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标志照明一、标志照明的种类标志照明是带有发光装置、用高于背景亮度的文字图形符号构成的一种利用光信号传递公共信息的指示装置。标志照明比一般的标志牌更为醒目,在公共建筑物内部对人们起到引导和提示的作用,以提高人们行为活动的自主能力,提高公共建筑服务的综合运转效率。①场所或设施标志它是向人们标示营业性、服务性场所和公共设施所在地的标志,如商场、餐厅、问事处、公用电话、卫生间等。②提示标志它是为了安全、卫生或保持良好公共秩序等目的,告诉(告诫)人们应该怎样或不应该怎样的一些行为规定,如“禁止通行”、“请勿吸烟”、“请勿打扰”等。③疏散标志它是在非正常情况下(如火灾、停电事故等)为人们指示安全通道而设的引导型标志,如“安全出口”、“太平门”、“避难层(间)”等。在这几种标志中,场所、设施和疏散口等标志除本身的位置显示外,还起到引导和指向的作用,借助于箭头或某种能分辨方向的图形,告诉人们某场所、通道和其他设施在什么方向,往何处去,直到目的地。所以这种标志照明装置又称为诱导灯。按照使用时间来区分,标志照明又分为常用标志照明和事故标志照明(即应急标志照明)。一般性场所和公共设施的位置标志和导向标志,均属于常用标志照明方式;只有当发生意外事故时才启用的疏散和报警、急救设施的标志(包括它们的导向标志)属于应急标志照明。但是,有时两者难于区分,因为对某些标志来说,既是常用标志照明又是应急标志照明。有的应急标志照明装置(如疏散用标志照明),在平时也须点燃,让人们在平常就能建立一个印象,熟悉事故时的疏散路线和知道应该采取的应急措施。标志照明灯具上的标志用文字或图形表示,或者两种形式相辅并用,其中图形符号使人看见便知标志的内容,而不受语言和文字的约束。当然,图形的设计要简单明了,能为绝大多数人接受和理解。我国有关部门先后颁布的《安全标准》(GB2894—82)、《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3318—83)、《通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83—86)等,其中的一些图形符号可以用作公共建筑通用的标志符号。二、标志照明的装置位置标志照明灯具的装设位置一般选定在大多数人视野范围内的显目处,距地面高度以1.5—3m为宜。疏散指示标志灯应装设在太平门的上部和疏散通道及其拐角处距地1m以下的墙壁上。对于疏散指示标志照明系统,除了引向标志外,还应包括在疏散通道中途出现的通道非安全出口的岔道处设置“禁止通行”或“此路不通”等阻止标志。二、标志疏散照明的供电根据标志照明的内容、性质和使用时间,确定了标志照明的重要性,从而对其供电电源的可靠性也有不同的要求。一般场所的标志照明对供电电源无特殊要求,而对重要公共场所;如果标志照明的电源突然中断会造成秩序混乱和严重危害等后果时,则要求有能够自动切换的双电源供电,以保证标志照明的正常工作。为了充分保证应急标志照明的供电可靠性,常采用有足够容量并能持续一定时间供电的蓄电池装置作为备用电源。对于数量很少的应急照明装置,则可选用自带镉镍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具。
本文标题:标志照明设计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29327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