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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人大经济金融课件 金融中介学课件 第九章
第三篇金融中介机构监管第九章金融监管概述第十章银行类金融中介监管第十一章非银行类金融中介监管第九章金融监管概述学习目标●理解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金融监管的一般理论●掌握金融监管的目标与原则●掌握金融监管的内容●了解金融监管体制第一节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一、金融监管的内涵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涵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二、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一)金融监管的现实理由:对金融危机的防范金融危机对受害国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虽然金融危机由多种因素导致,但金融监管不力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二)金融监管的内在原因:对市场失灵的补救1、金融市场可能存在不完全竞争2、金融市场上的负外部效应尤其严重3、信息不对称导致金融交易的低效率三、金融监管的一般理论(一)社会利益论(二)社会选择论(三)特殊利益论(四)追逐论(五)管制新论四、金融监管的目标金融监管的目标可以分4个层次来理解:一是保证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从而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二是保护知情较少者的利益;三是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使金融业在竞争的基础上提高效率;四是确保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保持一致。前两个是最直接、也是最基本的目标,后两者可以说是在前者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五、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一)监管主体的独立性原则(二)依法监管原则(三)“内控”和“外控”相结合的原则(四)稳健运营与风险预防原则(五)母国与东道国共同监管原则第二节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一、市场准入的监管市场准入是所有国家金融监管的起点,通过市场准入的控制,可以将那些可能对存款人利益或金融体系健康运营造成危害的金融机构拒之门外。对市场准入的监管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一)该金融机构有无存在的必要性1、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2、符合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3、符合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规定4、符合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要求(二)该金融机构有无存在的可能性1、具有符合规定的本外币资本金。2、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占相当比例的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3、具有周密的经营计划、合理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严格的内控制度。4、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安全、消防及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二、市场运作过程的监管金融机构一旦进入市场,金融风险就不可避免。加强市场运作过程的监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资本金充足率的要求。2、流动性的要求。3、业务范围的限制。4、贷款风险的控制。5、外汇风险管理。6、准备金管理三、市场退出的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是和市场准入的监管相对应的。出于审慎监管的目的,监管机构有必要对金融机构的倒闭和清算进行有力的监管,做到善始善终,完成金融监管的全过程。各国对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的监管都通过法律予以明确,都有很细致的技术性规定。我国对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也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一般有以下几种主要形式:解散、被撤销和关闭、接管、破产、购并、改制第三节金融中介机构的分业经营与综合经营一、分业经营与综合经营(一)分业经营与分离银行制度分业经营是指对金融中介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按照分业管制的程度不同,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第二层次的分业经营是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第三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二)综合经营与全能银行制度分业经营的对立面是综合经营、联合经营或通常所说的混业经营,实行综合经营的金融制度被称作全能银行制度。与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一样,综合经营也有三个层次,即金融业与非金融业之间的综合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的综合经营以及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内部的综合经营。在完全意义上的全能银行制度中,银行可以同时经营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证券承销和经纪业务、保险业务,还可以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票。(三)分业经营或综合经营对金融中介机构的影响分业经营是与分离银行制度对应的。在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下,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各类金融中介机构之间泾渭分明,界限清楚,一种金融中介机构不能擅自经营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的业务。综合经营是与全能银行制度对应的,在管制较少的综合经营体制下,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中介机构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各类金融中介机构可以交叉经营其他类型的金融中介机构的业务。二、分业经营与综合化经营的发展历史(一)早期的自然分离阶段1694年成立的英格兰银行,是当时商业银行的典型代表。继英格兰银行成立之后,西方国家的商业银行纷纷成立并获得发展。在这一阶段,银行业和证券业处于分离状态,但这种分离并不是依靠法律规定的,而是一种由历史自发形成的自然状态。这一时期,它们各自的业务明确,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是较典型的资金存贷和其他信用业务,而证券公司则主要经营发行证券和票据承销业务。(二)20世纪初期的融合阶段此时,证券业与银行业之间已没有了业务界限。这一阶段的银行业务综合化、自由化,银行业务从存款、贷款、汇兑到信托,无所不包,银行经营活动自由,政府很少给以限制。商业银行通过对企业的贷款和股权投资,参与竞争企业债权、股票发行的主承销权,并从银行的信贷和股权参与部门中划分出证券推销部门,专门从事证券业务。(三)1929--1933年经济危机后的分离阶段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规定任何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商业银行,除了可以进行投资或代理、经营指定的政府债券、用自有资本有限地买卖股票债券外,不能同时经营证券投资等长期性投资业务;同样证券公司也不能从事吸收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许多国家也纷纷形成了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业务分离的格局(四)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现代融合阶段这一阶段西方各国金融改革的基本特征是放松管理,业务更趋自由化和国际化,是银行业与证券业的高度融和阶段。它与早期的混业阶段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再是分散的、小额经营的方式,而是由若干实力雄厚并掌握现代通讯工具、信用手段和经营方式的大金融公司综合经办各类金融业务,自由从事金融交易。这时的金融体制是发达生产力的金融体制,具体表现是高度社会化、电子化、大型化以及业务综合化。三、分业经营与综合化经营体制评价1、分业经营模式分业经营是指银行业与证券业相互分离,分别由不同的金融机构进行经营。其特点是两种业务严格分开,证券公司不得经营零售性存放款业务,只能从事证券的承购包销、分销、自营、新产品开发以及充当企业兼并与收购的财务顾问、基金管理等业务。2、混业经营模式。混业经营是证券业和银行业相互结合、相互渗透的一种经营方式,混业经营以德国、瑞士、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为典型代表。这种混业经营模式又被称为“全能银行制度”,它与分离型模式完全不同。第四节金融监管体制一、集中监管体制集中监管体制就是把金融业作为一个整体统一进行监管,由一个监管机构,一般是该国的中央银行,全面承担监管职责。因此,集中监管体制有时又称为“一元化”监管体制。集中监管体制的优势:成本优势;适应性较强;责任明确目前,实行集中监管体制的还有澳大利亚、比利时、奥地利、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加拿大、新西兰、瑞士和瑞典等国家。二、分业监管体制与集中监管体制相反,分业监管体制是根据金融业内不同的机构主体及其业务范围的划分而分别进行监管的体制,一般由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监管责任,因而又称为“多元化”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的优势:监管专业化优势;监管竞争优势。目前,实行分业监管体制的国家有美国、法国、西班牙、新加坡、芬兰、丹麦等。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形成与发展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形成和发展与我国金融体制、特别是中央银行制度的变革紧密相关。我国从1994年开始了金融体制改革。改革的重点是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整顿金融秩序和规范业务领域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是在1998年。但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业的进一步开放和与世界金融业的进一步融合,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亦将成为其发展方向。
本文标题:人大经济金融课件 金融中介学课件 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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