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条文说明1总则第1.0.2条本规范不适用的环境,是指不是由于本规范规定的原因,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构成危险的环境。专用性强并有专用规程规定的,或在本规范的区域划分及采取措施中难以满足要求的特殊情况,如电解生产装置中电解槽母线及跳槽开关等,建议另订专用规程。对于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如车、船、飞机、海上油井平台等均为特殊条件的环境,故危险区域的划分、范围等不可能满足本规范的要求。本标准中取消了原规范中不适用的蓄电池室环境。蓄电池室的危险区域划分在实际工程中经常遇到,本标准在附录B中根据API-505的建议增加了相应的划分建议。同时,本标准在不适用环境中增加了以加味天然气作燃料进行采暖、空调、烹饪、洗衣一级类似的管线系统和医疗室等环境。本规范特别说明不考虑灾难性事故。在执行本规范时,还应执行国家和部颁发的专业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但本规范中某些规定,严于或满足其他国标最低要求的,不视为“有矛盾”。2术语本规范中增加了以下术语的定义:高挥发性液体、正常运行、粉尘、可燃性粉尘、可燃性飞絮、导电性粉尘、非导电性粉尘、重于空气的气体或蒸气、轻于空气的气体或蒸气、粉尘层的引燃温度、粉尘云的引燃温度、爆炸性环境和设备保护级别(EPL)。3爆炸性气体环境第3.1.1条环境温度可选用最热月平均最高温度,亦可利用采暖通风专业的“工作地带温度”或根据相似地区同类型的生产环境的实测数据加以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可取45℃。第3.1.3条在防止产生气体、蒸气爆炸的条件的措施中,在采取电器预防以前首先提出了诸如工艺流程及布置等措施,即称之为“第一次预防措施”。第3.2.1条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的危险区域的划分。危险区域的划分是根据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划分为0区、1区、2区,等采用了国际电工委员会规定。除了封闭的空间,如密闭的容器、储油罐等内部气体空间,很少存在0区。虽然高于爆炸上限的混合物不会形成爆炸性环境,但是没有可能进入空气而使其达到爆炸极限的环境,仍应划分为0区。例如固定顶盖的可燃性物质贮罐,当液面以上空间未充惰性气体时应划分为0区。在生产中0区时极个别的,大多数情况属于2区。在设计时应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1区。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可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本规范中增加了区域划分和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典型关系。以往的区域划分中,对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频率没有较为明确的定义和解释,实际工作中较难掌握。本规范参考API-505中关于区域划分和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频率的关系,给出了可以根据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频率来确定区域等级的一种方法。表3.2.1区域划分和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频率的典型关系区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频率01000及以上小时/年(10%)1大于10小时小于1000小时/年(0.1%-10%)2大于1小时小于10小时/年(0.01%-0.1%)非危险区小于1小时/年(0.01%)注:表中的百分数按照爆炸性混合物出现时间的近似百分比(一年8760小时,按10000小时计算)。第3.2.2条一般情况下,明火设备如锅炉采用平衡通风,即引风机抽吸烟气的量略大于送风机的风和煤燃烧所产生的烟气量,这样就能保持锅炉炉膛负压。可燃性物质不能扩散至设备附近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因此明火设备附近按照非危险区考虑,包括锅炉本身所含有的仪表等设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6)和《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中都明确规定,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该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2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3燃气锅炉房的事故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根据以上的规定,锅炉房应该可以认为是通风良好的场所。因此本规范建议与锅炉设备相连接的管线上的阀门等可能有可燃性物质存在处按照独立的释放源考虑危险区域,并可根据通风良好的场所适当降低危险区域的等级。第3.2.3条对释放源的分级,等效采用了国际电工委员会79-10文件规定。在该文件中,对重于空气的爆炸性气体或蒸气的各种释放源周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及轻于空气的爆炸性气体或蒸气的各种释放源周围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分别用图示例说明。如图3.2.3-1、图3.2.3-2。注:①图中表示的区域为:露天环境,释放源接近地坪。②该区域的形状和尺寸取决于很多因素(见第三节)。注:①图中表示的区域为:露天环境,释放源在地坪以上;明显轻于空气的气体。②该区域的形状和尺寸取决于很多因素(见第三节)。本规范给出一种通孔对不同释放等级影响的判定方法。但下面的示例不作为强制使用,可按需要做一些变动以适合具体的情况。作为可能的是释放源的通孔场所之间的通孔应视为可能的释放源。释放源的等级与下列情况有关:——邻近场所区域类型;——孔开启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密封或连接的有效性;——涉及到的场所之间的压差。通孔分类通孔按下列特性分为A、B、C和D型。A型——通孔不符合B、C或D型规定的特性。举例:———穿越或使用的通孔,例如:穿越墙、天花板和地板的导管、管道;———经常打开的通孔;———房屋、建筑物内的固定通风口和类似B、C及D型的经常或长时间打开的通孔。B型——正常情况下关闭(例如:自动封闭)并且不经常打开,而且关闭紧密地通孔。C型——正常情况下通孔封闭(例如,自动关闭),不经常打开并配有密封装置(例如,密封垫),符合B型要求,并沿着整个周边还安装有密封装置(例如:密封点);或有两个串联的B型通孔,而且具有单独自动封闭装置。D型——经常封闭符合C型要求的通孔,只能用专用工具或在紧急情况下才能打开。D型通孔是有效密封的使用通道(例如导管、管道)或是靠近危险场所的C型通孔和B型通孔的串联组合。表3.2.3通孔对不同释放等级的影响通孔上游气流的区域通孔型式作为释放源的通孔释放等级0区ABCD连续级(连续)/1级2级2级1区ABCD1级(1级)/2级(2级)/无释放无释放2区ABCD2级(2级)/无释放无释放无释放注:括号内示出的释放等级为通孔频繁操作的情况。第3.2.4条原规范中对于通风良好的定义在实际工作中比较难确定,本次规范修订中增加了对于通风良好场所的定义。对于户外场所,一般情况下,评定通风应假设最小风速为0.5m/s,且实际上连续地存在。风速经常会超过2m/s。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低于0.5m/s(例如在最接近地面的位置)。第3.3.1条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只要取决于下列各种参数:易燃物质的泄出量:随着释放量的增大,其范围可能增大。释放速度:当释放量恒定不变,释放速度增高到引起湍流的速度时,将使释放的易燃物质在空气中的浓度进一步稀释,因此其范围将缩小。释放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浓度:随着释放处易燃物质浓度的增加,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可能扩大。可燃性物质的沸点(液体混合物初沸点):可燃性物质释放的蒸气浓度是与对应的最高液体温度下的蒸气压力有关。为了比较,此浓度可以用可燃性物质的沸点来表示。沸点越低,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越大。爆炸下限:爆炸下限越低,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就越大。闪点:如果闪点明显高于可燃性物质的最高操作温度,就不会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闪点越低,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可能越大。某些液体(如卤代碳氢化合物)。虽然它们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却没有闪点。在这种情况下,应将在对于爆炸下限的饱和浓度时的平衡液体温度,代替闪点与相应的液体最高温度进行比较。相对密度:相对密度(以空气为1)大,爆炸危险区域的水平范围也将增大。为了划分范围,本规范将相对密度大于1.2的气体或蒸气视为比空气重的物质;将相对密度小于0.8的气体或蒸气视为比空气轻的物质。对于相对密度在0.8至1.2之间的气体或蒸气,例如:一氧化碳、乙烯、甲醇、甲胺、乙烷、乙炔等在工程设计中相对密度视为比空气重的物质。通风量:通风量的增加,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就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也可通过改善通风系统的布置而缩小。障碍:障碍物能阻碍通风,因此有可能扩大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阻碍物也可能限制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扩散,因此也有可能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液体温度:若温度的闪点以上,所加工的液体的温度上升,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将扩大。但应考虑,由于环境温度或其它因素(如热表面),释放的液体或蒸气的温度有可能下降。至于更具体的爆炸危险区域范围的规定,这是一个长期没有得到改善和解决的问题。上述所列影响范围大小的参数,是采用了IEC规定,但由于该规定迄今只是原则性规定,而无具体尺寸可遵循。本规范内的具体尺寸,是等效采用国际上广泛采用的美国石油学会API-RP-505规定及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有关规定及例图。过去化工系统从国外引进的装置,已普遍采用API-RP-500规定,实践证明比较稳妥。更适合于大中型生产装置。至于中小型生产装置则采用了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4971)的规定。由于实际生产装置的工艺、设备、仪表、通风、布置等条件各不相同,在具体设计中均需结合实际情况妥善选择才能确保安全。因此,正像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各国规程中规定一样,在使用这些图例前应与实际经验相结合,避免生搬硬套。由于油气田、石油库的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另有规定,因此本条将其除外。关于爆炸性气体环境与变、配电所的距离、区域范围划定后,不再另作规定,原因是危险区域范围的规定是按释放源级别,结合通风情况来确定,以防止电气设备或线路故障引起事故,与建筑防火距离不是同一概念。本条款特别对于附加2区的定义进行了解释。特指高挥发性可燃性物质,如丁烷、乙烷、乙烯、丙烷和丙烯,有可能大量释放并扩散到15m以外时,相应的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可划为附加2区。第3.3.4条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典型示例图从原规范正文移至附录B中。在原规范的示例基础上,本次修订增加了部分常用到的划分示例。主要增加了槽车(图18~图21)、事故集液池(图22)、液氢储存装置(图23、图24)、LNG储罐(图25)、码头装卸设施(图26),同时增加了关于阀门、蓄电池室的划分给出建议。第3.4.1条~第3.4.2条我国防爆电气设备制造检验用的国家标准为《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36-2010该标准采用IEC的按最大实验安全隙(MESG)及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分级及按引燃温度分组。本规范附录“气体或蒸气爆炸混合物分级分组举例”表,完全采用IEC的附表。4爆炸性粉尘环境第4.1.22条本条中可燃性粉尘的分级采用了IEC60079-10-2中的方法,也与粉尘防爆设备制造标准协调一致.常见的ⅢA级可燃性飞絮:如棉花纤维、麻纤维、丝纤维、毛纤维、木质纤维、人造纤维等常见的ⅢB级可燃性非导电粉尘:如聚乙烯、苯酚树脂、小麦、玉米、砂糖、染料、可可、木质、米糠、硫磺等粉尘。常见的ⅢC级可燃性导电粉尘:如石墨、炭黑、焦炭、煤、铁、锌、钛等粉尘。第4.1.3条第1款虽然高浓度粉尘云可能是不爆炸的,但是危险仍然存在,如果浓度下降,就可能进入爆炸范围。第4.1.4条第2款一般说来,导电粉尘的危险程度高于非导电粉尘.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爆炸下限随粉尘的分散度、湿度、挥发性物质的含量、灰分的含量、火源的性质和温度等而变化。3款2)项在防止粉尘爆炸的基本措施中,本规范提到了采用机械通风措施的内容,这一措施在不同国家的规程中有不同的提法。如澳大利亚规程《危险区域的分级》第2部分“粉尘”(AS2430第2部分,1986)中提到:“…粉尘不同于气体,过量的通风不一定是合适的,即加速通风可能导致形成悬浮状粉尘和因此造成更大而不是更小的危险条件。”在本规范中则是强调采用机械通风措施,防止形成悬浮状粉尘。亦即在生产过程中采用通风措施,将容器或设备中泄漏出来的粉尘,通过通风装置抽送到除尘器中。既节省物料的损耗,又降低了生产环境中的危险程度,而不是简单地加速通风,致使粉尘飞
本文标题:条文说明(报批稿)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28691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