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湖北省建筑燃气技术规程DB42408—2006
ICS91.140.40P47湖北省地方标准DB42DB42/408—2006建筑燃气安全技术规程Safety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GasofBuilding2006-12-28发布2007-03-01实施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北省建设厅联合发布DB42/408—20061前言本规程在国家先后发布的相关标准基础上,根据湖北省燃气建设的实践,并参考国内外的经验和规范,在建筑燃气设施设计、施工、供气、管理、安装等方面提出了技术要求;对燃气燃烧器具的安全使用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以保证管道燃气的安全使用。本规程的4.2、4.3.2、4.4.1、4.4.2、4.4.3、5.1.1、5.1.2、5.1.4、5.2.3、5.2.4、5.6.1、5.6.2、5.6.3、5.6.4(第1、2款)、5.6.6、5.6.7、5.6.8、5.6.9(第4款)、5.6.10、6.1.2(第2款)、6.1.3(第1、2款)、6.3.1、6.3.2、6.3.3、6.5.1、6.5.2、6.5.3、6.5.4条款(以黑体字标志)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本规程由武汉市城市管理局提出。本规程由湖北省建设厅归口。本规程主要编制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湖北省土木工程学会城市燃气专业委员会、武汉市燃气热力规划设计院、武汉市燃气热力集团公司、武汉市天然气公司、武汉标准化协会。本规程主要起草人:蒋祥龙、涂峰、邢耀霖、王彦馨、康志刚、徐姜、肖嵩、余亦斌、陈汉圻。本规程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负责解释。DB42/408—20062目录1总则··································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24对燃气设备和燃气用具的要求·······················34.1一般要求·····························34.2调压设备·····························34.3阀门·······························34.4燃气器具·····························35建筑燃气管道安装要求··························45.1建筑燃气管道的工作压力······················45.2建筑燃气管道材料·························45.3建筑燃气管道连接·························45.4建筑燃气管道防雷防静电······················55.5建筑燃气管道色标要求·······················55.6建筑燃气管道安装安全技术要求···················56建筑燃气设施安装要求··························76.1燃气泄漏切断保护·························76.2燃气计量装置安装·························76.3居民生活用气设备安装·······················76.4公共建筑和商业用户用气设备安装··················86.5燃烧器具烟气的排除和通风·····················8DB42/408—20061建筑燃气安全技术规程总则1.0.1为了规范建筑燃气的设计、施工,提高建筑燃气工程质量,确保供气安全,更好地保障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湖北省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居民住宅、商业和公共建筑的配套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建筑燃气设施主要包括中低压燃气调压设备、燃气计量设备、燃气管道、燃气阀门、各类燃气燃烧装置、用具等。1.0.3建筑燃气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0.4建筑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城镇燃气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承担与建筑燃气工程配套的报警系统、防爆电气系统、自动控制系统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关资质和证书。1.0.5从事施工的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经过企业组织培训持证上岗。1.0.6建筑燃气的设计、施工、验收应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主体和配套专业工程同步进行。1.0.7建筑燃气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过法定审查单位审查合格后方能交付施工单位使用。1.0.8建筑燃气设计文件应符合主体建筑的要求并保证燃气安全使用条件。主体建筑的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应包括建筑燃气设计。方案设计文件包括方案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表、投资估算等;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说明、图纸和主要设备材料表等。1.0.9建筑燃气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调压、计量等设备应满足、适应管道供气企业的供气管理要求。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GB/T3091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GB/T816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DB42/408—20062GB12459钢制对焊无缝管件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术语本规程采用下列术语。3.0.1建筑燃气设施(gasinstallationforbuilding)建筑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阀门(井)、调压设备、计量设备、燃气器具、燃气管道、标志桩、警示带、阴极保护、防撞设施等。3.0.2庭院管道(undergroundservicepipe)建筑规划红线范围内向建筑物供气的燃气管道。包括调压设施前的中压支管、从调压设施至用气建筑物的中、低压管道等。3.0.3建筑燃气公共管道(commonpipe)向2个以上的用户供气的建筑物附属燃气管道(如:在多层建筑或和高层建筑中,向不同楼层的用户供气的燃气管道,不仅包括通常所说的居民楼燃气立管,还包括水平敷设且向多个用户供气的燃气管道等)。3.0.4建筑燃气引入管(incomingpipe)庭院管道和建筑燃气公共管道之间的连接管道。3.0.5建筑燃气进户管道(transitionpipe)建筑燃气公共管道和用户管道之间的连接管道。3.0.6建筑燃气用户管道(individualservicepipe)敷设在用户建筑单元内,向一个单一用户供气的燃气管道。3.0.7燃具连接管(gasapplianceconnectionpipe)独立的燃具与该燃具前管道控制阀(如居民用户的表尾阀)之间的燃气管道。3.0.8泄漏切断保护装置(shutoffdeviceforgasleakage)在发生燃气泄漏时,能够迅速切断燃气泄漏源或燃气通路的安全装置。泄漏切断保护装置一般由燃气泄漏检测装置和联锁报警切断装置组成。3.0.9市政燃气管道(gaspipeline)庭院管道之前、市政道路路面下敷设的燃气管道。DB42/408—20063对燃气设备和燃气用具的要求1.1一般要求1.1.1建筑燃气工程所用的管材、管件、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在安装前确认是否具备出厂合格文件和质量保证文件。1.2调压设备1.2.1下列调压装置应设置备用调压管路,调压器不得采用手动调压阀。1公共建筑用户和有连续供气要求的商业用户的调压装置;2向高层建筑供气的调压装置;3向800户以上(含800户)居民用户供气的调压装置。1.2.2调压箱(柜)应设置防止撞击装置。1.2.3调压设备的外观件上应有醒目的供气单位名称、联系电话、警示标志。1.3阀门1.3.1应根据燃气介质及压力、温度条件选择阀门。建筑燃气进户管道应设置截断阀门,该阀门宜具有着火切断、失压过流切断的功能,并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1.3.2燃具连接管道的始端应设置截断阀门。1.3.3敷设在建筑物外墙上的建筑燃气引入管阀门应设在阀门箱内,并有防误操作的措施。1.4燃气器具1.4.1居民生活应采用低压用气设备。民用低压用气设备燃烧器的额定压力为:人工燃气1.0千帕(表压,下同),液化石油气2.8千帕,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混空气2.0千帕。1.4.2燃气器具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且适合当地燃气质量的产品。1.4.3燃气器具熄火保护家用燃气器具必须具有点火、再点火和燃烧火焰(意外)熄灭时自动切断气源的保护装置。其开阀时间应不大于20秒,闭阀时间应不大于30秒。1.4.4燃气热水器(炉)的要求1热水器(炉)应尽可能设置在户外;在户内安装的热水器(炉)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过道等处,且必须安装通向室外的排烟管道。2户外型热水器(炉)严禁安装在室内或空气上下流通不畅的场所。3居民住宅内应优先选用平衡式热水器(炉);严禁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炉)。DB42/408—20064建筑燃气管道安装要求1.5建筑燃气管道的工作压力1.5.1居民用户应采用低压进户;商业与公共建筑用户采用中压进户时,最高工作压力应小于0.2兆帕,并应采取超压切断、泄漏报警切断和着火切断等安全措施。1.5.2建筑燃气设计应保证在用气高峰小时流量状态下用气设备燃烧器前压力不低于燃烧器额定压力的0.8倍,在用气低峰小时流量状态下用气设备燃烧器前压力不高于燃烧器额定压力的1.4倍。高层建筑供气压力的调节应根据楼层和附加压力采取相应措施并有消除附加压力的设计,其设计文件应标示建筑物底层和最高层用气设备前的压力。1.5.3宜按建筑高度进行分区调压供气。1.5.4在建筑燃气管道上严禁直接安装加压设备。1.6建筑燃气管道材料1.6.1积极采用新材料、新技术,保障用气安全。庭院埋地管道宜采用聚乙烯管和配套管件、阀门。1.6.2建筑燃气中压管道、竖井内的燃气管道应采用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无缝钢管按GB/T8163执行。配套管件应采用成品钢制对焊无缝管件,无缝管件按GB12459执行。1.6.3建筑燃气公共管道、引入管和进户管道不得采用塑料外覆的金属塑料复合管、聚乙烯管及其它非金属管。建筑燃气管道壁厚和加工除应满足GB50028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钢管采用螺纹连接时,其壁厚不得小于2.4毫米;2在避雷保护范围以外沿建筑外墙架设的燃气管道,采用钢管时,其壁厚不得小于4毫米。3复合管的金属层不得采用搭接方式成型。1.6.4建筑燃气用户管道安装位置距离室内地面不得低于0.15米。1.6.5建筑燃气用户管道可采用不锈钢管、铜管、加厚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镀锌焊接钢管按GB/T3091执行,铜管宜采用牌号为TP2的管材,不得采用聚乙烯管道。1.7建筑燃气管道连接1.7.1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地上钢制DN50及以下管道可采用螺纹连接。螺纹连接处用聚四氟乙烯生料带密封或聚四氟乙烯生料带与密封胶联合使用。1.7.2户内的燃具连接管可采用对焊型金属塑料燃气专用复合管或专用加强型非金属软管;管道中间不能有接头。1.7.3金属塑料复合管不得与可移动的燃气器具直接连接,其尾端应采用软管过渡。DB42/408—200651.8建筑燃气管道防雷防静电1.8.1建筑燃气管道应根据敷设状况,采取防雷、防静电措施。1.8.2沿建筑物外墙敷设的燃气管道应在避雷保护范围内,没有避雷保护的应符合第5.2.3条的规定和采取其它防止雷击的措施。1.9建筑燃气管道色标要求1.9.1室外裸露的建筑燃气管道外观应涂黄色防腐识别漆或黄色色标。1.10建筑燃气管道安装安全技术要求1.10.1埋地钢质庭院管道应采取阴极保护措施,其与建筑燃气引入管和钢质市政燃气管道连接处均应设置绝缘装置(庭院管道与钢质市政燃气管道采取联合保护措施的除外)。1.10.2庭院管道埋设在人行道、车行道的下面时,应在管道分支点、转折点、曲线切点以及直线
本文标题:湖北省建筑燃气技术规程DB42408—2006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28970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