗手术后,继续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的抗排异治疗;(5)患血友病在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6)患慢性丙型肝炎,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注射液治疗。*急诊留观直接转入住院治疗的,急诊留观的医疗费并入住院费用结算。4.学生普通门(急)诊5参保学生普通门(急)诊执行《中山大学参保学生居民医保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不得浪费的原则。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实行普通门诊专项资金、个人各负担一定比例的原则。(1)普通门诊专项资金来源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由广州市医保局按规定标准定期拨付的普通门诊统筹管理费用(60元/人/年)及其合理超额补偿费用构成,用于支付参保学生在学校指定的门诊医疗机构(各校区门诊部)门(急)诊就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珠海校区参保学生的普通门诊专项资金标准按珠海市医保局规定。(2)首诊医疗机构学校指定各校区门诊部为首诊医疗机构。南校区: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南校区门诊部北校区: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北校区门诊部东校区: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东校区门诊部珠海校区: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珠海校区门诊部(3)专项资金支付标准参保学生在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普通门(急)诊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普通门诊专项资金和学生共同分担,除去自费部分,余下费用个人支付10%,普通门诊专项资金支付90%。经学校指定的门诊医疗机构同意转诊到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或法定假期、寒暑假期间在户籍所在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或实习期在实习地所在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所发生的急诊基本6医疗费用,先由学生参保人自费结算,后凭就诊门诊病历、正式的医疗收费票据和医保卡、门诊清单,在就诊日期起2个月内,向学生所在校区门诊部申请零星报销。经审核,除去自费部分,对基本医疗范围内符合规定的,由专项资金按60%比例报销。校门诊部的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和转诊后的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门诊专项资金每月累计最高支付限额300元/人。注:急诊是指发生下述情形的首次就医,高热(38.5度以上);急性腹痛、剧烈呕吐、严重腹泻;急性过敏性疾病;各种原因的休克、昏迷;癫痫发作;严重喘息、呼吸困难;急性胸痛、急性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脑血管意外;各种原因所致急性出血;急性泌尿道出血、尿闭、肾绞痛;各种急性中毒(如食物或者药物中毒);脑外伤、骨折、脱位、撕裂、烧伤、烫伤、或者其他严重外伤;各种有毒动物、昆虫咬伤;五官及呼吸道、食物异物;急性眼痛、红、肿、突然视力障碍者以及眼外伤;其他危、急、重病。三、本宣传材料未尽之处,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一)网站1.中山大学主页——我的中大:.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广州医保管理网:(二)电话1.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电话:841141182.省、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电话:12333
本文标题:中山大学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须知-中山大学党委学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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