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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一、选举工作时间安排月日至月日,培训选举工作人员;月日至月日,选民登记;月日至月日,提名、审查、公布候选人;月日,正式选举;二、选举工作人员总监票人(总监督人):联系电话:监票人:计票人;其他工作人员:上级驻村指导人员:联系电话:三、选民登记规定本次村民委员会选举,对年满十八周岁(以身份证为准)、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进行登记;对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同意(或不同意)进行登记。户口在本村但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名单,请村民提供联系线索,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联系,作好联系记录;表示参加选举的予以登记,选举时,没有回村也没有委托投票的,不计入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总数;表示不参加或多方联系不到的,不予登记,但选举日前2回村并表示愿意参加选举的,或改变不参加选举的意愿要本人投票或委托投票的,可以列入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总数(或公告申诉期内未提出异议,超期不再接受其参加投票意愿,不列入选民总数,不参加投票选举)。四、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根据上级指导要求,设定主任候选人2人,选主任1人;副主任候选人人;选副主任人;委员候选人人,选委员人(其中至少1名女性委员)。五、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六、候选人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根据市、乡镇(街道)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要求,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人员不得确定为候选人:1、选举前3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32、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3、选举前3年内受过党纪政纪处罚的;4、不告知1990年以来有违法生育行为的;5、被查实有吸毒行为的;6、热衷于搞封建迷信或宗派活动的;7、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为重点治安对象的;8、利用金钱或物资贿赂选民,影响换届选举正常进行,经查证属实的;9、直接或间接指使、怂恿他人利用宗族派性挑起事端和群众纠纷,引起群体性上访,影响换届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经查证属实的;10、因贪污、挪用公款、侵占集体资产正在被查处,或被查处过的;11、拒不履行村民义务的;12、本人拒绝提名的;13、工作能力或身体、年龄状况不能胜任工作的。七、候选人提名、资格审查和公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直接提名村主任、副主任、委员,及时公布提名得票结果。提名候选人名单公布后,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对提名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个人简历、家庭情况、工作4能力或特点、竞选承诺以及遵纪守法、履行村民义务、计划生育等情况进行介绍。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依规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报乡镇(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审查后,于正式选举7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后,不接受其退出请求。八、选举期间有关选举竞争行为的规定1、正式候选人的情况介绍和与村民见面均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正式候选人不得自行在公开场合或走家串户进行演说,不得擅自张贴有关竞争文书。2、候选人及其亲友不得以任何形式用钱、物收买选票;不得在选举期间宴请本村选民(包括以亲属名义办酒席)和其他与选举拉票有关的娱乐活动;在选举期间,候选人及其家属与选民的人情往来一律禁止,不能发送整包以上的烟;3、候选人及其配偶、委托的亲友,不得以任何形式的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影响选民意愿;一旦发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的酌情予以警告制止,情节严重或警告不止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造成恶劣影响的,可提请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取消其当选资格。九、选票规定1、本次选举采用选票(一、二、三)(《湖南省村民委5员会选举规程》设计的第种样式),选票上候选人的排列以姓氏笔画为序,主任2选1,副主任选,委员选,各职位增设个空格栏。2、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十、选举投票规定1、本次选举采取投票站投票方式,设个投票站投票,第一投票站(中心投票站)设处,工作人员:;第二投票站设处,工作人员;委托投票选民名单于正式选举日前三天公布。2、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以上投票的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收回选票过半数以上的赞成票始得当选。3、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4、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书写模糊不能辨认或者明显标其他符号等不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的选票无效。5、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6候选人再次投票。6、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应在得票多的未当选候选人中(含符合候选人条件的另选人)进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以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数的三分之一。十一、其他规定1、委托投票。选民不能直接投票的,可以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的人数仅限1人(是否允许委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议定),受委托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被列为候选人的选民不得接受委托。2、正式候选人签字制度。选民名单、委托投票人员名单应交正式候选人签字认可。投票、检票、唱票、选举结果等都应当由正式候选人签字认可。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监票人、发票人和正式候选人签字加封;唱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和正式候选人签字加封。正式候选人无正当理由不签字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过半数同意,视同其放弃签字权力。正式候选人因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并干扰选举进程,造成恶劣影响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可提请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取消其正式候选人资格。3、保证一名妇女当选。选举结果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7成票的,应先保证一名妇女当选;没有过半的,应就一名委员职数进行另行选举,候选人为得票较多的前二名妇女。
本文标题: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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