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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确保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二章学籍建立第三条入学注册(一)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二)入学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入学,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入学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延期时间不超过2周。(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校报告学生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送学生入学。(四)普通高中新生按照各市州、县市区当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规定入学注册。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五)学校根据招生录取名册运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2(以下简称国家系统)对新生进行随机均衡编班。(六)学校每学期第一周内为已在校学生办理注册,学校及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国家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第四条学籍信息采集(一)学校为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后,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并将学籍信息录入国家系统。(二)学籍信息采集录入流程:1.学校印发《学生基本信息表》(附件1)。2.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签字确认后交回学校。3.学校负责将《学生基本信息表》录入国家系统。4.学校将《学生基本信息表》打印下发给学生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再次签字确认,经班主任、教务处、学校校长核准后存档。(三)学校通过国家系统将学生学籍信息上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其审核通过后,国家系统自动为学生生成学籍号。学籍号实行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第五条建立学籍档案(一)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逐步完善。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学生基本信息表(由教育部统一制定)及信息变动情况的证明材料;2.学籍异动情况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含转学、休学、复学、留级、跳级、退学等);3.学业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含学期、学年、学段);4.综合素质发展报告表(含道德品质、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及相关佐证材料;5.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表等;6.在校期间的奖惩情况信息表;37.享受资助信息;8.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二)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国家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并保留前款1、2、3、4、5、6项纸质档案。第六条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即由学生就读学校建立学籍档案,进行学籍管理(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接收工读学校学生就读除外)。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服务的学校为其建立学籍。第七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其父母或监护人可按照流入地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向流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到所安排的学校就读,学校应按照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建立学籍。第八条学生父母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第三章学籍变动第九条升学学生学籍转接(一)本条所指“升学”是指小学升入初中、初中升入高中。(二)学校招收升学学生应符合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其学籍转接按以下程序办理:1.招生学校拟定录取名单;2.招生学校向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拟录学生名单(包括姓名、毕业学校、学籍号等);3.招生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拟录学生名单进行审核;4.招生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拟录名单通知4毕业学校;5.毕业学校对招生学校拟录毕业生基本信息进行核准,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6.毕业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拟录名单通知招生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双方对拟录名单认可后,由毕业学校通过国家系统将毕业学生学籍档案转入招生学校。第十条办理升学学生学籍转接,相关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1日前完成审批。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办结的,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向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上一级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既未办结,又未说明理由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法进行强制干预。第十一条转学(一)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学:1、学生户口随父母或监护人户口迁移,新户口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2、学生随父母或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普通高中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区域(即招生区域)的;3、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二)转学办理流程:1.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⑴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转学相关证明材料,转入学校依据规定和学校学位等情况审核,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⑵对于同意接收的,转入学校通过国家系统上传学校盖章后的转学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电子影像件,报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⑶转入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将学生名单发送至转出学校核办;⑷转出学校同意后,报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5⑸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并通过国家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学籍系统同时通知转出学校)。⑹转出学校按照与家长商定的方式,将学生的纸质学籍档案转出,并通知转入学校。所有转学流程均通过国家系统核办完成。转入学校如果学位已满,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按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安排,并责成接收学校按有关规定办理;普通高中按省级示范性高中转省级示范高中、一般普通高中转一般普通高中的原则合理安排。申请转入的区域内只有一所普通高中的,申请转入学生参加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时的文化必修课总分应达到转入学校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2.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并提供转学相关证明材料,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规定和学校学位等情况审核,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同意的按前款⑶-⑹项流程办理。(三)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四)由普通学校转入工读学校或者由工读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转出,由原学校与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商定。(五)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自接到学生转学申请之日起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电子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第十二条休学、复学(一)休学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6⑴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对于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和传染性疾病的学生,学生未主动提出休学的,学校应要求学生休学;⑵因事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⑶应征入伍需要休学的。2.休学办理流程:⑴休学由学生父母或监护人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休学申请表》(附件3),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需提供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诊断证明;应征入伍的凭县级人民武装部入伍通知书办理。学校核准签章,上传签章后的休学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电子影像件,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即可休学。⑵因病因事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监护人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休学申请表》,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审批程序与第一次休学相同。应征入伍的休学年限以服役期为准。对学生申请休学的,学校及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3.学生休学每次原则上要休满一学年,特殊情况需提前复学的,休学不得少于一个学期。休学原则上不超过2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特殊原因可适当增加休学次数,直至年满16周岁止。4.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二)复学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复学:⑴因病休学的经治疗病愈后,需提供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病愈诊断证明;⑵因服役休学的,期满后提供退伍证明,可在退伍后秋季或春季学期申请复学;2.复学办理流程:7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为学生提出复学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复学申请表》(附件4),经学校核准签章,上传签章后的复学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电子影像件,报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即可复学。学校及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3.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由学校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校报告学生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监护人送学生复学。4.学生复学时原则上安排到其下一级(“级”是指学段初始入学年份,如2014年秋季开学入学的小学一年级为2014级小学生)就读(2次及2次以上休学的学生复学时依此类推),提前复学和在学年下学期复学的学生,安排在本级或下一级就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与学校共同商定。第十三条退学、辍学(一)退学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退学。2.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退学:⑴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的(须附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证明);⑵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的(须有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证明);⑶其他原因申请退学的。3、普通高中学生退学办理流程:由学生和父母或监护人申请,填写《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5),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核准签章,上传学校签章后的退学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电子影像件,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准予退学。8学校及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二)辍学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辍学:⑴已到法定入学年龄但未入学,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手续的;⑵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⑶未经请假批准无故旷课,或未办理转学、休学手续,连续一周未到校上课的。2.学校应与学生父母或者监护人一道对包括随迁子女在内的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进行劝学,依法督促其入学;3.对于经学校督促、劝学仍未入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应按下列情形处理:⑴学生户籍在学校服务区域内的,学校应填写《湖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登记表》(附件6),依法及时书面报告学生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督促其入学,劝学无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应责令其改正。学校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国家系统进行管理。⑵学生户籍不在学校服务区域内的,就读学校应填写《湖南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登记表》(附件7),及时上报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辍学学生电子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4.普通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辍学:(1)未办理退学、转学、休学和请假手续连续一个学期未到校上课;(2)休学期满应复学而未复学的
本文标题: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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