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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为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司法鉴定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省局。附件: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二○○六年四月六日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促进司法鉴定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收费。第三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面向社会提供有偿司法鉴定服务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性组织。司法鉴定人员是指经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服务应坚持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后,应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鉴定的事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鉴定费用的收费标准、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事宜,并严格按照司法鉴定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无委托协议不得收费,未提供协议规定的、质量合格的服务应当退费,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除不得收费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六条司法鉴定收费属服务性收费,是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司法鉴定服务收费不包括鉴定人差旅费、出庭作证费等鉴定服务以外的其它相关费用。凡涉及差旅费、出庭作证费等鉴定服务以外的其它相关费用的,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委托时应向委托人说明,经委托人同意后,可凭正规票据按实收取。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鉴定,如确需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鉴定的,其费用由鉴定机构支付,不得向委托人另行收取。第八条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收费提出异议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解释和说明,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可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对符合法律援助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凭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通知,或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的通知,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应予法律援助的通知,司法鉴定机构予以减半或免收鉴定费。第十条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属于政府定价,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全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各市州物价局可在不超过省定最高标准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确定当地具体标准。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向司法鉴定机构收取管理费、业务介绍费、代办费等费用,违者按乱收费查处。第十一条本办法规定收费不含法院、检察院、公安、海关、行政执法机关或机构委托办理的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涉案物品(含有形、无形资产)价格鉴证业务收费和医疗事故鉴定收费。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实行价格登记和明码标价制度,各司法鉴定机构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并在业务接待处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本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年度收费检审。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检查部门依法查处:1、违规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的;2、违规压价竞争的;3、自立名目收费的;4、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亮证收费的;5、未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或不按规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年度收费检审的;6、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7、违反本办法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从2006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此前有关司法鉴定收费文件,凡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附表:湖南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试行)收费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备注一、法医病理鉴定1、未包含医疗机构特殊项目的检查(测)费用。2、病理组织切片检验按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取。尸体解剖(含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方式、时间)元/具2000—2500开棺验尸(含现场勘验、尸体解剖、照摄像)元/具3000—3500致伤(死)物鉴定元/件500—800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元/件800—1500死后个体识别元/具800—1200尸体尸表检验元/具800—1200二、法医临床鉴定人身损伤程度鉴定元/例300—500损伤与疾病关系鉴定元/例600—800交通事故、职工工伤职业病等致残程度评定元/件400—600劳动能力评定元/例300—500疾病鉴定、活体年龄鉴定元/例400—700收费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备注性功能鉴定元/例500—800致伤物与致伤方式推断元/例600—1000三、法医毒物鉴定定性毒物分析元/项500—800定量毒物分析元/项600—1000四、法医物证鉴定个体识别元/例1000—1800亲子鉴定(DNA)元/例2000—2500性别鉴定元/例700—1000种族和种属认定元/例1500—2000年龄鉴定元/例一般方法300—500DNA方法500—800五、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法定能力鉴定元/例600—800精神损伤(疾病)程度鉴定元/例1500—2000智能障碍鉴定元/例1000—1200精神疾病鉴定元/例600—1000六、测绘鉴定元/例1000—1500七、文书鉴定元/例800—1000八、文物检验鉴定元/件1000—1500九、痕迹鉴定枪弹痕迹鉴定元/例2000—2500其他痕迹鉴定元/例1000—1500十、微量物证鉴定元/例600—1000十一、计算机鉴定元/例常规检验600—800特殊检验800—1000十二、建筑工程鉴定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按鉴定结论标的2—3%不足2000元按2000元计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按鉴定结论标的2—3%公路工程鉴定元/公里500—1000房屋面积司法鉴定元/平方米4收费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备注危险房屋司法鉴定元/平方米5房屋权属司法鉴定元/件800—1000房屋装修司法鉴定按鉴定结论标的1—1.5%十三、农机质量鉴定元/件500—800十四、环境检测鉴定元/件500—1500十五、动、植物鉴定元/件500—1500十六、植物病理鉴定元/件500—1500十七、昆虫种属鉴定元/项500—1500十八、种子质量鉴定元/件500—1500十九、产商品质量司法鉴定按标的物价格4—8%不足500元按500元计二十、产商品量及计量鉴定按标的物价格4—8%不足500元按500元计二十一、化肥、土壤鉴定元/件500—1500二十二、农产品质量鉴定元/件500—1500二十三、农药质量及损害鉴定元/人次500—1500二十四、种苗种属及质量鉴定元/件500—1500二十五、林木产品加工及质量鉴定元/件1000—1500二十六、机电产品鉴定元/件1000—1500二十七、机电设备质量鉴定按设备价值2—4%不足500元按500元二十八、机动车技术及交通事故鉴定元/件5000—8000二十九、涉保司法鉴定寿保按赔付金2—4%财保按赔付金1—2%三十、涉税司法鉴定按鉴定标的1—1.5%不足500元按500元计三十一、司法会计鉴定按鉴定标的司法会计鉴定元/件刑事案件600—800民事案件700—900不足500元按500元计资产评估鉴定按鉴定标的1.5%房地产价格鉴定按鉴定结论标的1%金融证券价格鉴定元/件800—1200三十二、声像资料鉴定收费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备注录音(像)制品鉴定元/件500—1000磁盘、光盘鉴定元/件500—800图片鉴定元/件400—700三十三、知识产权鉴定元/件800—1500三十四、特种设备司法鉴定元/台按设备价3—5%收费不足500元按500元计三十五、电力司法鉴定供用电司法鉴定元/件2000—4000电能不明损失鉴定按鉴定标的1—2%三十六、矿山及地质损害鉴定按鉴定标的3—6%不足500元按500元计三十七、危险化学品安全、包装容器质量及事故鉴定按鉴定标的2—6%不足500元按500元计三十八、爆破技术鉴定元/件3000—5000试验费另收三十九、司法鉴定人出庭费元/人次正高200元副高100元一般50元附注:1、涉及现场勘验的项目,差旅费按实另计;2、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包括:建筑工程材料及构配件鉴定、建筑工程质量等级鉴定、建筑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等。3、特种设备司法鉴定包括:电梯质量及事故鉴定、起重机械质量及事故鉴定、游乐设施质量及事故司法鉴定、锅炉设施质量及事故司法鉴定、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鉴定。4、供用电司法鉴定包括:供用电事故鉴定、电磁场和电气噪音鉴定、电气谐波鉴定、电力设施保护鉴定。5、公路工程司法鉴定包括: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公路工程材料鉴定、公路仪器质量鉴定及交通工程质量鉴定。6、复核鉴定在该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20%。7、实行按件计费的收费项目,其经济案件可采取分段收费:10万元及以下600—1200元;10万元以上—100万元按鉴定标的额的1.5%;100万元以上按鉴定标的额的1%收费。
本文标题: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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