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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荆君望律师136111113252014年4月23日互联网金融新秀:众筹版权所有,侵犯必究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一、众筹是什么提纲二、众筹在国外的发展三、众筹在国内的发展四、中国法律对众筹的限制五、众筹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如果你想实现一个梦想但又囊中羞涩,该怎么办?找银行贷款,困难重重;找亲友借钱,面子上过不去。在北京邮电大学,几个年轻人正在筹集资金,计划用30万元启动一个咖啡馆创业项目。他们筹集资金的方式既不是找银行,也不是找亲友,而是通过网络,向千千万万素未谋面的陌生人争取资金支持。以传统的眼光来看,这样的行为有些匪夷所思。但从效果上看,这几个年轻人正在快步接近自己的梦想。1月16日14时,这个名为零壹咖啡馆的创业项目在一家名为“众投天地”的网站上线募集资金,仅仅7个小时之后,项目就收到了20名支持者5万元的现金支持。一周之后,筹集到的资金超过了17万元。这样募集资金的方式正在当下的中国慢慢兴起,它的名字叫“众筹”。一、众筹是什么?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它是指借助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众筹,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众筹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众筹可以做商品预售、实际物品交换,也可以做其他众筹。一、众筹是什么?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Kickstarter(KS)——众筹的源于美国的众筹网站KS。KS2009年成立在纽约曼哈顿的下东城,经过短短4年迅速发展,到今天为止已经筹到9亿美金,资助5百万个大小项目。KS通过网络平面对公众募集小额资金,致力于支持和鼓励创新。在Kickstarter的规则当中,创业者将产品原型或创意在众筹平台进行展示并发起募集资金的活动,对项目有意者可以选择进行投资,并最终由项目获得投资回馈。其根本在于将社会资本与创想进行对接,进而形成产品与经济实体。二、众筹在国外的发展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KS成功融资项目涉猎电影音乐视频游戏和创新科技等。KS目前业务还只限于融资(回报只限于产品服务)。最大的众筹项目是2012年的Pebble蓝牙智能手机及手表,筹到1030万美金,在这个众筹的资金的帮助下,Pebble终于能如期在2013年把产品推出,现在已经成为美国圣诞节最火热的礼品之一。Pebble一个很不错的电子产品,大家有机会可以试试。二、众筹在国外的发展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Angelist——美国股权众筹的鼻祖。成立于2011年的Angelist,在2013年9月,完成2400万美元的融资,估值1.5亿美元。它完成融资也是通过众筹方式,投资机构包括AtlasVenture、GoogleVentures,以及其它100多个投资人和机构。截至2013年年底,Angelist上有10万张企业挂牌,促成了1000多家创业企业成功融资。二、众筹在国外的发展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KS为代表的众筹的快速发展,离不开美国政府的大力支持。2012年4月,美国通过JOBS法案(JumpstartOurBusinessStartupsAct),允许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获得股权资本,今年10月SEC美国证监会依据JOBS法案公布细则,使得众筹融资替代部分传统证券业务成为可能。这个法案是一系列促进小企业和初创企业融资的改革措施,允许创业公司每年通过网络平台募集不超过100万美元的资金。这个法案也对参与此类投资的投资人、提供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融资企业均提出了相应要求。由于创业企业的风险很高,对于投资人,要求年收入不足10万美元,所投金额不能超过2000美元,或年收入的5%。而大于这一收入的,可以将10%的收入用于投资,上限则为10万美元。参与众筹的投资人抗风险的能力与专业的风险机构相比弱一些,所以这些要求是必须的。二、众筹在国外的发展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2011年初,点名时间成立,成为中国第一家众筹网站。此后,国内众筹网站快速兴起,包括天使汇、大家投、追梦网、中国梦网、觉JUE.SO、众筹网等网站。点名时间主要是做硬件、科技、文化类项目,以硬件产品众筹为主。中国梦网就主要聚集文学、影视、科技、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项目,围绕盛大的文学、游戏、移动互联网业务来寻找创新的项目。网信金融的众筹网,则用文化众筹、公益、奖励等形式吸引用户,未来将接入股权、债权等领域。三、众筹在中国的发展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三、众筹在中国的发展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三、众筹在中国的发展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三、众筹在中国的发展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在国内的环境下,有关众筹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据中国《证券法》第10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以及其他情况。从股权众筹的角度来看,如果“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超过200人”的,必须经证监会核准。四、中国法律对众筹的限制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在国内的环境下,有关众筹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成立有限合伙制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50人。这也是众筹的人数限制。此前,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就强调,国内众筹平台的发展一定要注意200人的人数限制。于是,一些项目要募集资金的过程中就采用协议代持的方式,变相地扩大众筹参与的人数。四、中国法律对众筹的限制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案例:我国众筹的兴起源于2012年,美微传媒在淘宝上发起的众筹。淘宝出现一家名为“美微会员卡在线直营店”的店铺。该店店主是美微传媒创始人朱江。该店铺主要销售会员卡,但这不是普通的会员卡,购卡者不仅可以享有“订阅电子杂志”的权益,还可以拥有美微传媒原始股份100股。购卡者手中持有的会员卡即原始的股票。美微传媒想通过这样的方式募集闲散资金。美微传媒股权众筹之初,有不少参与者。后来,监管部门叫停,美微传媒也将这些卖出的股权又收了回来。四、中国法律对众筹的限制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案例:2013年12月,一个叫中科柏诚的互联网金融IT服务公司发起了925万的股权众筹。这个众筹项目并没有在某一众筹平台上募集,而是在王德敬的朋友圈完成。中科柏诚CEO王德敬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对股权众筹的规定还不明朗。为了合法合规,中科柏诚请了专业的律师帮忙设计,采取“成为会员,买产品送股权”的方式募集资金。从外面来看,这些资金是用于购买其公司研发的产品。四、中国法律对众筹的限制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五、众筹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依据《刑法》,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第三十四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五、众筹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五、众筹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众筹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五、众筹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非法经营罪——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五、众筹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利转贷罪——第二十六条[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五、众筹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荆君望律师手机:13511111325微信号:jing126126Email:C194910010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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