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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英砂加工等四项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方案2010年以来,我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59号)等文件要求,先后部署了石英砂加工、木制家具制造、石棉矿山及制品、金矿开采等四个领域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石英沙加工等四项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职能未理顺和机构不健全等原因,各地治理工作进展很不平衡,一些地区治理工作没有开展,一些地区治理工作流于形式,效果不明显。最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又下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化石英砂加工等四项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110号),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促进全省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防治严峻形势好转,根据我省实际,省局决定2012年8月下旬至12月中旬,在全省开展深化石英砂加工等四项专项治理工作。现制定如下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职业病防治法,切实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保障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我省石英砂加工等四个重点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意识,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治理职业危害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提升劳动者职业危害防护能力,实现我省石英砂加工等四个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防治形势的稳定好转。二、治理范围及工作重点(一)治理范围石英砂加工,木制家具、石棉制品制造,金矿开采等领域。(二)工作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治理职业病危害突出问题和隐患,具体包括: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2、设置职业健康(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3、制定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并公布;4、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定期、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记录台帐及告知公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5、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6、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7、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8、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9、定期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10、新、扩、改等建设项目依法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11、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告知,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设置;12、职业危害病防护设施建设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13、职业健康个人防护用品配发及管理;14、依法依规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病发病情况。三、组织领导为保证专项治理有序进行并取得实效,省安全监管局成立石英砂加工等四项治理领导小组,省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罗德龙同志任组长,职业健康监管处李金明处长任副组长,贺嵩邡副处长及职业健康监管处工作人员为小组成员。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也要成立相应的治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治理工作,按照专项治理实施步骤完成各项工作。四、实施步骤(一)动员部署2012年9月10日至9月20日,各市(州)、县(市、区)安监局在摸清本辖区四个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底数的基础上进行宣传发动,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深化石英砂加工等四项治理工作方案。(二)企业自查2012年9月下旬至10月10日,石英砂加工等四个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照专项治理方案中提出的治理范围和工作重点,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隐患,建立台帐,制定治理工作方案。(三)整改治理2012年10月中旬至11月20日,石英砂加工等四个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对自查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隐患按照治理工作方案逐项整改。(四)检查验收(2012年11月21日—12月10日)治理工作结束后,要全面实行检查验收。1、企业自行组织检查验收(11月20日以前)。各企业治理整改经检查验收合格后,要形成治理总结报告,按分级管理上报(中央及省属企业报省安全监管局,市属企业报市安全监管局,县市区属企业报县市区安全监管局)。2、省、市(州)、县(市、区)复查验收(11月30日前)。按分级管理分工开展复查验收,形成总结报告上报(文字报告及附表)。3、验收抽查(12月1日至12月15日)。对经全省各级安全监管局分工验收的治理对象开展验收抽查,省局负责验收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抽查(河北局交叉检查);各市(州)局负责验收的由省局抽查;县(市、区)负责验收的由市局抽查。验收抽查可采取组织单位带队实施交叉检查和专家参与等方式进行,省、市局验收抽查要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省局抽查各市(州)局负责验收对象不低于50%,由市局抽查各县(市、区)负责验收对象要达到100%。五、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此次深化石英砂加工等四项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是我省理顺职能后开展的首次全省性行动,事关各地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全面推动,各市(州)、县(市)区安监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完成和相关工作的推动。(二)落实责任,强力推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切实补好四项专项治理这一课。强化适时监管,对督促检查和验收等过程中发现专项治理不落实或工作走过场、效果不明显的企业要敢于执法,敢于亮剑,依法顶格处理一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对验收抽查中发现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推动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安监局,将取消评先资格,其相关责任人也要实行问责,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三)深入排查,严格治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专项治理掌握石英砂加工等四个行业的基础数据,督促企业切实落实专项治理措施:一是按照专项治理要求开展全面排查,找出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隐患,建立台帐;二是制定切合自身实际的整改实施方案,建立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三是扎实开展治理整改,全面提高从业队员职业病防治意识、能力,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条件。要充分利用当前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有利时机,依法取缔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非法生产单位。(四)及时总结和报送相关信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专项治理企业要及时进行总结和信息统计报送。专项治理企业要分别在10月10日、11月20日前向分级管理的安全监管部门报送治理工作方案(含薄弱环节和隐患台帐)和专项治理总结;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在动员部署、企业自查、整改治理各阶段结束后5日内向市州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州)局要在前述三阶段结束后10日内将阶段总结报省局,并在检查验收阶段结束5日前,将本地区四项治理总结报告连同《深化四项治理期间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四项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附件2)以及被关闭企业名单和取缔的非法企业名单报省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处(联系人:陈超群,联系电话:0731--89751294〈带传真〉)。附件:1、深化四项治理期间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2、四项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8月20日附件1深化四项治理期间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市(州)安全监管局(盖章):填报日期:2012年月日序号行业领域执法检查情况检查企业(家)发现问题或隐患(项)其中:行政处罚情况责令当场改正(项)责令限期改正(项)罚款(万元)责令停产整顿(家)提请关闭(家)依法取缔非法(家)1石英砂加工2木质家具制造3石棉矿山及制品4金矿开采总计填表人:联系电话:注:统计时段为2012年8月中旬至12月中旬。附件2四项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市(州)安全监管局(盖章):填报日期:2012年月日序号行业领域治理前企业数现有企业数现有企业中专项治理期间申报企业数公告规章制度和检测结果企业数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企业数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企业数停产整顿(家)提请关闭(家)取缔非法(家)1石英砂加工2木质家具制造3石棉矿山及制品4金矿开采总计填表人:联系电话:注:统计时段为专项治理开始之日至2012年12月中旬。
本文标题:湖南省石英砂加工等四项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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