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公司方案 > 村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自荐直选)
1南浔区南浔经济开发区村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自荐直选)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名,其中妇女委员1名(在村委会选举中单独设立妇女委员岗位,实行专职专选)。第三条本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采用“自荐直选”的选举方式,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以下简称选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第四条本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人、副主任人、委员人组成(省选举办法规定村选委会由5-9人组成),建议名单由村党组织提出,推选工作由本届村党组织主持,经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成员名单及时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自荐竞职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自荐竞职的选民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或参加会议但不参加表决的,可以视为自动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选举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接受区、开发区两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第五条本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为年月日;如需另行选举的,投票时间另行公布。第六条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本村选民登记时间为年月2日至月日时止。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每一选民只能在一地登记。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选民登记由登记员上门登记。提倡村民主动到登记站进行登记。第七条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公布后,遇选民死亡的,其选举权利终止;选民应征入伍的,保留其选举权利;新迁入户籍的居民,不新增为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选民名单以补正后为准。第八条自荐人的任职条件和限制性条件。(一)自荐人应具备的条件: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选无效,并且不能确定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①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②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③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④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纪律处分有关任职规定期限的。⑤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确定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①不按党章规定参加组织生活、缴纳党费、履行义务的;②受到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不满1年,或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不满23年,或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未满2年的;③支持和参与中心工作、公益事业等带头作用不明显,甚至抵触的,或年度党员先锋指数考评综合评价为一般(警示党员)的;④有违法违纪行为嫌疑,正在查处尚未结案的,或因重大问题正在接受党组织审查的;⑤近3年内因黄、赌、毒、酒驾等被处以治安拘留以上处罚的;⑥煽动群众闹事、参与越级群体性上访的;⑦一年外出时间在三分之一以上,工作精力难以保证;⑧任期或年度创业承诺完成较差(业绩不明显)的、或出现辞职承诺情形而又不主动辞职的;⑨村民代表满意度测评中满意率低于三分之一的;⑩超过任职年龄条件的;⑪所经营企业有乱排乱放污染物的。(四)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村民选举委员会对自荐人的资格条件审查,在开发区管委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帮助下进行。第九条本次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妇女委员的选举,由过半数选民直接参加投票选出。鼓励具备资格条件、有志于村务管理、为村民服务的选民,报名参加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选委会组织自荐的选民到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名登记竞选其中一个职位,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第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自荐人进行竞职承诺、创业承诺和辞职承诺。拒绝公开作出“三项承诺”的不能确定为正式自荐人。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自荐人与选民或选民代表见面,由自荐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介绍材料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同意,自荐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广播或印发、张贴。鼓励自荐人开展竞职演说。竞职演说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提出。发表竞职演说的,应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前统一组织。自荐人发表的竞职演说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侮辱和诽谤他人。选举日停止竞职活动。第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应当将具体的投4票方式、次数,以及投票起止时间、地点向村民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选举日的五日前,确定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选举日的三日前,确定其他选举工作人员,包括投票站工作人员若干名,流动票箱工作人员若干名,秘密写票处管理员、投票处管理员、代写处代写员若干名等。上述人员(代写人除外)都应从本村的选民中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公告。如果实行选举大会形式的,应当在选举大会上宣布。本届选举的村民委员会自荐人及其近亲属应回避,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代写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从本村委会或开发区教师等人员中聘请,或请开发区级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工作人员担任。第十三条选举村民委员会,设立1个中心投票站集中投票。投票场所应设立秘密写票处。对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难以进行集中投票的,设立流动票箱上门接受投票。本村共设立只流动票箱,每个流动票箱由3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负责。所有流动票箱要统一集中到中心会场进行开箱、唱计票。第十四条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因文盲和病残等原因自己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代写员代写。自荐人、工作人员和其他人不得强行要求为选民代写选票。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为投票,且受委托人应当是除自荐人以外的本村选民。委托投票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受委托人不得再行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告,未经审核公告的委托无效。受委托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一次性投票选举,选举采用5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选民应当按照本村应选职位直接投票选举。可以选足职位,也可以少选或不选,但不能多选。主任应选1人,委员应选人,其中妇女委员应选人。选举时,应按规定填写清楚,无法辨别的部分视为无效;难以确定的,是否有效由村选举委员会确定;填写被选人姓名以公布的选民名单为准,有同名同姓的要注明。选举时,选民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投票,超过投票时限不得投票,未投票的,视为放弃投票。第十六条投票结束后,封存收回的选票,并于当日集中在选举大会会场或者选举中心投票会场统一开箱,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核对,统计选票,作出记录,经监票人签字后报告村民选举委员会。第十七条选举工作人员逐张检验选票。每一职位栏所写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该职位无效;选举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该被选人无效。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妇女委员实行专职专选,该项填写男性无效。难以确认的选票是否有效,由监票人在公开唱计票前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第十八条本次投票有效,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将选票投入票箱的超过登记选民半数;选举收回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发出的选票数少于或等于选民数。自荐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如果职务相同,则留任得票数最多的一人的职务,其他当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自荐人”以外的选民当选的,应由开发区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并签订“三项承诺”书。第十九条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6另行选举按第一次投票未当选人得票多少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另行选举也可以实行无候选人的自荐直选。另行选举时,已经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还没有妇女成员的继续专职专选。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应当在选举投票日当日或者在选举投票日后的三十日内举行。第二十条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但村民委员会成员已选足三人的,不足职位可以空缺。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经另行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仍未选足三人的,可以不再进行选举,已选出的成员资格有效,并由其负责村民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第二十一条具体当选人当选有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整体选举有效;没有通过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拉取选票和破坏、干扰选举等违法行为当选的;具备本村选民资格,无村选举办法规定的自荐人限制性条件情况的;得票数为选民投票数的过半数,或另行选举中得到三分之一以上选票,且得票数的排名顺序在本村村民委员会职位应选名额之内。第二十二条对整体选举无效,可按两种方式处理:(一)重新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重新确定选举日,重新登记选民,重新组织选民提名确定候选人(重新产生自荐人),重新投票选举。(二)局部纠正。由选举过程中某一环节的违法或失误造成整体选举无效,通过纠正违法或失误的环节可以使整个选举有效的,可以采取局部纠正办法处理。第二十三条具体当选人当选无效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因当选人在选举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出现有村选举办法规定的7有限制条件的人当选的,或选举操作失误,使当选人非正常当选的,应宣布当选无效。因部分当选人当选无效造成的缺额,可以第一次选举中得到过半数选票或另行选举中得到三分之一以上选票、因职数限制未当选的候选人中认定其当选。如无此种情况,则按另行选举程序进行。(二)因选举工作失误造成具体当选人当选无效的,应先纠正失误的环节,看其是否当选。仍然当选的,其当选有效。无法纠正失误或纠正后仍没有当选的,可以保留其候选人(自荐人)资格,另行投票选举。因具体当选人当选无效造成村民委员会出现空缺名额时,不影响其他当选人的当选资格。第二十四条经确认选举有效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宣布所有候选人(自荐人)和被选人所得票数。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投票选举当日或次日,将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向全体村民公告。遇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公布的,需经开发区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公布选举结果的,开发区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可以予以公布。第二十五条宣布结果后封存所有的选票,选票包括有效票、无效票、弃权票和剪角作废票,监票人、计票人和唱票人要在封条上签字。选举工作人员负责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结果报告单一式三份,报区民政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各一份,本村存档一份。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和文书、会计,本届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本届村民
本文标题:村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自荐直选)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28680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