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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党组织换届选举“两推一选”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扩大村党组织换届选举中的民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严肃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的通知》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村党组织委员会由3-5人组成,其中,设书记1人或设副书记1人。村党组织委员任期3年,任期届满的,采取“两推一选”(党员和群众推荐、镇党委推荐、党内选举)的办法进行换届选举。第三条村党组织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在镇党委的领导下,由村党组织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准备工作第四条换届前,村党组织召开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关2于召开党员大会的决定》,并向镇党委呈报关于召开党员大会的请示。请示的内容包括:召开党员大会的召开时间和主要议程,下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差额比例,委员、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选举办法,以及“两推一选”的具体安排等。第五条镇党委批复后,村党组织召开委员会议,传达镇党委的批复精神,讨论研究召开党员大会的相关事宜。第三章党员和群众推荐第六条村党组织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下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参加会议推荐的党员和村民代表分别超过应到会人数一半以上,推荐有效。第七条镇党委组织召开村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对现任村党组织班子及成员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作为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的重要参考依据。在测评会上,村党组织开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公布候选人条件,全额推荐下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现场公开唱票、计票,公布推荐结果。第八条村党组织在得票数超过推荐票一半以上的党员中,按照不低于委员职数20%、不高于拟定职数一倍的差额3比例,确定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缺额人选在未列为候选人初步人选且得票数多的被推荐人中另行推荐产生。村党组织向镇党委报告推荐结果。村党组织推荐的初步人选,经镇党委审核认为不宜列入的,向村党组织作出说明,缺额人选由村党组织根据推荐结果确定上报。第九条若推荐的候选人初步人选不足多于应选名额20%的比例时,不足的名额,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可以进行第二轮推荐,也可以不再推荐。第四章镇党委推荐第十条镇党委召开会议,在村党组织上报的党员和村民代表推荐结果的基础上进行,按照不低于委员职数20%的差额比例,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推荐下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将名单通报村党组织。第十一条村党组织召开委员会议,结合“两推”情况,按照不低于委员职数20%的差额比例,研究确定下一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考察名单,报镇党委组织考察。第五章组织考察4第十二条镇党委派出考察组,对下一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进行考察。镇党委在考察中要注意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注意征求纪检、检察、审计、计生、维稳、综治等部门的意见,考察情况反馈村党组织。第十三条村党组织召开委员会议,结合镇党委考察情况,研究确定下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并在全村范围内进行公示。第六章党内选举第十四条村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听取和审议本届委员会委会的工作报告;酝酿下一届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确定正式候选人;通过选举办法(草案)、推选监票人;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第十五条选举可采取直接选举的办法,委员、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直接选出;也可采取间接选举的办法,由党员大会先选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再在新选举产生的委员会议上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委员进行差额选举,书记、副书记等额或差额选举。第十六条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数超过应到会党员数的五分之四(不包含经镇党委批复的不计算在应5到会人数之内的党员),会议有效。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第十七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缺额的可以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候选人中按比缺额多1人的差额确定候选人。第十八条选举结束后,村党组织应及时向镇党委呈报选举结果。镇党委予以批复,并报区工委组织部备案。第七章候选人条件第十九条“两推”推荐的候选人初步人选,要符合努力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带头执行党的农村方针政策,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强、公道正派理念强和奉献6精神强的要求。基本选拔标准:1.政治素质较高,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有理想信念和奉献精神,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强,能够坚持在岗履职;3.有经济头脑和致富本领,能够带领村民发展致富;4.有良好品行和公道之心,能够带来和谐,得到群众公认;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村党组织委员会候选人:1.政治素质差,思想觉悟低,对抗中央和国家政策的;2.在换届选举中拉帮结派,搞拉票贿选或者操纵、干扰、蓄意破坏选举的;3.道德品质差、不遵守社会公德、群众认可度低的;4.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和非法宗教组织的;5.利用宗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预村级组织正常工作的;6.违反《信访条例》,以非法手段煽动组织群众集体上访,造成群体性事件的;7.因工作失职、经济等问题,受警告或严重警告未满一年的,被撤销党内职务未满两年的,解除留党察看未满两年的;78.已被立案侦查,正在羁押、在社会上服刑或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性措施的;9.被纪委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且已查实有比较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或在调查中被停止执行职务的;10.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一票否决”的;11.原已当选为村“两委”干部,但不能履行职责,未经村党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连续3个月不参加村党组织或村委会工作的;12.未达到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13.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14.具有其它违纪违法行为的。第二十条实行村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村“两委”班子中任职。若属需要回避的人员被党员和群众推荐为村党组织委员会候选人初步人选的,按照推荐票的多少和候选人条件,并征求相关人选意见后,由镇党委确定其中1人为村党组织委员会候选人初步人选。第八章监督和处分第二十一条党员和群众推荐、党内选举计票工作,应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计票人、监票人分别从不是候选人8初步人选和候选人的党员或村民代表中推选,经相关会议表决通过。计、监票人不少于3人。第二十二条对扰乱、破坏选举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以威胁、贿赂、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经查实后,由镇党委宣布其当选无效,并按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村党组织书记和委员出缺时,参照本办法产生。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组织部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村党组织换届选举“两推一选”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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