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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途》游戏软件推广合作协议协议编号:(2012)-ZJ-1011第1页共12页游戏软件推广合作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2年月日达成:甲方:杭州蜗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杭州江干区九盛路9号东方电子商务园A15幢4楼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乙方: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鉴于:(A)甲方拥有网络游戏《神途》的服务器端和客户端软件技术著作权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B)甲方希望加强《神途》的市场认知度,获取市场份额,以期从潜在的市场中取得收入。(C)乙方希望协助甲方对《神途》进行推广。(D)乙方向甲方申请在甲方设立的一个或多个游戏服务区域对该产品进行独立推广由并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使用合作产品的所有商标、产品标识。(E)甲方承诺拥有合作产品的全部独立知识产权,乙方为了获得合作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合作推广权,以及为了获得甲方提供的授权产品推广期间的技术支持服务,需向甲方支付一定的费用。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1.定义:本协议中的下列措辞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否则其含义如下:1.1“基础合作费”:指本协议项下,乙方为获得本协议中的产品合作权以及甲方提供的推广工具和技术支持而根据本协议第4条的相关规定,乙方需付给甲方基础合作费用。1.2“错误/重大缺陷”:授权产品在本协议期间,发生的严重缺陷、故障和功能严重受限,包含但不限于:1.2.1不能无间断执行、数据丢失、输出格式不当或有误;1.2.2游戏有重大缺陷,导致系统内物品、经验等不按照设定的方式产出;1.2.3游戏服务器端或客户端程序不稳定,经常出现程序自动退出或挂起;1.3“技术支持服务”:指根据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各项推广工具及技术咨询服《神途》游戏软件推广合作协议协议编号:(2012)-ZJ-1011第2页共12页务。1.4“合作产品”:指名为《神途》的网络游戏版本包括但不限于《神途》网络游戏产品、甲方开发的资料片、甲方开发的后续升级版本及相关的周边产品,无论以何种形式呈现,或者存储于任何载体。授权产品应该能够安全正常地运行。1.5“游戏收入”:指每个日历月份内,扣除渠道支付成本后由乙方推广进入游戏的用户所充值的金额,乙方的推广分成都是在这个基础上进行分成扣除渠道支付成本后按下表比例计算游戏收入:网银(渠道支付成本1%,净收入99%)神州行(渠道支付成本5%,净收入95%)联通卡(渠道支付成本8%,净收入92%)盛大,骏网:(渠道支付成本14%,净收入86%)征途:(渠道支付成本17%,净收入83%)网易,完美,久游:(渠道支付成本20%,净收入80%)手机短信:(渠道支付成本55%,净收入45%)手机IVR充值:(渠道支付成本58%,净收入42%)固定电话充值:(渠道支付成本60%,净收入40%)1.6“资料片和后继升级版本”:指授权产品升级、优化及其它各种更新版本。1.7“病毒”:指能将自体复制到其它存储介质(包括但不限于:磁带、记忆棒、电子磁带机、光盘、磁盘)里,摧毁数据,导致用户文件损坏,和/或给用户捣乱的计算机程序。1.8“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1.9“商业化运营”:指游戏正式开始向加入游戏的用户收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放人民币商城、包月收费、点卡收费等方式)。用户在游戏中充值获得的游戏内货币称为元宝,默认元宝与人民币兑换比例为:100:1。在乙方推广的游戏服务区域内,如乙方要求特殊兑换比例,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另外签订补充协议确定。2.合作授权:2.1鉴于下文中提及的付款及相关条件事宜,甲方授权乙方拥有《神途》网络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由乙方承担独立游戏区域合作推广的权利。该授权为甲方针对《神途》产品的指定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授权或者该授权内允许的任何推广形式进行转让或者出售。任何第三方在未获得甲方独立授权的情况下将不得成为《神途》产品官方合作推广商,其一切推广行为均为非法。甲方保留对转让或出售《神途》独立推广合作授权的乙方以及接受该权利转让的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权利。2.2乙方有权独立决定产品的推广策略,独立承担产品推广策略的实施。甲方有权就具体策略提出询问和建议,乙方应就甲方的询问和建议给予书面回复。2.3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乙方有权将授权产品所包含的商标、标识及各种人物形象用作必要的推广手段。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推广的需要申请、修改和创新与授《神途》游戏软件推广合作协议协议编号:(2012)-ZJ-1011第3页共12页权产品对应的商标和标识,在双方协议确定修改或者创新费用后,乙方同样享受对应商标和标识的合作权利。3.协议期限及进度表3.1协议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依本协议第7条提前终止,合同有效期为3年。3.2合作日程表:在游戏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后,乙方应尽快与甲方合作开始商业化推广合作。乙方有权利选择商业化推广的日期并且应于商业化推广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但商业化推广最迟需在协议签署之日起二个月内启动执行。如果在协议签署六个月内,因游戏未能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而未能开始商业化推广合作,则不视为乙方违约。具体时间将由双方协商决定。4.费用及收入分成4.1基础合作费:经双方商定乙方将分3次向甲方支付基础合作费,具体支付内容为:4.1.1基本授权金:合作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笔2万元的基本授权金,共计人民币2万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该授权金每年支付一次,2万元/年。每年期满前一个月缴纳下年的基本授权金。4.1.2合作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元整);如果合同到期,乙方不再续约,并且完整移交用户数据以及处理停止运营各事项后六个月,甲方全额退还给乙方。4.1.3区域独家线下推广授权金:若乙方需要获取地区独家线下推广授权,则乙方应在合同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三笔的区域线下推广授权金。一线城市费用为5万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圆);二线城市费用为2万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圆)。4.1.4独立游戏服务区域推广技术支持费用(按独立游戏服务器收取):合同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三笔独立服务器推广技术支持费,具体费用见甲方推荐服务器基础配置表,金额以所选服务器配置对应金额为准,技术支持费用按年收取。若因为乙方自身原因提前终止该协议,则该技术支持费用不予退还。甲方服务器基础配置表见附件。以上乙方支付的款项甲方均应开具正式发票给乙方。甲方账户信息:公司名称:杭州蜗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户名名称:工行杭州高新支行开户行:12020262099001469044.2收入分成: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为此合作产品向乙方的推广工作提供持续的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维护支持、游戏收费及其他服务,因此除上述基本合作费外,由乙方因《神途》游戏软件推广合作协议协议编号:(2012)-ZJ-1011第4页共12页推广合作产品而自用户方取得的游戏收入按下面的比例及时间结算分成:4.2.1收入分模式:一、甲乙双方对于授权产品的收入分成采用阶梯比例模式:第一阶梯比例:自合作产品商业化运营起,若当月游戏收入未达到6万元人民币(人民币大写:陆万元整)甲方每月需向乙方支付乙方独立推广合作游戏区域内获得的《神途》月游戏收入的70%。第二阶梯比例:自合作产品商业化运营起,若当月游戏收入达到6万元人民币(人民币大写:陆万元整),且低于15万元人民币(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元整)甲方每月需向乙方支付乙方独立推广合作游戏区域内获得的《神途》月游戏收入的75%。第三阶梯比例:自合作产品商业化运营起,若当月游戏收入达到15万元人民币(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元整)甲方每月需向乙方支付乙方独立推广合作游戏区域内获得的《神途》月游戏收入的80%。4.2.2收入分成的支付时间:合作产品开始商业化运营后,甲方向乙方提供在线的计费和推广系统,乙方所独立推广游戏区域内的收入等情况有明细和统计报表查看。每个自然月的10号,甲方须将上月明细及统计报表以书面形式交于乙方查阅,经双方确认无误后,乙方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乙方收款账户需为该协议签署公司的对公账户,若乙方在付款问题上有其他请求,可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协商决定。4.3全部应付款以人民币方式支付。4.4上述付款通过汇款或者支票方式支付。乙方的账户信息为:户名:开户行:账号:4.5乙方应当自行负担,自甲方取得的全部收入分成所应缴纳的各项税费。4.6在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前,乙方需为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5.甲方权利义务5.1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将确认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培训内容,甲方将为乙方提供及时、准确和足够的技术培训,并保证在乙方的配合下最迟在公开测试开始以前,完成对乙方开始商业推广所需的技术支持服务的相关培训并提供相应的推广工具包括:管理员账号,推广管理后台,合作游戏推广工具等。5.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应当长期提供合作产品核心技术开发人员的技术《神途》游戏软件推广合作协议协议编号:(2012)-ZJ-1011第5页共12页支持与配合。5.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应当适当参考乙方的要求,提供合作产品维护及升级服务,包括产品的日常技术维护、突发事件的技术支持、升级版本的开发和定期升级、不定期升级等。乙方提出的产品定制费用另行协商。5.4甲方最迟应在内部测试前向乙方提供所有市场推广素材及使用手册等资料,并根据内部测试后乙方提出的反馈及意见,修改、增加或修订推广素材及使用手册及游戏版本设置器和修改软件。5.5当乙方书面提出合作产品的技术或质量问题时,甲方应该24小时内做出响应,并书面提出解决方案并尽快解决,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自理。已经影响产品连续运行致使用户无法正常操作的产品技术或质量问题,甲方必须最迟在乙方书面提出后48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对产品的连续运行和用户的正常操作存在潜在威胁的产品错误应该最迟在乙方书面提出后7个工作日内解决。甲方如未在该期限内解决问题造成乙方损失,双方协商赔偿问题,若协商不成,则提交杭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5.6甲乙双方应采取措施以保证合作产品的源代码的安全稳妥,防止源代码泄露而造成合作产品的特许权失效,以及影响到合作产品的商业推广。5.7甲方应保证对合作产品公开测试时的版本具有完整的所有权、著作权或已获得相关必要的授权及许可,可以保证乙方在本协议期间可以安全有效地享有其合作之权利。5.8甲方对乙方在对合作产品的宣传推广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采取如下处罚方式:①.违规情节较轻,甲方责令乙方立刻停止该推广行为,并进行整改;②.违规情节较重的,甲方立刻封停乙方合作帐号,终止一切合作,并扣除乙方分成;③.构成犯罪的,甲方将通知公安机关介入处理。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①,非法广告(包括但不限于色情,赌博等广告内容);②,在非法网站上对《神途》产品进行推广宣传;③,破坏游戏内物品价格平衡恶意价格竞争;④,在其他合作方所推广的《神途》游戏内宣传自身游戏;⑤,DDOS等各类网络攻击;⑥,造谣诽谤恶意诋毁其他合作商等的行为均被视为违规。甲方有对乙方违规行为的判定权利和处罚权利,若乙方指控其他合作伙伴有违规行为则承担向甲方的举证义务,最终结果由甲方决定。5.9甲方不得在乙方所推广游戏中私自销售或者赠送游戏道具或者充值元宝。5.10游戏升级或有任何改动等相关事项,甲方须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乙方。5.11由于甲方技术操作失误导致乙方数据丢失或不能正常运营,乙方损失则由双方协商决定,若协商不成则提交杭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6乙方权利义务6.1按照本协议第4条之相关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基本合作费,同时从甲方处获取收入分成。《神途》游戏软件推广合作协议协议编号:(2012)-ZJ-1011第6页共12页6.2乙方应按照要求,进行各项推广准备及执行工作。6.3乙方有权独立决定合作产品的市场推广策略及实施。乙方在宣传《神途》过程中不得使用未取得授权的任何第三方的商标、商业标识以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由此引发的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6.4授权产品推广过程中所需的相关费用由乙
本文标题:游戏软件推广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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