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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出资监管企业:《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出资监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财务总监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在出资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全面实行委派财务总监制度。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对出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由省国资委向出资监管企业委派,依法对派驻企业财务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五条省国资委负责财务总监的选聘、委派、交流和考核等管理工作,其人选可在行政事业单位、出资监管企业中选派,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第六条财务总监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派驻企业财务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权益不受侵犯。第七条各企业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属独资及控股企业派驻财务总监,建立健全财务委派管理制度。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八条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二)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且有良好的履职纪录。(三)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四)具有财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含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担任大中型企业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或财务、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三年以上的;2、在行政事业单位从事财务、审计等工作,担任正处级职务,或副处级职务三年以上的;3、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会计、审计工作十年以上,其中担任部门经理五年以上的。(五)省国资委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三章工作职权第九条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分管财务及相关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企业制定会计核算制度与政策、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开展经济运行分析,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企业制定财务内控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内控体系,落实内控责任。(二)组织编制、审核企业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三)组织制定与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资金管控方案,推行资金集中管理。(四)拟订公司利润分配与弥补亏损方案。(五)参与制订企业重大生产经营计划、投融资计划、薪酬分配方案等。(六)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对企业资产划转、改制重组、产权转让、重大投融资、担保、兼并收购、债务重组等重大事项独立发表专业意见,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七)组织企业建立和完善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并报告重大财务事项。(八)组织建立多层次的财务监督体制,对企业及所属企业经济活动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相关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九)负责提出财务机构设置建议、财务部门负责人及所属企业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人选建议,并参加对其履职情况的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对不适宜的人选,应该提出不同意见。如提出意见未得到采纳,应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十)按规定的事项与总经理进行联签。(十一)财务总监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四章工作报告制度第十条财务总监对省国资委负责,并向省国资委报告工作。第十一条财务总监报告工作采取定期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专项报告形式进行。第十二条定期报告分为月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一)月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当期主要财务指标完成及变动情况,企业重大投资、借款、担保、产权变动等重大经济事项情况,本月工作开展情况。(二)年度述职报告主要包括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重大财务事项、财务总监履职基本情况,工作主要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对进一步加强财务工作的建议、下一年度工作安排等。第十三条重大事项报告包括重大投融资、担保、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改制重组、产权转让等事项。企业出现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及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财务总监发表的独立意见未被采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时,应立即报告。第十四条专项报告包括企业内部审计、财务检查、专题调研、财务风险控制等事项。第十五条财务总监工作报告采用书面形式。重大事项随时报告,专项报告及时上报。第十六条财务总监的工作报告,作为对其业绩考核、奖惩和聘用的重要依据。第五章联签制度第十七条实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财务总监联签制度,是指对规定的事项实行由财务总监与总经理共同签署审批意见的制度。第十八条财务总监对下列事项进行联签:(一)借入和借出资金、贷款担保;(二)对外投资、兼并、收购,对外捐款或赞助等非经营性支出;(三)对外结算支付、备用金支付、费用报销和资金结算等事项;(四)企业财务预算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合并和本部的快报、季报、年报等相关财务资料);(五)设立、合并、撤销银行帐户和证券帐户;(六)省国资委认为应当联签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凡规定联签的事项,应当在企业总经理签署之前送财务总监审签。第二十条联签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总监有权拒绝签字:(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二)违反省国资委国资监管规定;(三)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四)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五)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第六章管理和待遇第二十一条财务总监实行聘任制度。由省国资委采取组织选调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选聘。财务总监实行初任试用制,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试行职务的,正式任职。第二十二条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后经省国资委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但在同一企业连任最多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三条财务总监实行定期交流制度。省国资委结合财务总监履职情况和出资监管企业实际,在出资监管企业范围内对财务总监进行交流。第二十四条财务总监在聘用期间为派驻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中共党员的,进入企业党委会;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进入企业董事会;在国有控股公司任职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推荐进入董事会。财务总监在试用期间,列席企业董事会;是中共党员的,列席企业党委会。第二十五条财务总监人事档案关系,按以下方式办理:(一)在出资监管企业范围内选派的,可自任职时起调入所派驻企业,也可保留在原工作单位;(二)社会公开招聘的,与派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其人事档案可在原工作单位保留,也可由其本人自行委托相关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管,聘用期满不再续聘的,省国资委不负责安排工作;(三)行政事业单位选派的,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派驻企业。第二十六条财务总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相关费用由派驻企业按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财务总监的职务消费或相关待遇按照派驻企业副总经理标准执行。第二十八条财务总监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不得在企业或其他机构兼职并领取报酬;(二)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三)不得利用职权在企业谋取任何私利;(四)省国资委要求遵守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九条财务总监实行回避制度。财务总监不得在其直系亲属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财务部长(经理)、审计部长(经理)等职务的企业任职。第七章考核与薪酬第三十条财务总监业绩由省国资委按照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要求进行考核,并以其实际履职情况确定其考核等级。第三十一条财务总监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期为一个财务年度,一般与企业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同步进行。任期考核期为一个任期。第三十二条财务总监年度考核的基本内容是:(1)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国资委有关决定要求情况;(2)履行财务管理及会计基础管理职责情况;(3)履行财务监督职责情况;(4)参与企业经营决策情况;(5)履职报告情况;(6)廉洁从业情况。第三十三条财务总监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省国资委成立财务总监考核小组,由委领导担任组长,相关处室人员参加,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监督与绩效评价处。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对财务总监的考核,并提出薪酬分配意见;(二)考核小组采取听取考核对象述职、问卷调查、查阅资料、个别谈话、考核评分等方法进行考核;(三)考核小组将考核结果和初评等次、薪酬分配初步意见报省国资委党委会审定;(四)考核小组将省国资委党委会确定的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意见反馈给被考核人和所派驻企业。第三十四条年度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五个档次。其中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为良好,70~80分(含70分)为称职,60~70分(含60分)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第三十五条任职期内财务总监未能忠诚履职、导致企业出现重大国有资产流失、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的,以及财务总监个人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应评为不称职。第三十六条年度考核结果与被考核人薪酬挂钩,并作为被考核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考核为不称职的,予以解聘。第三十七条任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主要依据,原则上以年度考核平均得分为任期考核得分,确定任期考核结果。考虑到某些重大决策事项实施结果的延迟性,任期考核时保留对以前年度考核评分的追溯权,可视项目实施具体情况对照评分标准进行调整。财务总监任期考核结果作为其续聘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再续聘。第三十八条财务总监薪酬由省国资委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在所派驻企业列支。第三十九条财务总监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薪和绩效薪酬构成。基薪分配系数以派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系数乘以0.7确定。绩效薪酬与所派驻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酬乘以分配系数确定。绩效薪酬分配系数根据考核结果,按以下办法确定:(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上的,绩效薪酬的分配系数为:0.9-(100-实际得分)×(0.9-0.5)/(100-60);(二)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绩效薪酬的分配系数为0;基薪随所派驻企业负责人基薪同时发放。绩效薪酬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第八章企业责任第四十条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副总经理标准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确保财务总监为有效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权限。应及时通知财务总监参加有关会议,传阅有关文件、决议、会议记录和财会信息等。派驻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及时将重要财务事项报告财务总监,应经财务总监联签的事项,应按规定报财务总监联签。第四十二条财务总监对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持不同意见时,企业应暂缓表决该项决策,及时向国资委报告。第四十三条企业及其员工有权向省国资委报告、举报或投诉财务总监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九章奖惩第四十四条省国资委对在任期内作出突出贡献的财务总监,给予奖励与表彰。第四十五条企业有关负责人,对财务总监依法履行职责设置障碍,打击报复的,由省国资委或企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等问责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六条财务总监不能忠实履行职责的,省国资委根据其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其职务;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出资人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七条省国资委向出资监管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公司派驻财务总监,应在该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其管理、薪酬、考核等按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八条省国资委负责对所派驻企业财务总监的管理;各企业负责对其所派驻企业财务总监的管理。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与《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总监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国资评价字[2009年]130号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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