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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您与我们的合同3.2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1附加合同订立3.3效力终止1.2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2.您获得的保障4.1受益人2.1基本保险金额4.2保险金申请2.2保险期间4.3诉讼时效2.3保险责任2.4责任免除5.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5.1意外伤害3.您的义务和权利5.2我们认可的医院3.1保险费的交纳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1.1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解除附加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3.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5人保寿险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您与我们的合同1.1附加合同订立人保寿险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1.2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若本附加合同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条件,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2您获得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不超过1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5.1),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见5.2)进行必要治疗,我们就其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在同一保险期间内的给付,累计最高额度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本人或其父母工作单位、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2)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3)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和整形手术及一般理疗;(4)神经、精神的功能失常,包括痴呆、神经衰弱、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躁抑症、神经症(包括恐怖症,焦虑症,强迫症)、癔症、疑病症、帕金森氏病、偏头痛、雷诺综合症及植物神经功能障碍;(5)椎间盘突出症或膨出症;(6)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遗传性疾病。3您的义务和权利3.1保险费的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在投保时根据被保险人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情况、保险金额、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3.2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若本附加合同在保险期间内未曾发生理赔,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3.3效力终止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1)主合同效力终止;(2)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4.1受益人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4.2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申请在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门诊或急诊病历、出院小结;(4)医疗费用清单和结算明细表、医疗费用原始收据(门诊或急诊的药费原始收据应附处方),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赔付的,需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其他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4.3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5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5.1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5.2我们认可的医院指我们指定的医院。若我们没有指定,则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意外伤害需急诊救治的不受此限,但经急救病情稳定后,需转入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条款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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