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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谢平一、引言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从1979年开始发展,目前其类型有四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到1996年底,信托投资公司244家,所有者权益428亿元,总资产6143亿元;证券公司94家,所有者权益174亿元,总资产1590亿元;财务公司67家,所有者权益70.4亿元,总资产1321亿元;金融租赁公司16家,总资产168亿元。以上机构从业人员约15万人。18年来,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金融业中异军突起,发展迅速,但其地位众说纷纭,其发展过程也是历经坎坷,大起大落。特别是信托投资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要部分,经历数次治理整顿,其业务范围和市场定位至今没有明确。在中国的金融改革进程中,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和作用始终是一个充满争论的课题。中国的金融改革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很不相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历程就是其中主要方面。本论文将对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制度框架、业务发展和风险状况作一些分析,特别是要联系中国的金融改革和金融市场发展来分析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作用。本文的结构是:第二节论述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总体情况,特别是这些金融机构在整个中国金融业的地位和法律框架,在中国金融改革和金融市场发展中的作用;第三、第四和第五和分别论述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和财务公司的情况,并提出这些机构制度缺陷和改革方向。二、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和金融改革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non-bankfinancialinstitution)包括四类: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这种分类的原则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吸收活期存款(demanddeposit),特别是不能吸收个人储蓄存款(individualsavingdeposit),因为这两种业务是最典型的商业银行业务。根据1995年7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所以,中国实行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原则,即一个法人机构不能同时经营银行业务、保险业务或证券业务(信托业务)。但就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这两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而言,分业经营的原则却不十分明显:所有信托投资公司都可以经营证券承销和证券经纪业务;而证券公司却不能经营信托业务,特别是不能经营信托存款、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和租赁业务,但证券公司可以吸收股票投资者的股票交易保证金。实际上,中国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界定上没有使用“存款”和“非存款”的标准。如果按照IMF《国际金融统计指南》(InternationalFinancialStatisticsGuideline)定义,中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属于“吸收存款机构”(takendepositsinstitutions),这在下面分析各类机构时更为明显。唯一的区别是,除财务公司外,其他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都没有结算业务。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信托投资公司既可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又可以从事证券承销、经纪业务和股权投资,几乎类同于欧洲国家的全能银行(universalbank)。这里说明,在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初始,就没有按照国际标准的金融机构分类和金融业务规范,就已经存在制度上的漏洞。2.1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简史1979年10月,国务院批准建立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CITIC),这是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的起点。从1980年到1982年底,全国各类信托机构已有620多家,其中中国人民银行的信托部186家,建设银行的信托部266家,中国银行的信托部96家,农业银行的信托部20多家;到1988年9月,作为独立法人的信托投资公司达到745家(金建栋、马鸣家,1992)。此后信托投资公司的数量开始下降,可见表2-1。中国第一家证券公司是1987年成立的深圳特区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发展高峰是1989年至1991年,这两年间有50家证券公司成立。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期间成立的许多证券公司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地方分行控股或独资的,事后证明这是一个严重的错误。1990年以后证券公司数量发展可见表2-1。财务公司的发展开始于1987年,当年批准的第一家财务公司是东风汽车工业财务公司。到1988年底,财务公司已有15家,1989年以后的机构数量发展可见表2-1。1991年,国务院批发了《关于发展企业集团的通知》,该文件确定了中国第一批企业集团55家,并提出企业集团要优先设立财务公司。从此,批准设立财务公司的一个前提就是,提出申请者必须是国务院文件上确定的企业集团。到1996年末,上述55家企业集团中已成立财务公司33家。1997年4月,国务院把企业集团的名单扩大到120家。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是1986年11月成立的中国对外贸易租赁公司。到1988年底,融资租赁公司已有9家(金建栋、马鸣家,1992),1989年以后的情况可见表2-1。由于租赁公司在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中的地位很小,而且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规定,其业务经营实际上与信托投资公司类同,所以本文下面就不再专门分析租赁公司的情况。以上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简史说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出现和发展是对大一统银行体制的冲击。在1980年以前,中国的存款、贷款市场和结算业务基本由中国人民银行垄断,当时的中国人民银行既是中央银行,又是商业银行,在农村则由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垄断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在这种情况下,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中国金融机构多样化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动力,也是中国金融改革的先驱。尽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市场份额一直不大,但由此打破大一统国家银行的垄断,引起金融业的竞争,其意义是十分重大的。从金融改革的角度分析,中国的情况是十分特殊的:打破传统国家银行垄断体制,不是从增加银行的数量开始,而是从增加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始;而且,无论是银行或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所有制结构或产权结构都没有根本性改变。表2-1:1990-1996年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数量和资产的变化(数量单位为法人机构个数,资产单位为人民币亿元)总计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年份数量资产数量资产数量资产数量资产数量资产19904091447.973391224.434472.217102.45948.8919914562101.683761729.0666189.2419130.26953.1219925113257.63862513.2687489.3527182.321172.6719935325198.093894329.391564.1939240.241364.3619945526709.613915534.4791630.3156440.9714103.8619955707465.73925708.6497831.9865790.7116134.3719964219262.972446182.62941590.53671321.8216168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司;上表均为年末数,资产单位为人民币亿元。2.2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金融业的竞争作为对传统银行体制的冲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成立就是意味着与银行的竞争,这一竞争的动力首先来自地方政府。在传统银行体制下,银行贷款受中央信贷计划的约束,地方政府基本没有对银行的控制权。而随着经济改革分权过程的深化,地方政府的经济权力受到融资能力的限制。地方政府就需要有自己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地方项目融资。这里的内在经济动因是:通过当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能使当地储蓄更多转为当地投资,甚至能吸收外地的储蓄转为当地投资。因此,地方政府办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积极性非常高,事实上绝大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听命于地方政府的,就是国有商业银行地方分支行控股的信托投资公司也是如此。从1986年到1996年,数百个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总量占全部金融机构资产总量的比例在7%~10%,比例最高是1996年的10%。由此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形成的竞争压力是巨大的,而且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也十分激烈,进而也就促进了中国金融业的竞争和效率。在存款市场上,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是直接与国有商业银行竞争的。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主要吸收机构法人的存款,它们的优势是在利率上可以更为灵活,即通过付咨询费、帐外加价、短期存款按长期存款计息等方式提高实际存款利率。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还通过个人股票投资保证金的形式吸收了大量个人存款,1996年末这部分存款余额大约有1500亿元人民币。在贷款市场上,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之间的竞争不十分明显。这是因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在1995年以前基本是由国家信贷计划决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是信托投资公司)的贷款决策一般都听命于地方政府,贷款项目大部分是得不到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或数量不够的项目。所以,在贷款市场上,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补充。特别是对那些得不到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的非国有企业而言,更是如此。在证券承销、证券经纪和投资顾问等证券市场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是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处于明显优势,因为商业银行不能进入证券市场。但是因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数量多,在证券市场,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正是如此,中国证券市场从一开始就是竞争性市场,没有垄断。2.3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的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先驱。尽管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同业拆借市场(即货币市场)中的不规范行为有许多争议,但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货币市场的最大需求者,对该市场发展的作用是历史性的。1986年中国货币市场刚开始运行时,全国信托投资公司从国家银行拆入资金净额就达20亿元(年末数)。此后到1993年以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大量资金拆借给本行控股的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是货币市场的主要交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司1995年的典型调查,在信托投资公司和租赁公司的负债总额中,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拆入的资金占40~60%;证券公司负债总额中拆入资金占20~30%。甚至可以说,没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就没有中国的货币市场。但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货币市场的违规行为也必须提及,主要表现为期限过长、违约多、用途多投向房地产和自营股票。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更是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紧密相关。由于银行只能代理政府债券的发行,所以股票承销、股票经纪基金管理等业务基本上都是由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垄断的。特别是1991年以后,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中国股票市场的迅速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目前,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拥有2450个证券交易营业部,有2200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营业部开设股票帐户进行股票买卖,上市公司有610家,上市基金30支,每天交易量达150亿元人民币。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也是公司债券的主要承销者,每年承销量约120亿元人民币。利率自由化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基本条件。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中国利率自由化的主要推动者,这是无可置疑的,然而按照现行中央银行有关利率管制的金融法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许多利率自由化行为是违规的。就货币市场的拆借利率而言,在1986-1991年期间是允许拆借双方自由商议的,这时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货币市场利率的主要决定者,是它们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成本出价市场利率。在1992-1995年期间,中央银行规定了货币市场拆借利率的上限,这时非银行金融机构就以合同外加价的方式突破利率上限,实现市场均衡利率。在存款和贷款市场上,非银行金融机构也以各种方式突破中央银行规定的利率上限。由此可见,因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在,使中国的利率改革出现了双轨制:一轨是国家以后执行的计划存贷款利率,另一轨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执行的市场存贷款利率;双轨之间的连接就是以非银行金融机构出价为实际基准的货币市场利率。这个过程本身也就是利率自由化过程。2.4非银行金融机构与货币政策1993年以前,中国实
本文标题: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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