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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众筹金融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创新与风险治理研究中心杨东2015年10月9日杨东众筹金融理论提出者、众筹研究先驱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中国人民大学互联网金融大数据实验室负责人、众筹金融研究院负责人。在《中国社会科学》、《HongKongLawJournal》(SSCI)、人民日报等《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互联网金融的革命性意义》等中外论文100多篇,并出版《互联网金融第三浪:众筹崛起》、《赢在众筹》等160多万字的著作。提出的“金融统合法”理论、“市场型间接金融”理论、“众筹金融”理论,为立法界、学术界以及政府和实务界所瞩目,是最早研究互联网金融、移动金融、众筹金融的监管和法律的学者之一。全国人大法工委和财经委“证券法”、“期货法”“电子商务法”立法修改小组和课题组专家成员。中国证券业协会股权众筹专业委员会(筹)委员\第四、五、六届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正和岛岛邻,担任贵阳众筹金融交易所、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首席学术专家、首席众筹金融学家。微金融50人论坛发起人之一持续获得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等多项课题,获得学术奖励近10项;中国“金融统合法”理论、“市场型间接金融”理论和“众筹金融”理论的创立者和提出者,为立法界、学术界以及政府和实务界所瞩目。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移动金融、众筹金融监管和法律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互联网反垄断问题研究的先驱者之一和旗帜性代表人物。目前担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安全主要问题立法研究”子课题“互联网金融安全研究”负责人,同时担任我国第一个股权众筹的省部级课题司法部“股权众筹法律问题研究”课题组组长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清算体系法律问题研究课题组负责人。我国第一本众筹著作《互联网金融第三浪:众筹崛起》以及《赢在众筹:实战、风险、技巧》的作者,发表众筹相关论文几十篇,是我国众筹研究第一人,被称为“杨众筹”,众筹金融研究院院长。最早提出股权众筹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金融=众筹金融、中国银联涉嫌垄断等重要论断和观点,并进行了系统研究,在互联网金融的学术研究上做出了巨大贡献。发起成立微金融50人论坛,成为当前互联网金融、创新金融领域影响力最大的民间学术论坛。此外,多年来致力于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众筹、移动金融的实践的发展,担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股权众筹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第四、五、六届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金融办协会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顾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首席专家、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移动金融专业委员会顾问、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贵阳资产金融交易所、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网(金保网)的首席学术专家,正和岛蓝岛民。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基于信息工具的视角作者:杨东教授。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安全主要问题立法研究”阶段性成果。互联网是推动金融普惠的重要力量。互联网金融实现了信息技术与金融功能的融通,具有满足小微投融资者需求、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竞争、提高市场透明度的功能,发挥着分散金融风险、回归金融本质的作用。笔者把互联网金融定义为众筹金融,它是指依据这些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实现支付清算、资金融通、风险防范等金融本质的回归,并且具有快速、便捷、高效、低成本的优势和场外、涉众、混同的特征,并能打破金融垄断,实现消费者福利。《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互联网金融对金融风险结构的创新,在缔造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的竞争型融资市场的同时,也让金融消费者在金融风险分散与利用中首当其冲。符合市场理性、回归金融本质的交易结构变革,引发了实现金融消费者风险吸收能力与金融资产风险匹配的金融风险规制路径。金融消费者保护对我国互联网金融之风险暴露、风险分散和鼓励竞争的新型风险规制范式的作用机制,亦折射并检验了依循法律规则的金融消费者风险吸收能力是否合乎投融资便利和公正价格形成的理性,这也成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之风险规制进路的逻辑中枢,并有利于实现形成公正价格的金融法目标。互联网+金融=众筹金融第一章为什么说“互联网+金融=众筹金融”?第一节为什么说“互联网+金融=众筹金融”?第二节众筹金融产生与发展的背景第三节众筹金融的萌芽与发展第四节众筹金融的革命性意义第五节众筹金融与金融法的变革第六节众筹金融的风险第二章众筹金融的基础设施第一节金融市场需要怎样的基础设施一、背景与概念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基本原则三、互联网时代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四、大数据时代的金融风险控制第二节互联网与众筹金融一、从诞生到发展,这一步等得太久二、早期众筹所欠之东风三、没有互联网技术,就没有现代众筹第三节众筹金融离不开的电子支付一、电子支付与众筹金融二、什么是移动支付?三、第三方支付与众筹金融四、第三方支付的风险五、电子支付是众筹金融的基础设施第四节电子支付提供的是可能,风险控制解决的是意愿第五节众筹金融的交易前风控——以征信系统为例一、互联网交易征信概述二、互联网金融征信的价值三、征信的风险分析四、规范法律法规和监管的现状与问题五、互联网企业征信的实务与案例六、征信与众筹金融第六节众筹金融的交易中风控——以安全认证技术为例一、我国信息安全认证的现状分析二、国内外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发展趋势展望第七节众筹金融的交易后风控——以电子证据为例一、电子证据的一般特点二、证据属性及对电子合同的效力影响三、对电子合同交易实践的启示第八节技术背后的改变——金融的未来一、“新熟人社会”的建立二、众筹与“新熟人社会”第三章众筹改变银行——债券众筹第一节债权众筹概述一、金融服务的困境(一)金融抑制理论视野下的中国现存金融体制(二)征信体系的不健全发育(三)法律上的不完善(四)投资者不理性二、P2P的产生和发展(一)P2P修补借贷市场的裂缝(二)P2P网络借贷的发展三、P2P网络借贷的优势(一)P2P网络借贷具有低成本优势(二)P2P网络借贷能够惠及小微企业和个人(三)P2P网络借贷聚集社会上小额的闲散资金(四)快捷便利的投融资体验(五)改变资金借贷模式第二节P2P网络借贷的类型一、信息平台模式(一)拍拍贷(二)拍拍贷的转型二、担保/抵押模式(一)陆金所(二)陆金所之变三、风险备用金模式(一)人人贷(二)该模式存在的风险四、O2O加盟模式(一)你我贷(二)你我贷的风险及安全保障措施五、债权转让模式(一)宜信(二)债权转让模式所面临的挑战六、国资P2P第三节P2P网络借贷所面临的风险及防范一、P2P网络借贷所面临的风险(一)由借款人引发的风险(二)由贷款人引发的风险(三)由P2P网贷平台引发的风险(四)由第三方个人或机构引发的关联风险二、国外P2P风险防控措施对我国的启示(一)国外关于P2P的监管措施(二)我国P2P行业应从以下方面着手第四章众筹改变资本市场——股权众筹第一节股权众筹挑战资本市场(一)股权众筹概念(二)股权众筹最新发展(三)股权众筹的价值(四)股权众筹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石第二节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的主要类型(一)中证众筹平台——股权众筹“平台中的平台”(二)天使汇、原始会、创投圈——对接传统PE/VC的股权众筹平台(三)大家投——对接“草根”全民天使的股权众筹平台(四)天使街、人人投——对接实体店铺的股权众筹平台(五)众投邦——对接新三板的股权众筹平台(六)浙里投——对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股权众筹平台(七)领筹网——对接特许经营项目的股权众筹平台第三节股权众筹平台大比拼(一)投融资流程(二)投资者审核(三)投资者人数和投资金额的限制(四)领投+跟投模式(五)资金流的问题(六)关于最终的投融资方式第四节股权众筹法律问题研究(一)投资者审核(二)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三)项目审核和推荐的风险:涉及合同欺诈(四)资金流的风险(五)时间风险:募资的期限和及时性(六)超募风险(七)入资方式风险: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能否实现领投人与跟投人的利益平衡(八)知识产权风险第五节国内外股权众筹法律发展动向1、美国2、英国3、德国4、法国5、日本6、中国第六节我国股权众筹法律的监管建议1、推进《证券法》中有关证券公开发行条款的修改2、修改《证券法》,扩大证券概念3、对《刑法》中的“非法集资”犯罪重新进行审慎的考量4、尽快出台《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进行指引和监管5、加强股权众筹投资者的权利保护第五章众筹改变保险第一节传统保险业的主要问题第二节互联网保险的新模式第三节众筹如何改变保险第六章众筹改变信托第一节传统信托的主要问题第二节众筹信托的主要模式第三节众筹如何改变信托第七章众筹改变理财第一节什么是众筹理财?第二节众筹理财的主要模式第三节众筹如何改变理财众筹案例:中国传统的几个案例国外经典的几个案例我老家的几个案例伪众筹众筹与非法集资罪孙大午案件孙大午案•1985年,董事长孙大午的妻子刘惠茹以每亩6元的价格承包了一块叫做“憋闷疙瘩”的、无人愿意接手的荒地。•1989年,孙大午毅然辞去了县农行的工作,来到承包地上,组建了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经过十几年的自我积累,滚动发展到现在的一个集养殖业、种植业、加工业、工业、教育业、旅游业为一体的大型科技型民营企业。•从1985年开始,孙大午开始以公司名义向村民征集贷款,并承诺给与村民银行1-2倍的利息。•截止到2003年,孙大午前后一共从村民手中征集到资金一亿八千多万元。•2003年5月27日,孙大午被徐水县人民检察院逮捕,逮捕罪名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吕文明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泰州中院对吕文明等5人、泰兴法院对王世华等5人分别进行了集中宣判吴英案1981年5月20日出生在东阳的一个农民家庭技校辍学去姑姑的美容院学美容技术后结识了丈夫周红波,一起开了家女子美容院从2001年到2005年,吴英自有的生意做得有声有色,美容店、喜来登俱乐部、千足堂足浴、韩品服饰店,身家2500万元。2005年年底,注册了“本色”系列商标。投资5000万元装修本色概念酒店。2006年3月2日,成立诸暨信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4月,在东阳成立本色商贸有限公司,并租赁7000平方米的房子准备做家居商场;在湖北成立荆门信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5月,成立汽车美容公司。7月,成立洗衣店。8月,成立本色广告公司、酒店管理公司、洗业管理服务公司、电脑网络公司、装饰材料公司、婚庆公司。9月,成立本色物流公司。2000年开始投资房地产吴英案到2005年后突然大笔出手在以东阳为核心的各地大笔购买各种资产,引起社会注意,其本人并不刻意低调,因此进入了富豪榜。由于太过年轻,所以有人开始怀疑吴英的资本来源。通过高利率向民间吸收资本据《财经》杂志的调查,其多笔借贷的平均月息高达6%。经营的多种行业年收益都不高于10%压根没有想过通过生意来还钱,而是专门用后债还前债。庞氏骗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公开发行证券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产生的背景随着经济的增长和国民财富的增加,居民手中的闲置资金越来越多,保值增值投资的需求越来越多。同时,现在市场给我们提供的投资工具比较有限。从参与集资者的角度来分析,许多参与集资者缺乏相应的经济金融法律方面的知识,不能区分合法和非法的界限,心存侥幸,发财心切,犯罪分子打出高回报的幌子,编出天上掉馅儿饼的神话,引群众上当受骗。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角度分析,相关法律机制建设还不完善,这给了非法集资者以可趁之机。产生原因经济环境参与集资者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特点欺骗性非法性特点特定性对象公众性承诺虚假性公开性第二大挑战:我国金融法律和法治的落后1.压制性金融法体系: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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