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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资格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大纲目录及考试题库第一章考试大纲目录第一节公共知识一、《宪法》(一)序言(二)总纲(第一章,第一至十条、二十七条)(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章,第三十三至五十六条)(四)国家机构(第三章,第一百零五、一百零七、一百零八条)二、《刑法》(一)总则(第三至九十三条)(二)分则(第三百八十二至四百一十九条)三、《行政处罚法》(一)总则(第三至六条)(二)行政处罚的种类(第八条)(三)行政处罚的设定(第九至十三条)(四)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十六至十九条)(五)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第二十至二十四条)(六)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七)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二十九条)(八)简易程序(第三十三至三十五条)-2-(九)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三十六至四十一条)(十)听证程序(第四十二、四十三条)四、《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一)基本原则(第四条)(二)行政复议范围(第六、七条)(三)行政复议申请(第九至十四条,《条例》第十一至十四、二十三至二十五条)(四)行政复议受理(第十七、十八条,《条例》第二十七至三十一条)(五)行政复议的决定(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三十二至五十一条)五、《行政诉讼法》(一)受案范围(第十一、十二条)(二)管辖(第十三至十九条)(三)诉讼参加人(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九条)(四)证据的种类和举证责任(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五)期间(第三十七、三十八条)(六)起诉的条件(第四十一条)(七)审理与判决(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至五十四条)六、《国家赔偿法》(一)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第二条)(二)行政赔偿的范围(第三至五条)(三)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第七、八条)-3-(四)行政赔偿程序(第九条)(五)行政追偿(第十四条)(六)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第二十五至二十八条)(七)赔偿费用(第二十九、三十四条)七、《行政许可法》(一)行政许可的原则(第四至十条)(二)行政许可的设定(第十一至十七条)(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四)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二十九至四十八条、八十二条)(五)监督检查(第六十至七十条)(六)法律责任(第七十一至八十一条)八、《公务员法》(一)公务员的范围(第二条)(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十一至十三条)(三)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第十四、十六、十七、十九条)(四)公务员的考核、奖励、惩戒(第三十三至五十九条)(五)公务员的交流与回避(第六十三至六十六、六十八至七十条)(六)公务员的辞职与辞退(第八十至八十四条)(七)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一至一百零四条)九、《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一)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六至十四条)(二)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十八至三十三条)(三)处分的权限(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4-十、《行政监察法》及《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一)总则(第二至六条,《条例》第二条)(二)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第七至十四条)(三)监察机关的职责(第十五至十八条)(四)监察机关的权限(第十九至二十一条,《条例》第十至二十七条)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总则(第一编,第三至三十八条)(二)所有权(第二编,第三十九至六十六条)(三)用益物权(第三编,第一百一十七至一百六十九条)(四)担保物权(第四编,第一百七十至二百四十条)十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一)总则(第三至第八条)(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第四十七至五十一条)(三)行政执法程序(第五十四至九十二条)(四)行政调解(第一百一十五、一百一十七条)(五)行政执法听证会(第一百四十至一百四十四条)第二节工商行政管理专业知识一、《公司法》(一)公司法律基本制度(第二至十三条)(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第二十三至三十三条)(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第三十九至四十五条,第五十一至五十三条)-5-(四)一人有限公司(第五十八至六十四条)(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第七十七至九十三条)(六)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第九十九至一百零六条)(七)法律责任(第一百九十九至二百一十三条)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一)基本原则(第二至四条)(二)登记管辖(第六至八条)(三)登记事项(第九至十六条)(四)设立登记(第十七至二十一条)三、《合伙企业法》(一)总则(第二至十三条)(二)合伙企业设立(第十四至十七条)(三)法律责任(第九十三至九十五条)四、《个人独资企业法》(一)概念(第二条)(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第八至十五条)五、《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一)适用范围(第二条)(二)登记主管机关(第四、五条)(三)登记条件和申请登记单位(第七、八条)(四)登记注册事项(第九至十三条)(五)公告、年检和证照管理(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六)监督管理(第二十九至三十四条)-6-六、《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一)登记申请(第六至八条)(二)审查、受理和决定(第九至十六条)七、《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一)申请年检的期限(第四条)(二)年检的实施机关(第五条)(三)受理与审查(第十至十七条)八、《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一)登记机关(第三条)(二)登记申请(第四至八条)(三)审查、受理和准予登记(第十至十五条)九、《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一)职能机关(第四条)(二)行使的职权(第九条)(三)查封、扣押(第十至十二条)(四)法律责任(第十四至十六条)十、《商标法》(一)商标概述(第三条)(二)商标注册的条件(第四至十二条)(三)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第三十七至四十条)(四)商标使用的管理(第四十四至五十条)(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五十二、五十四、五十五条)(六)驰名商标的保护(第十三、十四条)-7-十一、《商标法实施条例》(一)总则(第三至六条)(二)商标使用的管理(第三十七至四十五条)(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四十九至五十三条)十二、《广告法》(一)总则(第一至六条)(二)广告准则(第七至十九条)(三)法律责任(第三十七至四十五条)十三、《广告管理条例》(一)广告审批登记手续(第六条)(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的监管职责(第十三至二十条)十四、《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总则(第一、二条)(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至十五条)(三)法律责任(第二十至三十一条)十五、《反垄断法》(一)总则(第三条)(二)垄断协议(第十三至十五条)(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十七至十九条)(四)经营者集中(第二十至二十三条、二十五、二十八条)(五)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第三十八至四十一条)(六)法律责任(第四十八、五十三条)十六、《直销管理条例》-8-(一)总则(第二至四条)(二)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第七至十一条)(三)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第十三至二十一条)(四)直销活动(第二十二至二十七条)十七、《禁止传销条例》(一)总则(第二条)(二)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第七至十三条)(三)查处措施和程序(第十四至二十三条)十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适用范围(第二至三条、五十四条)(二)消费者的权利(第七至十五条)(三)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六至二十五条)(四)消费者组织(第三十二至三十四条)(五)争议的解决(第三十四至三十九条)(六)法律责任(第四十至五十条)十九、《产品质量法》(一)总则(第二条)(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第十五、十八条)(三)产品质量要求、产品标识要求(第二十六、二十七条)(四)损害赔偿(第四十一至四十六条)二十、《食品安全法》(一)总则(第二至五条)(二)食品生产经营(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条、三十九至四十二条、-9-四十七至五十五条)(三)食品检验(第五十八至六十条)(四)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七十一、七十二条)(五)法律责任(第九十二至九十四条)二十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工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原则(第三条)(二)管辖(第五至十五条)(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十七至五十九条)(四)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第六十至六十四条)(五)期间、送达(第六十五至六十七条)(六)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六十八至七十六条)二十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一)总则(第二条、五条)(二)听证的申请条件(第六条)(三)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第十至十四、十七至二十一条)(四)听证准备(第二十三至二十七条)(五)听证结案方式(第三十四至三十七条)(六)听证报告(第四十、四十一条)第二章考试题库一、填空题(一)公共知识1、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10-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确认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3、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劳动和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5、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多数通过。6、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7、根据《刑法》规定,在国家机关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论。8、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9、明知自已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10、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方式,包括主刑和附加刑。11、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1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1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1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11-15、“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_的行政处罚。16、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7、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18、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19、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超过该期限的除外。2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23、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4、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25、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未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12-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26、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提起的诉讼。27、《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委托该组织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9、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30、《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31、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32、《国家赔偿法》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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