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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湖北城际铁路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办法8.2
1鄂城铁安质〔2010〕号湖北城际铁路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湖北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以强化安全源头和过程控制,明确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审核和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为主要内容,积极预防和遏制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工程安全风险,使工程建设安全处于有序可控状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内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公司成立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安全质量副总经理组员:各部部长、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2日常工作由公司工程部、安质部负责。各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成立本单位施工安全风险管理组织机构。第三章风险分级第五条根据公司建设项目实际,按照控制难度和危害大小将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划分为I、II、III级:I级: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铁路交通事故、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可能发生重大突水突泥、坍塌和瓦斯爆炸风险的隧道;跨江、跨湖长大深水桥梁的高墩桥梁;桥梁跨越既有铁路、县级以上公路、闹市区施工;搭设高度大于8m、搭设跨度大于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m2、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混凝土模板支撑;既有铁路架空长度大于24m的连续梁架空及净孔大于9m的下穿立交施工;开挖深度超过10m、或开挖深度未超过10m但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部或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复杂的深基坑施工;在闹市区和临近既有铁路进行大型爆破和拆除大型构、建筑物施工;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大的工程;其它安全控制难度大的高风险施工。II级:可能发生较大突水突泥、坍塌和瓦斯爆炸风险的隧道;跨河桥梁;桥梁跨越I级风险范围以外的公路、居民区施工;搭设高度大于4m、搭设跨度大于10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混凝土模板支撑;既有铁路架空长度大于16m的连续梁架空及净孔大于5m的下穿立交施3工;开挖深度超过5m、或开挖深度未超过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复杂的深基坑施工;不属于I级风险范围的爆破(不含新线隧道爆破)和拆除构、建筑物施工;其它安全控制难度较大的风险施工。III级:不属于I级、II级风险范围的,但存在一定安全风险的施工。第四章管理程序及措施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安全风险管理专项机制,制定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建立安全风险管理和危险源控制台帐,并应督促参建单位建立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第七条项目开工前,公司工程部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据设计文件和现场情况编制项目安全风险管理方案,准确地对危险源进行识别、分级。第八条公司工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安全风险管理方案进行评估,审查确定项目危险源和施工安全风险等级,提出降低或控制安全风险的指导性意见。公司安质部要参加审查,负责对评审通过后的方案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列为I、II级安全风险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第十条列为I级安全风险的分部分项工程应落实以下管理程序及措施:1.编制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分部分4项工程专项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2.方案审查。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集团公司组织审查,并由其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3.安全验算。设计单位应进行安全验算确认;4.专家论证。公司工程部对报送的专项方案组织专家审查论证;5.过程控制。监理、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设计现场配合机构要定期对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关键施工工序进行现场盯控。公司要不定期组织对现场质量安全监控体系运转情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关键工序施工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第十一条列为II级风险分部分项工程,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方案,其主管安全、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由监理单位组织审查,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报公司备案。第十二条列为III级风险分部分项工程,由施工单位在施组中提出施工工艺及安全保证措施,其主管安全、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报监理单位组织审查备案。第十三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I(II)级安全风险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53.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6.劳动力组织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等。第五章专家论证第十四条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1.专家组成员;2.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4.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第十五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直接实施单位)的人员不应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六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6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____级安全风险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附件),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报告结论分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报告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方案;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修改意见应当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施工单位应当按专家意见修改方案;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重编方案,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专家审查论证或论证未通过的方案不得实施。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论证通过后的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须按程序重新组织论证。第十九条专项方案实施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通过后的专项方案编制作业指导书和关键工序控制卡片。专项方案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在安全风险分部分项工程设置危险7源安全标志牌并保持持续完整。现场负责人和施工人员要随时注视本区域安全情况动态,危险源若发生变化或升级时,应及时采取有效防护加强措施。危险源的撤离和销号必须在确定无安全隐患时才能实施。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第二十二条公司、监理单位在检查中,发现落实专项方案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排除;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工;隐患排除后,经公司、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检查确认,方可恢复施工。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驻场设计服务,及时了解现场施工情况,并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提出具体要求和防范措施,同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不断优化设计方案,降低工程风险。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8改的,应当立即向公司安全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第六章检查及考核第二十六条公司建立安全风险管理考核制度,明确参建各单位安全风险管理责任,并将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监控体系运转情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关键工序施工盯控情况、设计和监理单位安全风险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纳入信用评价考核和日常安全考核。第二十七条公司对本办法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施工、监理单位未执行本办法有关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工整顿;情节严重的或构成安全事故的,依据相关安全管理办法严肃处理;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涉及营业线的施工,还应执行《武汉铁路局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武铁建函〔2010〕547号)安全风险管理相关规定。第二十九条涉及公路、航道、水务等方面的施工,还应执行路政、航运、水务等方面的安全风险管理相关规定。第三十条各参建单位应依照国家、铁道部及本办法,制订本单位安全风险管理相关制度。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9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____级安全风险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10附件:____级安全风险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工程名称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分部分项工程名称专家一览表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专业专家论证意见:年月日专家签名组长:专家:总承包单位(盖章):年月日
本文标题:湖北城际铁路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办法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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