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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onservationandManagementMeasure2006-08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登臨及檢查程序第1點︰茲依據公約第26條,通過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之登臨及檢查程序如下。定義第2點:就解釋及履行本程序之目的,應適用如下定義:1、「公約」係指2000年9月5日在夏威夷檀香山所通過的《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魚類種群養護與管理公約》;2、「委員會」係指依公約第9條所設立之委員會,一般稱為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3、「檢查船舶當局」係指對檢查船舶具有管轄權之締約方當局;4、「漁船當局」係指對漁船具有管轄權之委員會會員當局;5、「經授權檢查船舶」係指任何包括在委員會登錄船舶名單內,經授權依本程序參與登臨及檢查活動之船舶;6、「經授權檢查員」係指受雇於負責登檢之當局並在委員會登錄名單內,經授權依本程序進行登臨及檢查活動之檢查員。目的第3點︰依本程序進行之登檢及相關活動,其目的應係確保公約條文及委員會所通過且有效之養護與管理措施之遵守。適用範圍第4點︰本程序應適用於公約區域內之公海。一般權利與義務第5點︰在本程序條文規範下,每一締約方,得對從事或據稱已從事本照公約規範漁業之漁船,在公海進行登臨及檢查。2第6點:除委員會另有決定外,本程序應整體在締約方與捕魚實體間適用,但以相關締約方向委員會遞交有此效果之通知者為限。第7點︰每一委員會成員應確保懸掛其旗幟之漁船能接受依此程序授權之檢查員所進行之登臨及檢查。經授權檢查員在進行任何此等活動時應遵守本程序。一般原則第8點︰本程序係要履行及實施公約第26條、附件三之第6條(2),且本程序之解讀必須與該等條文相一致。第9點︰本程序應以透明及無差別待遇之方式履行,除其他外,考量:1、觀察員在被登臨漁船上以及檢查之頻率及效果等因素;2、監測遵守公約條文及養護與管理措施的整體機制,包括委員會成員官方當局對其所屬船旗漁船所進行之檢查活動。第10點︰為盡力確保所有漁船能遵守規定,依本程序所進行之登檢作為,優先執行於:1、懸掛委員會成員旗幟,但不在WCPFC漁船登載紀錄內之漁船;2、合理相信從事或已從事任何違反公約或任何養護與管理措施之活動之漁船;3、懸掛沒有派遣巡邏船在適用區域執行監控其所屬漁船之委員會成員所屬之漁船;4、沒有觀察員在其上之漁船;5、大型鮪釣漁船;6、曾有紀錄違反國際協定所採用養護與管理措施,或任何國家法律與規章所採用養護與管理措施之漁船。第11點︰委員會應持續檢視本程序之履行。3參與第12點︰委員會應保存所有經授權檢查船舶及當局或檢查員的登錄名單。僅委員會登錄名單所列的船舶及當局或檢查員,始有權於本程序下,在公約區域之公海,登臨及檢查外國船旗漁船。第13點︰若要依本程序進行登臨及檢查,每一締約方應透過執行長通知委員會,並提供以下︰a、關於在本程序下經賦予登臨及檢查活動之每艘檢查船舶:(1)有關船舶細節(名稱、敘述、照片、登錄號碼、註冊港(如果註冊港有異時,船體所標示的港口)、國際無線電呼號及通訊能力;(2)有關檢查船舶有清楚的標誌及可辨識係為政府服務之通知;(3)有關全體航員已依委員會通過之標準與程序,接受並完成有關執行海上登臨及檢查訓練之通知。b、關於在本程序下被指派之檢查員(1)負責登臨及檢查之當局名稱(2)有關此當局的檢查員係充分熟悉所要執行檢查之漁業活動、公約條文及有效的養護與管理措施之通知。(3)有關此當局的檢查員已依委員會通過之標準與程序,接受並完成有關執行海上登臨及檢查訓練之通知。第14點︰當軍事船舶被用於執行登臨及檢查機制時,檢查船舶當局應確保登臨及檢查係由充分接受過漁業執行程序訓練之檢查員所進行,且該檢查員需符合本程序所述之要求。第15點︰締約方依第13點所通知之經授權檢查船舶及檢查員,一旦經執行長確認其已符合要求時,應包括在委員會登錄名單中。第16點︰為提高委員會登檢程序效能及最大程度運用達到已受訓之檢查員,締約方可建立良好機制,將經授權之檢查員置於其他締約方的檢查船舶4上。有此需要時,締約方應就此目標嘗試締結雙邊安排,或促進彼此間溝通與協調,以達到履行本程序之目的。第17點︰執行長應確保經授權檢查船舶及當局或檢查員之名單,在任何時侯均可為所有委員會之成員獲得,且應立即傳送任何變更資料。更新名單應公布在委員會的網站。每一委員會成員應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這些名單能傳送給其所屬在公約區域作業的每一艘漁船。程序第18點:經授權檢查船舶應以清楚明顯的方式懸掛委員會設計的WCPFC檢查旗幟。第19點︰經授權檢查員應攜帶核准之身分證件,以證明該檢查員係在委員會及根據本程序,經授權進行登臨及檢查程序。第20點︰經授權檢查船舶欲對在公海上從事或據稱從事本公約規範漁業之漁船發動登臨及檢查前,應:a、盡最大努力以無線電、國際專用的代號信息或其他可被接受的警示方法與漁船取得聯繫;b、提供證明自身係屬經授權檢查船舶的資訊-名稱、登錄號碼、國際無線電呼號及聯繫頻率;c、知會船長,在委員會授權並依本程序,其要登臨及檢查該船之意圖;d、經由執行登臨及檢查之檢查船舶當局通知漁船當局。第21點︰依本程序進行登臨及檢查時,經授權檢查船舶及檢查員應盡最大努力,用漁船船長能理解的語言與其溝通。如有必要促進檢查員與船長間之溝通,檢查員應使用由秘書處準備並傳送給經授權檢查船舶締約方之標準化多國語言之調查表。第22點︰經授權之檢查員應有檢查漁船、漁船證照、漁網、裝備、紀錄、設施、漁獲與漁產品及任何相關文件之權限,以核實公約養護與管理措施之5遵守。第23點︰依本程序進行登臨與檢查應:a、依國際所接受之良好航海技術原則來執行,以避免危害漁船及船員之安全;b、採盡可能不干預漁船合法行動之方式;c、合理注意,以避免不利於漁獲品質的行動;d、不採取會對漁船、漁船幹部或船員構成困擾的方式。第24點︰在進行登臨及檢查時,經授權之檢查員應:a、漁船船長出示他們的身分證件以及依公約在相關公海區域內相關措施內容本;b、不干涉船長與漁船當局聯絡之能力;c、在4小時內完成船舶檢查,除非發現有重大違規證據;d、蒐集及清楚標記任何他們認為違反公約措施的證據;e、離開船舶前,提供臨時的登檢報告影本給船長,包括船長希望納入該報告的任何異議及聲明;f、完成檢查後,迅速地離開該船舶;及g、依第30點規定,提供完整的登檢報告給漁船當局,該報告應包括船長之任何聲明。第25點︰在進行登臨及檢查時,漁船船長應:a、遵循國際所接受的良好航海技術原則,以避免危害檢查船舶及檢查員之安全;b、接受及促進經授權檢查員迅速且安全之登臨;c、配合及協助依本程序所進行的船舶檢查;d、不能攻擊、抵抗、恐嚇、干預、或不適當的阻擾或延遲檢查員履行其職責;e、允許檢查員聯繫檢查船舶上船員、檢查船舶當局,及遭檢查漁船之當局;f、提供合理設施,倘適當,包括食物及住宿;以及g、促進檢查員之安全離船。第26點︰倘漁船船長拒絕經授權檢查員依本程序進行的登臨及檢查,該船長應6對其拒絕提出合理的解釋。檢查船舶當局應將船長的拒絕與解釋立即通知漁船當局及委員會。第27點︰除依一般可被接受有關海上安全的國際規章、程序及實踐而有必要延遲登臨及檢查外,漁船當局應指示船長接受登臨及檢查。若船長不遵循指示,該會員應中止該船的捕漁許可並令其立即返港。該會員應將其在此等請況下所採取之行動,立即通知檢查船舶當局及委員會。使用武力第28點︰避免使用武力,但為確保檢查員安全和在檢查員執行職務時不受到阻礙而必須使用者除外。使用的武力不應超過依情況為合理需要的程度。第29點︰任何涉及使用武力之事件,應立即報告漁船當局及委員會。檢查報告第30點︰經授權之檢查員應依委員會指定的格式就每次依本程序進行之登臨及檢查準備完整的報告。檢查船舶當局應在完成登檢後3個工作天內,將登檢報告影本傳送給被檢查漁船當局及委員會。如果檢查船舶當局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將該報告提供給漁船當局,檢查船舶當局應通知漁船當局,並應具體告知何時提供該報告。第31點︰此等報告應包括檢查員姓名及所屬當局,及清楚載明檢查員認為違反公約或已生效養護與管理措施的任何活動或情況,並指出確切違規的事實證據。重大違規第32點︰進行登臨及檢查時,若檢查員觀察到的活動或情況構成第37點所定義之重大違規時,檢查船舶當局應,直接或經由委員會,立刻通知漁船當局。第33點︰當收到第32點所述之通知時,漁船當局應毫不延遲的︰a、承擔職責進行調查,若該事證被證實,則對係爭漁船採取執法行動,並通知7檢查船舶當局及委員會。b、委託檢查船舶當局對可能之違規情形完成調查,並通知委員會。第34點︰就第33點a之情形而言,檢查船當局應迅速將檢查員所蒐集之具體證據提供給該漁船當局。第35點︰就第33點b之情形而言,檢查船當局在完成調查後,應將檢查員所蒐集之具體證據,併同其調查的結果,迅速提供給漁船當局。第36點︰當收到第32點所述之通知時,漁船當局應盡最大努力有所回應,且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遲於3個工作天。第37點︰為本程序之目的,重大違規係指下列違反公約條文及委員會所通過養護與管理措施的行為︰a.未持有公約第24條規定船旗會員所核發之證照、許可或授權的捕魚;b.未保有委員會需求之漁獲及漁獲相關資料之充分記錄,或對相關漁獲資料有重大的不實報告;c.在禁漁區捕撈;d.在禁漁期捕撈;e.有意捕撈或持有違反委員會養護與管理措施之魚種;f.嚴重違反依公約所定之漁獲限制或配額;g.使用禁止之漁具;h.偽造或故意隱藏有關漁船之標誌、身分或登記;i.隱藏、竄改或加工有關調查違反行為之證據;j、多項違反行為併行,構成嚴重藐視委員會已生效之措施;k、非屬第26及27點之拒絕接受登臨及檢查;l、攻擊、抵抗、恐嚇、性騷擾、干預、或不當阻擾或延遲經授權檢查員或觀察員;m、故意竄改或損壞船舶監控系統;n、委員會可決定之其他違規,一旦其經本程序修改並經通知公布。8執行第38點︰任何依本程序進行登檢而取得有關漁船違反公約或委員會通過已生效的養護與管理措施之證據,應提交予漁船當局,俾該局依公約第25條採取行動。第39點︰為本程序之目的,漁船當局應將其所屬漁船、船長或船員對經授權檢查員或檢查船舶的干擾行為,視為係在其專屬管轄權下之干擾行為。年度報告第40點︰有授權檢查船舶執行本程序之締約方,每年應向委員會報告其所屬檢查船舶的登臨及檢查作為,及所觀察到之可能違規行為。第41點︰各委員會會員應在其依公約第25條第8項提出之報告內,包含其遵守情況之年度聲明,表示已對其遭登檢漁船之可能違規提出回應,其中包括所有的調查過程與處罰的適用。其他條文第42點︰經授權檢查船舶在履行本程序時,應從事確認非會員漁船在公約區域公海內所從事之漁業活動。一旦確認該類船舶後,應立即向委員會報告。第43點︰經授權檢查船舶應通報第41點所述之漁船,並轉知該船已被目擊或確認從事損害公約有效性之漁撈行為,且此等資訊將分送給委員會成員及係爭漁船之船旗國。第44點︰倘認為適當,經授權檢查員得要求該漁船或其船旗國答應登臨屬第42點所述之船舶。倘漁船船長或船旗國同意,任何因檢查而得之發現,應傳送給執行長。執行長應將此資訊傳送給所有會員及漁船船旗國。第45點︰當履行本程序的行動係屬不合法或超出當時可得資訊所需合理需要時,締約方須對該行動所造成之損失及損害加以負責。9委員會之協調及監督第46點︰在同一行動區域內的檢查船舶應建立一個常態的聯繫機制,以達到分享有關在該區域巡邏、執行登檢及其他依本程序所負作為等相關資訊之目的。第47點︰委員會應持續審查本程序之履行及運作情形,包括審查會員所提有關本程序之年度報告。在適用本程序時,各締約方得嘗試促進經授權檢查船舶及檢查員的最適運作,經:a.確認依本程序執行登臨及檢查的區域和(或)漁業之優先性;b.確保在公海上之登臨及檢查作為能充分的與公約所定其他的監視、遵守及監測工具相結合;c.在不損及對重大違規調查的機會下,確保對委員會成員在公海漁船之登臨及檢查無差別待遇;d.考量委員會會員為監控及確保其所屬漁船遵從而用於公海上的執行資源,尤其是在屬其管轄海域內但延伸至鄰近公海作業之小型漁船。歧異之解決第48點︰有關本程序之解釋、
本文标题:中西太平洋渔业委员会登临及检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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